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京指标
-
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最新统计数据指出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14.8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
802.7万人。和“北京户口”捆绑的字眼,历来是身份、福利,以至于幸福感、安全感。那
么北京户口有什么好处?外来人口如何落户北京呢?
1北京户口获取途径
目前,北京户口共有七种获取途径,如下图所示:
其中,新生儿是每年新增北京户口最多的情况,大约15-30w/年。
除去新生儿,对普通老百姓比较实用的落户方法大概有: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投靠、
考取公务员等。然而这几种解决方式每年解决数量也相差很大,以2013年为例,其解决比例
大致如下图所示:
应届生毕业通过“进京指标”解决户口的比例最大。然而从2009年开始,北京市逐步加
大“进京指标”限制,截至2013年,北京市应届生“进京指标”名额已不足1万人,这意味
着应届生越来越难以找到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下各种落户途径:
新生儿落户
北京市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籍,则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如果拥有京
户一方为个人户口,那么申报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去档案所在地领取准生证,等小宝宝出
生后,带着准生证和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处为宝宝申报户口即可,一般15-30个
工作日宝宝的户口即可下来。
如果拥有京户一方是集体户口,那可能会稍微麻烦些。今年北京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父
母双方或一方是北京市集体户口,且名下没有本市产权房屋的,可以向户口所在人才申报新
生儿落户。但目前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很多区的人才中心并不给办理新生儿落
户,尤其城八区,所以小编建议如果遇到人才不给落户的情况,可以把户口迁到周边区县比
如昌平区人才进行尝试。
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
“进京指标”是指每年北京市人事局配发一定额度的户口指标给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
的户口指标仅可以配发给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下图是2014年各大互联网和其他公司户口名
额图:
以百度为例,百度14年校招拟招3000名员工,而户口名额只有40个,所以进百度基本
意味着没有户口。
应届生在毕业的时候都会在高薪和户口之间纠结,对大多数人来说一辈子只有这一次解
决北京户口的机会,所以很多人宁愿舍弃高薪也要求得一份户口。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公务员、央企解决户口的应届生“进京指标”走的是国家
人保部而不占用北京市人事局名额,理论上人保部名额没有限制。
投靠
“投靠”的方式解决户口有很多类别,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三种: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2、夫妻投靠
3、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
让我们来分别介绍一下这三种投靠方式: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这是年轻人解决户口问题的途径之一。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2)京户一方单位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名额
(3)双方结婚
第二条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给力!目前有能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单位大多都是部
委、央企、事业单位、部分国企、部分银行等。10年之前听说很多私企、外企比如ibm也都
有能力解决,但近几年都不行了。
2、夫妻投靠
夫妻投靠条件相对苛刻,要求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这里不做详细描述。
3、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
外地户口的离休退休人员,如果子女属于北京个人户口,且没有外省市户口其他子女,
则可通过此种投靠办理北京户口。这里也不做详细描述。?????城事篇二:随父入户
通知单-北京大学燕园街道办事处
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
编号:
备注:1、由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填写。
2、女方须在原籍所在单位(存档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开具二级婚育情况证明。
3、男方单位意见栏必须注明婚育情况,否则申请无效。篇三:北京落户的必要条件
北京落户的必要条件一)入户条件: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投
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
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
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
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6、其
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办理市外迁入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
站日期:2005-10-11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
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
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
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
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录取
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
分配的学生须出具: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
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
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及学校证明;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
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
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
护照签发证明”。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
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
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
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
所长审批办理。(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
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
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
明。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
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
销户口证明。篇四:随父入户通知单-北京大学燕园街道办事处
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
编号:
备注:1、由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填写。
2、女方须在原籍所在单位(存档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开具二级婚育情况证明。
3、男方单位意见栏必须注明婚育情况,否则申请无效。篇五:北京户籍政策及户口办理
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
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
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
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
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
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
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
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
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
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
《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
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
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
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
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
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
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
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
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
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
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
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
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
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
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
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
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
《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
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
《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
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
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
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
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
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
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
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
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
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
户口证明。
第六条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
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
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
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
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
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
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
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
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
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
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
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
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
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