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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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

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解释的适⽤范围】

第⼀条【⽤⼈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单位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会。

企业设⽴的分⽀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单位,但可以受⽤⼈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然⼈、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

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条【住房公积⾦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公积⾦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七

条;调解仲裁法第⼆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遭受损失为由,要求⽤⼈

单位直接⽀付基本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赔偿⾦发⽣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民法院应

予受理。

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为由要求⽤⼈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续,或者⽤⼈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

⼿续,但由于⽤⼈单位⽋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申请解决。(调解仲裁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因⽤⼯关系发⽣争议,应当将⽤

⼈单位和其出资⼈作为共同当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借⽤他⼈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

作为当事⼈。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单位发⽣劳动争议的,⽤⼈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劳动合同法第九⼗三条;

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建设⼯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实际施⼯⼈招⽤的劳动者与其发

⽣劳动争议的,最近上⼀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为共同当事⼈。(实施条例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的⽤⼯认定】⽤⼈单位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双⽅形成的⽤⼯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实施条例第⼆⼗⼀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员、内退⼈员的⽤⼯认定】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与新的⽤⼈单位建

⽴了⽤⼯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员、内退⼈员请

求新的⽤⼈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员、内退⼈员请求新的⽤⼈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持。

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请求在新的⽤⼈单位享受劳动法、

第⼗条【在校学⽣的⽤⼯关系】在校学⽣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第⼗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

第⼗⼀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

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调解仲裁法第三⼗九条;最⾼⼈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条、第六条)

第⼆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

在的证据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条【加付赔偿⾦】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向⽤⼈单位主张加付赔偿⾦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应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政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四条)

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

第⼗三条【仲裁时效期间】⼈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前发⽣的劳动争议,当事⼈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

仲裁的,不适⽤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第

五⼗四条) 第⼗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异议⼜反悔的处理】当事⼈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

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

当事⼈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民法院不予⽀持。

(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第四⼗三条)

第⼗五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直接向⼈民

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民法院应予受理:

() 案件正在排期的;

() 移送管辖的;

() 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 等待⼯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 当事⼈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 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应向⼈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民法院决

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起五⽇内书⾯

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第四⼗三条)

六、【仲裁裁决】

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基层⼈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单位的抗辩⼀并

审理。

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单位可以⾃收到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裁定书之⽇起三⼗⽇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调解仲裁法的四⼗⼋条、第四⼗九条)

第⼗九条【⼀裁终局案件的上诉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民法

院起诉的,⼈民法院作出⼀审判决后,双⽅当事⼈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九条规定向中级⼈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

申请再审。(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四⼗九条)第⼆⼗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九条

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其他错误的除外。(调解仲裁

法第四⼗九条)

七、【⽀付令】

第⼆⼗⼀条【⽀付令失效后的处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付

令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章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申请⽀付令被⼈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节组织申

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付令被⼈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劳动合同法的三⼗条;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百九⼗⼆条、第⼀百九⼗三条、第⼀百九⼗

四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调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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