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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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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全国各省最低工资标准最新公布
xx年全国各省最低工资标准最新公布
全国总工会4月1日发布了各省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截至目
前全国仅有天津、广东和北京完成了“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
年均增长13%以上的目标。下一步,工会系统将积极推动各地最低
工资标准调整,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北京新的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提高到
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xx—xx年,从各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中直接和间承受益的劳动
者约占从业人员的20%。xx年,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天津、湖南、
广东、海南、等6个省(区、市)以及深圳市相继调整了最低工资标
准,调整幅度普遍在10%左右。从调整幅度看,今年最低工资标准
增幅较去年有所降低。
全国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推动各地落实最低工资标
准,xx年,各级工会将着力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三方协商,并探
索建立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生活费用等数据指标采集系统。对于
xx年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且今年仍未做出调整安排的省份,工会
将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主动与有关
方面协商,适时调整,推动本地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根本生活,根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
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
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
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
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
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
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视,发现用人单位
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
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开展水平、就业状
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根底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因
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
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
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
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确实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
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
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
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假设在方案收到后14日
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
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
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
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
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
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
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
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
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
的劳动定额根底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
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
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
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