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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为建设 项目(项目名称,以下称“本工程”),已
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
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
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
四、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玖万贰仟玖佰贰拾肆元壹角陆分 ,小写:
92924.16 元整。
五、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4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施工天数为 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实际施工天数为准,因人力或自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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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拒因素除外。
六、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七、款项支付
1、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发包人
即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0%,金额:¥ 92924.16 元,大写:
玖万贰仟玖佰贰拾肆元壹角陆分 ;
八、工程结算
结算方式:采用定额结算,《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山西省园林绿
化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
版);2019年襄垣县第三期材料市场信息价执行;以审计为准;
九、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1.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及道路通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
需要。
(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
现场交验。
(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
书面答复。
1.2 发包人应切实遵照履行本合同前述第八条,如不能如约履
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实际超出天数计算,每天按合同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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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进行违约赔偿。
2、承包人工作
2.l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仔细踏勘现场,及时向甲方提出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
全等的不利因素,并积极配合现场整改,达到施工条件;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操作规
程组织本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3)全力组织材料、人工、机械,消除过程不利因素,并按甲
方有可能发生的抢工要求、按期完成工程的制作安装;
(4)保证该工程验收通过。
(5)保证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国家、地方政府规
定及发包人要求的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2.2承包人未能履行2.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
人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2.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工期不
顺延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应的损失。
十、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
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
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失。
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检查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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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
供相应物资支持及其他便利条件。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
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
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原则上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按以
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有关法定工程
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并提供详细的验收记录,对此发包人在确认
实际情况后应承认验收记录。
2.4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验
收24小时后,甲方现场场负责人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
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十一、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
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
造成事故的责任或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
们的安全负责。
2、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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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
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事故处理
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
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
认定处理。
十二、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1施工中发包人如因设计基本条件变化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
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
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其它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
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
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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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
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
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
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第十六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3.4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款同期支付。
3.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
同价款。
十三、竣工验收与结算
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由责任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
费用。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
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
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施工完成工程量结算。
5、质量保修
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
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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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5.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
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5.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十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
(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
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
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
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
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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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赔
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
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
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
时得到合同价款,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l)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
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
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予以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
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3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
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
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
赔:
(l)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补偿的索
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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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发
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3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
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争议
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
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
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工程所在地区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
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
洪、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方代表,并在
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
人采取措施。承包方项目经理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
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受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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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
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
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
包人承担。
(2)发包人或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
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
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
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六、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
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份数
本施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 04 月 0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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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全部结算完合同
终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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