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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发(作者:创业新项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油车港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油车港镇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
我镇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上级政府及财务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按照“严格预算,统一核算,分类审批,
动态管理,严肃制度,奖罚配套”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油车港镇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预算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镇属各预算单位实行“核定收支,
超支不补,节支奖励”的预算管理办法,并严格按镇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执行,财
政各项补助根据事业特点,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视财政可能确定。各单位必
须认真对待预算的编制及预算确认后的执行到位。
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在镇政府的领导和财政所的监督下,由镇核算所对纳入统一核算的行政事
业单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
1、核算范围: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上级拨入、下
级上缴、政府性基金、专项基金、其他收支等,均纳入集中核算范围。
2、核算方式:实行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理财机制不变,财务管理、统
计职能不变,年度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不变。并在单位资金使用权、
财务管理权不变的情况下,纳入集中核算的各类资金,执行《会计法》,严格按
财政事业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
三、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设一名专职财务联络员,负责到财政所办
理预算拨款,向核算所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办理报账和划拨支付
等手续;负责审核职工工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费、失业金、所得税等变动
情况;负责记录本单位各项往来款项、固定资产、现金收支等备查台帐,按月与
财政所、核算所核对;同时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收
支情况。纳入统一核算单位的负责人一定要强化理财观念,加强对预算的动态管
理,并对本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负总责。
2、核算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
为核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对核算单位提供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会计资料,或示意
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核算所有权拒收,赤字坚决不报;对核算单位的财务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对核算单位提出的有关会
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总出纳
必须严格报销支出关,严守财务保密纪律。
3、财政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镇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划拨各单位的财政拨款;加
强对核算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定期与核算所及核算单位进行对帐,强化财政
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核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管理,按季通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4、负责审批的镇领导必须根据各单位、各项目的预算严格把好审批关,若
核算单位帐面赤字,不再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四、资金收入制度
1、各单位的各项收入,不论统管与否,必须全部纳入财政指定开设的财政
专户,开具往来款收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内专户,各单位具备收费许可证
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二条
线制度。
2、任何单位不得将所收的各项收入以个人名义开存单或存在本单位账户和
其他金融部门。
3、严禁任何单位坐收坐支,收入款项的解缴实行“双限”制度,限期十天,
限额1000元,严禁帐外设帐的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财经纪律和有关
法规论处。
五、资金支出制度
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或项目支出的审批报销按作如下规定:
1、实行分类审批管理,镇长主要负责全镇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审批、镇
行政人员和直管单位的日常报支、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报销、各类项目或专户资
金进出、预算外资金列支;各位分管镇长配合镇长把好审核关外,对所分管事业
单位的工资发放和公用经费报支拥有直接审批权;党群口资金支出先由分管领导
审核、党群书记审定后,再由镇长审批报支;党委、政府预算外重大支出,须由
书记镇长共同签字审批。
2、正常资金支出走如下审批程度:每笔支出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或证明人,
不得少于2人,再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带“★”的单位(详见附表)由分管
领导直接最终审批,其他单位和项目支出由镇长最终审批。
六、货币资金、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
1、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络员和出纳员必须
分别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现金的使用范围,出错自负。
银行存款必须按银行
规定使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每月与银行核对,严禁拆借账户。严禁各
单位自行对外拆借资金和为企业、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镇属各单位之间的
临时拆借资金,由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同意方可拆借。
2、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类票据,统一由联络员到镇财政所领取并登记造册。
出具银行收入凭证和往来款应收应付凭证,方可核销领用手续。原则上每项只能
领取一本用完及时结报,前本不清,后本不领,对用量小的单位,不管用完与否,
二个月内必须将未用完的发票到财政所剪角核销,重新领用。凡领取物价部门收
费同许可证的,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罚没款用专用收据,
其往来款,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3、核算所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钱、账分管互相监督。会
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支票、现金出纳保管,银行印鉴会计保管。二
是对有银行账户的非现金结算单位,必须使用支票转账结算。三是日常报支使用
现金支票时,印鉴会计把好审核关,开具一万元以上现金支票,须经镇长签字,
结算单位与个人直接到银行领取。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是指由镇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镇派出机构和社会团体)、国有企
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对
我镇国有资产监管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镇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结合我镇国有资产的实际,应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监管。
1、所有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和单位价值虽未到500元,但耐
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必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顺序。各单位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登记资产明细账;要报废或转让,应报镇国有
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各单位无权处置。
2、凡各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镇长审批,实行政府
采购,方可购置,因紧急情况,急需直接自行采购的,必须写明原因,提请镇长
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单位确定财务联络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与核算所核对,并严
格按国资委下发的文件执行。
4、各核算单位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合同必须报镇国资办(财政所)备案。
5、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照区政府和区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
财务管理制度,该财务管理制度应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6、镇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镇内审办一般每二年对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审计一次,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营
运机构领导离任审计工作。
八、招投标管理制度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
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和诚信原则。镇建设工程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指
导各村、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国有资金和集体
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执行《油车港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具体有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操作。
2、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项目主要指由镇政府出资的各类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
工程,各类防灾救灾工程或设施;重大事项主要指土地征用与出让、固定资产的
采购和处置、集镇和行政大楼的日常管理与维修等支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
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及其他涉及金额较大的事项。对上述各类重大
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涉及由镇政府出资的上述各类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事前集体决
策制度、事中必要的进程通报制度和事后总结报告制度。
2、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符合招标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的资金
支出严格按标书或协议中认可的方式执行,确有困难须提前支付的,须经书记办
公会议讨论同意。
3、重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或因不可抗拒力增加工程量,导致
无法执行事前的约定而须追加资金时,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预算外资金的应急性支出,1至3万元以下应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
3至10万元以下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10万元以上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各单位(公司性质单位)同时要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区国资委出
台的有关制度。
十、会计报表管理制度
1、财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
件,应定期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
务报表、货币资金流程状况表等系列报表。
2、会计报送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收入明细表》、《支
出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的附表;出纳员必须每月分三旬
向镇长、分管镇长、财政所长报送货币资金收、支、余状况表。
3、加强对全镇总预算运行情况的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
务收支情况等等。各预算单位会计必须每月与财政总会计核对财政拨款及使用情
况。财政总会计必须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全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财务公开制度。核算所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积极
参与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
十一、增收节支奖励制度
1、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与往年相比有所增长,镇财政增收部分的20%给予
适度的奖励(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的增收须在核定基数前提下予以奖励),鼓励单
位应收尽收,积极创收。
2、向上级争取配套外各类资金,镇财政将按资金额度的3%奖励给有关单
位及工作人员。
3、各预算单位在核定范围内厉行节约的,节余部分按30%用于奖励。
4、公务用车定额结余部分按70%予以奖励。
十二、预算执行考核制度
1、预算超支的核算单位必须每月向分管领导和镇长汇报超支的原因及解决
办法,镇长办公会议对各核算单位每季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对超支较大的核算单位,镇内审办应加强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意见。
3、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预算超支的,一般不予追加,并取消该单位
当年评先资格,降低该单位年终奖资金发放标准。核算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二
条线,或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未经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认可,出租合同未报
镇国资办备案,镇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财政、核算所的工作人员未按制度严格执行,导致全镇预决算失衡,同
样取消评先资格,并降低年终奖金发放标准。
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第三篇: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问
答
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问答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
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2014〕第502
号)于2014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财政部教科
文司和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财务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财务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原《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委于1997年3月
25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务制度》实施十五年以来,对于
对推动科学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内容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首先,原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诸
如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新要求。其次,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
不断深化,科学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和业务特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制度
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科学1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要求。此外,作为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上位法”
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于2014年2月7日以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并自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务制度》也亟需相应作出修改完善,以保障新《事
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顺利实施,并在行业财务制度中落实有关新要求。因此,适
时修订《财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问:修订《财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
么?
答:这次修订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根本依据,结合科学事业单位实
际,以支持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考虑科研业务活动特点,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这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有的制
度框架和结构,但根据财政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大大充实和完善了有关
内容,同时废止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
二是体现财政改革相关成果。近十几年来,财政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公共
财政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对加强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的
要求。因此,修订工作要适应财政改革新要求,满足财务管理的新需要。
三是坚持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学
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业务内容较以前更为明确和集中,主要以开展基础研究、
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以及科学普及等公益性活动为主。这次修订进一步
2
强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更加突出了其社会功能定位,对单位的
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
四是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提升新时期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这次修订大幅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内容,
特别是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充实了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这将对科
学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打好“两基”、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问:与原《财务制度》相比,新《财务制度》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答:这次修订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根本依据,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
点,在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内,增设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财
务监督”两章,增加了三十二条,共分十三章八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首先,适应财政改革的新要求,加强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转结余
管理。一是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单位预算编制,完善了预算编
制程序,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加决算管理内容。二是规范和加强了收支管理。
实行了“大收大支”管理,进一步完善健全科学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强调要
落实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票据管理等有关要求。三是完善结转
和结余资金管理,以满3
足对结转和结余、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不同类别
和性质的资金管理需要。
其次,结合科学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明确单位是
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项目预算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强调
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加强了科
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管理。
再次,加强科学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了内部成本费用核算。提高了固
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强调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
下对外投资,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明确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真实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等。
为促进科学事业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加强绩效管理,新《财务制度》规定
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并对内部成本核算的对象、方法、各类成本费用的界定和划分等进行了统一的规
定,建立起比原制度更加规范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最后,加强了财务监督,建立健全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制度。规定了财
务监督的主要内容,要求对单位财务运行4
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明确了财务监督机制,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
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并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
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问:下一步还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接下来的首要任务是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和解释工作。财政部、
科技部将启动开展新制度的培训工作,并指导各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
展培训。新制度的解读将挂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并设立解疑释惑栏目,以加深
有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新《财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扎实做好新制度落实、
新旧制度衔接等工作。第四篇: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首席财务官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
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
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
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国有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
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
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
以为零。
第八条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
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处包括财政补助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
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
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务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地预算必须坚持以收
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
一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
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
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
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
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
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
资金。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
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
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
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
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资金等。
第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
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
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资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
知识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
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
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
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
收入。
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
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
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第十五条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
收入包括:
产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
得的收入。
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
收入。
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
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单位应当加强账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
失。包括:
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
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
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
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
费和其它费用。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
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
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
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
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
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
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十八条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
使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
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
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
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
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策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
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
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
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实行内部成
本费用管理办法和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
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
费用开支划分为:
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
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
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
中。
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
理费用、销售费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
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小或
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
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
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
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
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
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
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
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
用途的资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
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
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
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
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请您支持:)或者
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第三十条科学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
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
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点,保证账实
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
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
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
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
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备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
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
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
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后核销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
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科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倾向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
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
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
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
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
它单位借入的款项。
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
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
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
性质的款项。
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
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
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
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计缴。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
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
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
和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种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
业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家
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
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
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
有关附表以有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
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
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
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
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
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
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
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
特点增加财力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四十八条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
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第四十九条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
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五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
好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
、财务预算与管理
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
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
编制预算方案。
、现金、存款管理
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由核
算会计管理。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
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
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
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
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
借款。办理预支资金超过1000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2014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
帐实相符。
、收入、支出管理
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
“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
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
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
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必须报清票据,
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7、核算会计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严格审核,报
销票据,准确核算登记帐务,每月30日前记清当月账务,并及时、准确填
报个单位会计报表。
8、核算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
的结算,做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核对账务,
做到账账相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财产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财产登记簿,所有财产都必须登记入
账并指定专人保管。
2、定期盘点账务是否相符,需购置、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报请乡
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审批。
3、对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对丢失损坏集体财产者,保管员
要按账面财产原值予以赔偿。
4、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5、新购财产、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向采购
办申报审批,然后根据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
1、乡财政所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
2、乡财政所每年必须对各单位的账务审计一次。
3、乡财政所负责统一管理票据的领发、缴销和保管,并
对有收费的单位依据票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领销票,各单位对领取的票据
必须按票据管理法规,妥善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
费票据。
4、乡属各单位干部离任时,凡涉及到有关财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结清财务手续,并健全移交档案后,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四、处罚办法
1、会计账务的处理必须坚持日清月结,每月25日前各单位必须结清当月
账务,否则按《会计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2、对坐支现金、侵占、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留用
各项收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对未经领导同意的借款,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银行同期最高利
息计收利息,并及时追回借出款项。
4、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如发现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开支的,谁批准,
谁负责,冰锥、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5、对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者,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对造成公共财物损坏、丢失、被盗的,追究财务保管和单位负责人的责
任,并由财务保管员按照账面原值予以赔偿。推荐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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