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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完整)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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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完整)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为建设 项目(项目名称,以下称“本工程”),已

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

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

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玖万贰仟玖佰贰拾肆元壹角陆分 ,小写:

92924.16 元整。

五、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4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 4 30 日。

工程施工天数为 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实际施工天数为准,因人力或自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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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拒因素除外。

六、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七、款项支付

1、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发包人

即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0%金额: 92924.16 元,大写:

玖万贰仟玖佰贰拾肆元壹角陆分

八、工程结算

结算方式:采用定额结算,《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山西省园林绿

化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

版);2019年襄垣县第三期材料市场信息价执行;以审计为准;

九、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1.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及道路通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

需要。

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

现场交验。

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

书面答复。

1.2 发包人应切实遵照履行本合同前述第八条,如不能如约履

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实际超出天数计算,每天按合同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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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违约赔偿。

2、承包人工作

2.l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仔细踏勘现场,及时向甲方提出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

全等的不利因素,并积极配合现场整改,达到施工条件;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操作规

程组织本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3)全力组织材料、人工、机械,消除过程不利因素,并按甲

方有可能发生的抢工要求、按期完成工程的制作安装;

4)保证该工程验收通过。

5)保证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国家、地方政府规

定及发包人要求的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2.2承包人未能履行2.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

人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2.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工期不

顺延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应的损失。

十、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

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

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失。

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检查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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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

供相应物资支持及其他便利条件。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

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

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原则上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按以

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有关法定工程

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并提供详细的验收记录,对此发包人在确认

实际情况后应承认验收记录。

2.4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验

24小时后,甲方现场场负责人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

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十一、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

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

造成事故的责任或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

们的安全负责。

2、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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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

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事故处理

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

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

认定处理。

十二、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1施工中发包人如因设计基本条件变化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

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

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其它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

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

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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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

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

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

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第十六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3.4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款同期支付。

3.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

同价款。

十三、竣工验收与结算

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由责任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

费用。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

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

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施工完成工程量结算。

5、质量保修

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

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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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5.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

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5.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十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

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

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

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

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

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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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赔

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

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

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不能及

时得到合同价款,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l)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

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

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予以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

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3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

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

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

赔:

l)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补偿的索

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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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发

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3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

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争议

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

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

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工程所在地区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

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

洪、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方代表,并在

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

人采取措施。承包方项目经理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

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受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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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

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

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

包人承担。

2)发包人或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

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

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

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六、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

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份数

本施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2019 04 01

合同订立地点:

10 12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全部结算完合同

终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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