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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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高频考点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
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
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高频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情形 用人单位的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
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
动报酬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
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
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了书面劳动合同
1日
用人单位: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
1
用工之日起超
过1个月不满
1年
1年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
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
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
面劳动合同)
高频考点三: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支付
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
动”期间的工资。
(2)加班工资
加班 加班工资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
资标准的150%支付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
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休息日工作,且未补休
法定休假日工作
高频考点四:最低工资制度
①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补贴、津贴和保险”。
②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③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
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
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
1.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
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
【提示】“每月”扣除的部分≤20%;剩余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罚规定
适用情形 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应支付差额部分),逾期按应付金额“50%以上
工资的
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高频考点五: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提示】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
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3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高频考点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意定解除)
(1)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类型 满足条件 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
单位;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
人单位
(①试用期内;
“提前通知”解除 【提示】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
②劳动者主动
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
提出解除)
知;
程序必须合法(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否则对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随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过
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错在先)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
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
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履行
“提前”义务。
“不需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即可解除
(用人单位过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4
人身安全的。 错在先)
【提示】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
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动者无须履行“告
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类型 满足条件 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用人单位
“提前通知”解除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主动提出解
【提示】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除)
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不得以“代通知金(解
约替代通知金,即1个月工资)”替代“补偿
金”。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①试用期
“随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内;②劳动者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有过错)
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示】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不想干了须提前3天
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想用了,可以随时通
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
√
规定进行重整; 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
以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占企业职工总数“10%”
(用人单位
“经济性”裁员
困难; 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
主动提出解
除)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
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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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仍需裁减人员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提示】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
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的;
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
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上述合同解除的内容,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依据理由”及“执行程序”上都必须
合法。
高频考点七:经济补偿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一)经济补偿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
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
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2)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向用
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以外的
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3)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2.支付主体不同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2)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3)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
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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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高频考点八: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输出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
【提示】①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义务。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
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提示】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对用工单位(劳务输入单位)的要求
(1)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提示】[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10%。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
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动者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频考点九: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种类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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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及其职工)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养老办法由国务院规
职工基本
定
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
个人缴纳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
单位参加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学生;非公务员;非职工
保险
【提示】在校学生无基本养老保险,但可通过学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组成部分 具体规定
单位缴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 记入“个人”账户
政府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提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
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三)缴费计算
1.单位缴费
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高于16%的,可降至16%。
2.个人缴费
计算公式: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1)缴费比例:8%
(2)工资基数
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第一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
①过低
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②过高
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缴费基数:允许缴费人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20%(其中的8%记入个人账户)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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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适用范围 性别 退休年龄
男 60
一般情况 女 50
女干部 55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金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
(2)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条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一。
3.病残津贴
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
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提示】“因工致残”的,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以领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男 55
女 45
男 50
女 45
高频考点十:医疗期
1.概念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提示】停工留薪期:因工负伤。
2.医疗期期间——由“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同时决定
累计工作年限(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享受医疗期(月) 累计计算期(月)
X<5 3 6
Y<10 医疗期×2
X≥5 6 12
X<5 6 12
Y≥10 医疗期+6
5≤X<10 9 15
9
10≤X<15 12 18
15≤X<20 18 24
X≥20 24 30
【提示】①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③务必看清题目问的是医疗期还是累计计算期。
3.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内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满足用人单位“随时通知”解除的相关条件。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4)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高频考点十一: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的判定标准及内容
是否认定 判定标准 具体内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与工作有(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应当认定 直接因果等意外伤害的;
关系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与工作有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视同工伤 间接因果
害的;
关系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
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不认定工伤 自找
(3)自残或者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
10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
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高频考点十二:失业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费率:1%
2.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单位备案及个人申请
(1)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
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凭社
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
料。
3.领取期限
缴费期限(年) 领取期限(月)
1≤X<5 12
5≤X<10 18
X≥10 24
2019年 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
休年龄。
【提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发放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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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金。
(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提示】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3)死亡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三)停止领取的情形——满足其一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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