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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的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24-03-26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

行文的基本规则

行文的基本规则

  公文的行文方向, 一直以来是公文文种分类的重要依据。目前学术界对公文行文方向的划分基本有两种方法: 一是三分法, 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二是四分法, 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泛行文。在具体文种的行文方向归属上, 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很不一致, 且没有给出严谨有说服力的说法。

   行文的基本规则大全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ZF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二是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这一点的要求是,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的性质。

   二、授权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ZF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ZF请示,经本级ZF同意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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