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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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京尼平)名称:给药权限管理制度编号:LC-HL-GW-01.04级别:Ⅲ版本号:01页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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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权限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对各药品给药人员的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药品的
使用安全。
二、适用范围:医师、护士、麻醉师、放射医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规定具有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并通过相关培训考核的医护技人员,
具有给药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一)普通药品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具有普通药品的处方权;具有执业
护士资格的护士具有普通药品的给药资格。
(二)麻醉药品具有麻醉医师资格的麻醉医师,经过本单位有关麻醉药品使
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具有麻醉药处方权及麻醉给药资格.
(三)精神类药品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通过医教部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
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具有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具有执业护士资格,经本单位
组织的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具有精神药品的给药资
格。
(四)放射类药品具有核医学上岗证的放射医师具有放射类药品处方权,经
过核医学资格培训或进修的执业护士具有放射类药品给药资格。
(五)毒性药品:经过专门培训、医教部认定的执业医师具有毒性药品处方权;经
过相关培训的执业护士,具有毒性药品的给药资格。
(六)科研药品:获得GCP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具有科研药品
给药资格。并在接受每项新药临床实验前需接受项目培训。
(七)化疗药品: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医教部化疗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
核的医师,具有化疗药品的给药资格;具有执业护士资格,从事肿瘤临床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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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年以上,接受医院的化疗药物配制、应用、并发症预防与控制培训以及
生物安全柜使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护士,具有化疗药品的给药资格.
(八)在医院内的非治疗区域,遇到患者突发意外,如心脏病突发等紧急情况,
在场的具有相关急救知识的人员可以协助指导患者服用急救药物。
参考文件
〔1〕上级文件:
〔2〕JCI标准:第四版JCI标准MMU6
〔3〕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
文件属性
制定部门:护理部
批准部门: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