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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4-03-10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

第2期 2012年4月 政法论 Zheng Fa Lun Cong No.2 Apr.10,2012 【文章编号】1002----6274(2012)02—109_-07 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水 王德玲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巡回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它所体现的“两便”和“三个面 向”原则在化解基层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显著意义,在普法宣传方面也彰 显了独特的辐射效应。但巡回审判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尚显粗放,存在着规范缺失、效果不理想、缺乏长 效实施的动力机制等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治化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在人才管理、物质保障、部门联动等方面实现制 度创新。 【关键词】巡回审判基层纠纷司法为民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 ”+”+”— 一一+・・+ ”我国现行的巡回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 法理上的合理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却远未 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 达成共识,是司法的逆流还是现实的需要?是政治作 的派出法庭在所辖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 秀还是行之有效?是对法律至上、司法中立等法治理 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方便民众旁听的地 念的践行还是违背?人们莫衷一是。实践表明,巡回 点开庭审理案件”。l】 ‘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 审判制度所体现的“两便”和“三个面向”原则(即便 调解、简化程序、指导民调”是其常态形式。现行的 于人民诉讼、便于法院办案;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 巡回审判制度创建于新中国成立前夕,是在解放区就 向基层)在化解基层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公平 地办案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俗称“马锡五审判方式”。 正义、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显著意义,而且在普 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 法宣传方面也彰显了独特的辐射效应。 完善。但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拉开,随着1982年 一、民事诉讼法的试行,司法开始强调程序正当与形式正 义,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巡回审判的实践开始走向淡 步以集中、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社会纠纷剧增,形态 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分析 (一)巡回审判制度的政治价值在于践行了“司 化,逐步式微。近些年来,我国转型期面临的矛盾逐 法为民”的理念 有一种观点认为,巡回审判制度是历史产物,是 更趋复杂,法院面临着案件积压、信访严重、司法公信 在战争年代那种紧张、简陋的司法环境下产生的,不 巡回审判制度的价值 力差等诸多难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 适合于现代法治社会。事实上,场景下,巡回审判制度被重新审视并得以复兴与重 核心在于便民利民,它不仅仅是一种工作方法,更是 构。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一种理念、一种作风,时代虽然在变,但司法为民的精 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出台了《关于大 髓没有变。巡回审判制度沿袭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大力推 的为民精髓,走出法庭,深入纠纷发生地和当事人所 广巡回审判,地方法院各具特色的巡回审判工作大规 在地,努力接近案件的真相;便利当事人,诉讼手续简 模地展开了。但与此同时,法学界对巡回审判制度在 单灵活,凸显了诉讼的便捷化与人性化;司法过程公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矛盾化解视域下的能动司法实证研究(1lCFXJ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德玲(1972一),女,山东淄博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110 政法论丛 20l2年 开透明,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建立起了司 审判制度的突出特点便是纠纷处理方式与处理过程 法与群众之间良好的信任机制,增强了司法的公信 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它受命于法治文明,关注于转型 力。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 中的农村社会特别是偏远农村现实,致力于传统与现 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实现基层 代、东方与西方的融合,努力达成两种文化的交流与 法治、基层和谐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埃里克 沟通,适应了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法治环境与文化 森说:“世界的偏僻角落发生的事可以说明有关社会 形态。第一,作为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 生活组织的中心问题。”_21P 苏力说:“中国的法治不 地区的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许多偏远农村的经济依 是也不应只是满足了中国城市人口的司法需求。如 然落后,交通不发达,群众出行不便,在这些地区进行 果占了大约全部人口60%的中国农村人口不能获得 有效的法治和司法服务,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建成 中国的法治。”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 场景下,巡回审判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司法理念与司 法作风被赋予了强烈的使命与期待。它能够促使国 家正式规则与基层社会非正式规则的相互尊重与合 作,能够促使司法从单纯的“规范供给”走向彻底的 解决基层纠纷,能够促使民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支 持司法和监督司法。它不仅体现了司法的为民精髓, 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而且在特定区域具有特殊的 司法效果,是实现基层法治、基层和谐的重要尝试。 (二)巡回审判制度的时代价值在于契合了转型 社会的经济结构、法治环境与文化形态 “无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 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各种条件所规定的,所 以在分析法律制度时必须将其放在社会总的背景中 来把握”。 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经济体制从 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社会形态从传统社会转向现 代社会、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转 向开放性社会。 5_丹 社会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 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东部 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社会发展不平衡,客观上造成 了发达城市成为了社会转型的排头兵,而中西部落后 地区则转型缓慢。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却是 急速型、西方化与同一性的,国家的法律系统走在了 社会(尤其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前面,造成了国家 法律系统与民众尤其是中西部落后地区民众生活世 界之间的断裂与不适应。这种情况下,要妥善解决纠 纷,需要司法充分发挥能动性,努力打通“规则治理” 与“纠纷解决”之问的隔膜,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 则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解决纠纷。Ⅲ6JP 巡回 诉讼活动,远不像城市那样顺畅与便捷。巡回审判制 度的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满足了偏远落后地区的特殊 司法需求。第二,当前我国的法治环境并不成熟,尤 甚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法治观念较薄弱,诉讼能 力较差,普遍表现出对法律的陌生和适用当事人主义 诉讼模式的不适应。因此在这些地区不能机械地强 调法律的形式正义,机械地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否则司法不仅不能彰显公正,还使人们因不能理 解而产生抵触心理。巡回审判制度强化了法官的调 查取证职责与释明权,契合了广大农村的法治环境, 有利于纠纷解决。第三,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乡土气 息浓厚,矛盾纠纷多为相邻关系、抚养赡养、土地权属 等传统纠纷。而经济开发区等矛盾多发区域的纠纷 也主要表现为生意伙伴因生产、经营引发的纠纷。当 事人之间或是乡里乡亲或是生意伙伴,引发纠纷的原 因具有多元性,司法判决这种非赢即输、非对即错的 二元纠纷解决方式在这些地区这些纠纷中表现出了 较明显的不适宜,“合法”的判决往往难以合情合理, 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反而强化了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和 心理对抗。基层社会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巡回审判的 必要性,人情化的社会关系,乡土化的社会矛盾需要 调解力度的加大,需要道德与法律的融合,需要重视 乡土社会中蕴藏着的非正式规则。巡回审判制度重 调解、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契合了乡土社 会的司法需求,也体现了司法制度的人性化特点。 (三)巡回审判制度的司法价值在于实现了司法 专业化与大众化的融合 长期以来,司法面临着专业化、精英化和大众化、 平民化两种改革思路的交锋。其实,司法大众化与司 法专业化是可以也必须是共存互融的,“丢弃了专业 化,司法就会丧失自身的品质和特征,就有可能陷人 

第2期 王德玲: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 法律虚无主义;而失去了大众化,司法就会变得神秘 专门性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 繁琐背离其宗旨,就有可能失去人民的支持”。 在 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凸显了司法效益的价  肯定司法专业属性和独立品格的前提下,强调司法贴 值追求。近群众、贴近生活,有利于实现社会对司法的普遍认 “亲民之道,全在体恤民隐,惜民之力,节民之 可。有一种观点认为,巡回审判损害了司法的专业 财,遇之以诚,示之以信,不觉官之可畏,而觉官之可  巡回审判制度因其方 性,违背了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等现代法治理念。事 感。斯有官民一体之象矣”。l实上,巡回审判制度并没有弱化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了我国现阶段的 进行公正裁判的使命,而是在此基础上强调了裁判合 基本国情,有利于我国本土法治资源优势的发挥。它 法性与公信力的统一,致力于向基层社会提供信得过 的司法“产品”与“服务”。它“是一种正规化、制度化 的方式,又充分体现了灵活化、便利化的一面……在 生活逻辑与司法逻辑、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问建 构出一个联通二者的、具有司法功能的‘公共空问’, 以及各方当事人、各种社会力量、各项规则、各种相关 信息广泛参与、相互交流、平等对话、寻求合作的沟通 机制”。l8 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巡回审判带有主动 性服务的特点,背离了司法中立、司法被动的原则。 事实上,巡回审判制度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地区提 供诉讼上的便利,对 案、审案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 仅仅是调整了法官只坐堂审案、只负责“规则供给” 的机械司法理念,进而推行深入基层的工作方法、调 判结合的结案方式、融人情理风俗的司法过程、通俗 易懂的辨法析理,法官对客观事实的审视、对当事人 中立平等的态度、诉讼程序启动上的被动性没有改变 也不能改变。 (四)巡回审判的辐射价值在于搭建了普法宣传 的崭新平台 巡回审判对当事人来说是解决社会纠纷,发挥了 审判职能,而对周边民众来说则起了教育、示范作用, 发挥了以案施教、普法宣传的作用。普法宣传工作对 于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阶段,普法不 是过时的事情而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事业。巡回审判 制度的就地办案有利于吸收民众参加旁听,尤其是审 理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旁听民众往往众多,巡回 审判客观上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且更 容易为民众理解接受,为普法宣传搭建了一个良好平 台。随着巡回审判制度的纵向深入,现代法治理念将 逐步渗透到基层民众的意识里。另外,在巡回审判实 践中,许多法院利用巡回审判平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 践行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与效率”的工作 主题,同时对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融合进行了有益 尝试,搭建了普法宣传的崭新平台,在我国民主法治 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巡回审判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反思 巡回审判制度所体现的“两便”和“三个面向”原 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髓,也 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提高了司法效益, 更有利于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 现社会和谐。但巡回审判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 运行尚显粗放,存在着规范缺失、效果不理想、缺乏长 效实施的动力机制等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 完善与制度创新。 (一)巡回审判制度尚未法治化 从国家立法的层面来看,我国涉及巡回审判的规 定如下表所示,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法院实施巡回审 判的依据虽然众多,但大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性 意见,法律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二, 这些依据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对巡回审 判的内涵、意义的描述,表达一种鼓励与倡导的态度, 而操作性规范很少涉及,如巡回审判制度的适用条 件、办案形式、人力与经费的保障、监督与惩罚机制等 方面均未做出系统规定。第三,这些依据体现出的基 本立法精神是“可以进行巡回办案”,从法理上讲,这 是一种可为模式,给法院和法官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 量空间,不利于巡回审判目标的实现。第四,国家大 力倡导巡回审判起始于2009年,标志性的文件是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 意见》与《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的意见》,这契合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112 政法论丛 国家层面关于巡回审判的现行规定(表) 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 《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9]20 号) 《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3]20号) 第121条 第18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推进人民法庭便民建设,通过巡回流动办案等方式审理涉及消费 者旅游者权益等案件 、第8条 《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5]4号) 第29条 第7条 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 接受理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 《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发 [2005]16号) 第9条 第22条 第26条 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人民法庭可以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进行巡回 审理; 巡回审判法庭应当有必要的物质配备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2006年10月) 《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 障的意见》(法发[2006]7号) 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 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与时俱进地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大力加强巡 回审判工作 第21条 第22条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 干意见》(法发【2Oo7]2号)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7]2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法[2008]1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法 发[2009]6号) 健全巡回审判,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第24条 巡回审理案件,有固定审判场所的,庭审活动应当在该固定审判场 所进行;尚无固定审判场所的,可选择适当的场所 科学谋划、合理布局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的设置; 切实发挥巡回审判点的作用,真正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6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巡回审判; 对于边远地区、纠纷集中地区,应当进行巡回办案 认识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重要意义; 切实增强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针对性; 《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 见》(法发[2010159号) 全文 坚持制度化、规范化,追求高质量和高效率; 加强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 在国家对巡回审判工作的鼓励和倡导之下,各 地方法院开展了大规模的各具特色的巡回审判活 动,并相继出台了一些自主性规定。经调研,各地方 有些法院将巡回审判制度的内涵随意扩展,甚至上 门立案,主动“深挖案源”,违反了基本的诉讼程 序。¨l 0_嘲第五,各地区在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审判 法院的自主性规定呈如下特征:第一,从制定、执行 主体来看,地方性自主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 由省级法院制定,由所辖中院、基层法院贯彻执行; 二种是由县级法院制定用以规范本院的巡回审判工 作。第二,地方性自主规定基本上是在最高人民法 组织、审判程序等方面差异较大。以受案范围为例, 有的法院将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限于简单的民事案 件,有的法院规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只要符合一 定条件均可进行巡回审判。 综上,目前有关巡回审判的全国性规定仅仅是 一院的制度框架下对巡回审判的本体问题做出了更细 致的规定,整体来看,巡回审判的本体论已初具轮 种原则性规定,缺少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制 度设置,这对于一种广为适用且影响广泛的制度来 讲,显然是不充沛的。地方性自主规定虽然完成了 巡回审判制度本体的粗略建构,但这些建构存在着 科学性、严谨性的拷问;地方性自主规定仍然缺乏运 廓。[9 第三,在巡回审判运行方面仍较少涉及,规 范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第四,有些地方性自主规 定不够科学严谨。如个别法院为了提高巡回审判 率,将不宜巡回审理的案件也纳入巡回范围;有些法 院注重表面效率,要求巡回审判必须做到当庭结案; 行机制的规范设置,体系欠成熟与完善。整体来讲, 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尚未法治化,巡回审判在实践 

第2期 王德玲: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 113 中的科学性与实效性得不到保障。 (二)巡回审判制度缺乏长效实施的动力机制 途跋涉,一个案件可能需要几次巡回,势必会增加个 案运行成本。虽然巡回审判可以节省部分运营人民 法院本部的成本,但这种成本的节省与巡回审判成 本的增加相抵甚微。虽然从社会结构上看,巡回审 判节省的当事人的相关支出,可以转化为社会成本 巡回审判制度缺乏长效实施的人力保障。适格 的巡回法官要求“在意识形态上既能够契合国家的 意识形态,又基本勾连基层社会的意识形态……才 能够做出对国家法律和民间习惯超验基础的同一性 解释,从而比较容易平衡国家法律和民间习惯之间 的关系问题”。l1ll 我国当代法官的选拔任用机制 的降低,不会影响整体司法效率,但社会节约的这部 分费用,首先是由法院支付的。综上,巡回审判加剧 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资金短缺现象,这在最需要巡回 决定了法官的知识体系和经验体系大都是非乡土 性,对传统文化、乡土意识的掌握大都有限。由于多 年现代知识的熏陶,他们对传统文化、乡土意识有着 一种本能的抵触,他们往往不会,一般也没有能力去 考虑民间习惯的文化底蕴和现实价值。这客观上造 成了从法官中选拔适格巡回法官的难度。如果巡回 法官从法院外部(人民调解员等)选任,则会面临着 专业性、体制性等诸多问题。巡回法官的资质得不 到保障,巡回审判制度的实效期待则是空中楼阁。 我国目前的巡回法官一般是由基层法院的法官兼 任,除了“适格度”值得讨论以外,巡回法官的供给资 源与巡回积极性也面临着挑战。一方面,现在基层 法院的审判力量普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而且许多基层法院管辖的地域较广,巡回法官需求 较大,客观上造成了无人可派的情形。另一方面,巡 回法官往往需要长途奔波,而且调查取证的工作量 增加,体力精力付出较大;在巡回模式下,法官深入 基层社会,直面基层群众和具体纠纷,常常要面对复 杂局面或突发事件,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因此,已处 于“案多人少”矛盾之中的基层法院的法官显然不乐 于放下手头的案件而去进行巡回。综上,基层法院 在现有的人力资源背景下,很难对巡回法官做出较 充沛的供应,更难做出较适格的派遣,巡回审判的长 效实施面临着人力供给障碍。 巡回审判制度缺乏长效实施的经费保障。巡回 审判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实施,但是除了少 数经济发达地区外,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 着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而巡回审判制度采取了案 件审理地点上“法院就当事人”原则,它方便了群众、 减轻了群众的诉讼负担,但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法院 的负担。建立巡回审判点,需要配备必要的车辆、移 动办公设备以及网络终端工具等,势必会使法院的 固定司法成本较大增加;实施巡回审判,法官需要长 审判而办案经费又最为短缺的中西部农村地区体现 得最为明显。当人民法院的物力、财力资源不足的 时候,当巡回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物质和经费保 障无以为继的时候,巡回审判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并 长效发展。 (三)巡回审判制度的实效性面临诸多阻却 1.制度目标、运行理念偏差,巡回审判流于形 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开展了巡回审 判工作,创设了各具特色的巡回审判点,出台了相关 的政策措施。但总体来讲,各地方法院对巡回审判 制度的基本目标、运行理念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 够,只重形式不重实效的情况。 叫 一些法院仅仅把 巡回审判当作一种政策性、任务式的工作来抓。为 了完成“任务”,一些法院采取了分配指标、完成指标 (巡回审判的案件数量,调解率和当庭审判率等)的 工作方式,而忽视了“根据需要采用巡回审判”的制 度设计,为“巡回”而“巡回”的方式不仅违背了巡回 审判制度的设计初衷,也影响了办案质量。还有一 些法院把巡回审判仅仅作为一种应景式的工作而非 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 期、审判地点、人员安排缺乏制度性设计,导致巡回 审判不严谨、便民利民目标无法真正实现等问题。 2.融合、沟通不足,影响了巡回审判的效果。巡 回审判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官获取充足 证据、深入了解案情从而实现便民利民、公正审判的 效果。_l 但许多法官在巡回审判时或没有深入领会 巡回审判的要义,或缺乏对乡土知识的了解、缺乏与 基层民众打交道的经验与方法,导致了办案形式僵 化、与基层组织关系疏离,也导致了巡回审判目标的 流产。一方面,许多巡回法官简单地照搬法院的常 规庭审程序,冗长繁琐影响了巡回效果;许多巡回法 官过多地使用法言法语,导致大多数民众听不懂、不 理解;许多巡回法官缺乏对当地民风民情、纠纷背景 

114 政法论丛 的了解,导致了审判结果难以深人民心。另一方面, 巡回法庭不善于与当地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非 诉讼解纷组织沟通联系形成互动。巡回法官习惯了 独立审案方式,很少主动联系当地非诉讼解纷组织 参与庭审调解工作,忽视了对传统资源和民间资源 的利用和改造,因而导致了民众对这种新型制度的 陌生与不信任,导致了调解工作不能深入展开,也导 致了巡回审判结果依然缺乏公信力,更可能导致巡 回审判处理纠纷与诉讼外处理纠纷的“软性冲突”, 弱化了巡回审判的效果。 3.制度不完善、运行不细致,影响了巡回审判的 效率。由于巡回制度不健全、宣传不到位、巡回的时 间地点不确定、供需信息不对接、管理粗放等原因, 一些地方的巡回审判效率面临挑战。一方面,群众 不能预知法官何时巡回,预期不成立或等待无望后 只能去固定法庭;另一方面,巡回法官到达基层后, 也常常遭遇无人立案的情形,长此以往,即违背了减 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制度初衷,也容 易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民众对巡回审判的不信任及 法院对巡回审判工作的不重视。 三、完善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巡回审判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价值,满足了 人们的某种期待,但它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它有优势也有弊端,有适合的领域也有不适合的情 境,我们不能盲目逐热也不能全盘否定。巡回审判 的推行不应是一场运动,而应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司 法改革,我们应该脚踏实地、避免冒进,应该以需要 为限,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在充分认识巡回审 判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巡回审判的目标任务的基 础上,应该立足以下几方面的建设与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巡回审判制度的法治化 我国当前的巡回审判制度多是原则性、本体性 的规定,对于启动程序、运行机制等还缺乏具体明确 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巡回审判 的系统性规则,对巡回审判的适用区域、受案类型、 法官职责、操作程式等做出规定,确保制度的规范化 运行。第一,巡回审判的适用区域要明确。基本的 共识是巡回审判主要适用于交通、经济等不便的农 村与经济开发区等纠纷集中地。第二,巡回审判的 受案范围要明确。巡回审判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重 大,主要应针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传统型的民事 诉讼案件可以实行巡回审理,以发挥巡回审判的教 育示范作用;再如对于年老、疾病、伤残、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可以实行巡回审理,以发挥巡回审判的便民 作用。另外,对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有发生群体性 事件隐患的,案情复杂难以经过简易程序审理结案 的原则上不应适用巡回审判。_l _PⅢ第三,确定巡回 法官的义务与责任,强化巡回法官的调查取证职责 与释明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确定巡回审判的操作程式。对巡回审判的法 官使用、巡回期限、巡回地点、立案预约方式等予以 规定,要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一般性与特殊 性相结合、固定与不固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出即符合 审判实际又满足民众需求的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二)创新制度设计,加强巡回审判制度的基础 保障 加强司法管理,形成人才选拔、培养与使用的良 性循环,为巡回审判制度提供人力保障。创新人才 选拔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选拔配备即具有法律 专业知识又熟悉当地风俗习惯、乡土人情的法官到 巡回审判岗位上,即注重传播法治、辨法析理,又注 重与地方的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巡回 法官的意识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过意识教育使他们 认识巡回审判的重要性,提高巡回审判的积极性与 自觉性,避免为“巡回”而“巡回”现象的发生;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判知识的培训与经验交 流,提高法官进行巡回审判的规范性与创新性。创 新人才使用机制,加强巡回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福 利待遇,给予人文关怀。科学设置巡回法官的考核 指标,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监管指导,确保巡回审 判的健康运行。 巡回审判主要适用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农 村地区,而这些地区恰恰是财政状况最困难的地区, 如何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是巡回审判制度能否长效发 展、取得实效的关键。一方面,应通过科学有效的制 度创新,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来源,确保巡回办案 的经费与物质装备。另一方面应通过整合巡回审判 力量、相对固定巡回审判时间、科学安排巡回审判流 程等途径,减少巡回审判运行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互动互融机制,实现“部门联动,共保 一方”的效果 社会存在着多元化的解纷机制,有诉讼的也有 

第2期 王德玲: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 二二Jl 115 叫¨ 纠 非诉讼的,如果说巡回审判是审判的前沿,那么人民 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机制则是审判前沿的前沿。巡回 审判的案件大多是同乡、同行之间的纠纷,是基于血 缘、地缘关系而发生的,基层非诉讼解纷组织长期融 于民众,对当地有着较为清晰准确的了解,也易于把 审员参加审判,履行审判职能的路径,努力实现融合 与共赢。一方面,巡回审判要进一步加强“调解”意 识,将调解贯穿巡回审判的全过程,利用司法所、公 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多方调解力量,运用法律、 道德、伦理、情理等多种调解手段,建立以巡回法庭 为中心的多元调解体系,力促柔性结案。另一方面,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经过理性论证得出法律结论, 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接受才能兑现其社会实 握纠纷的主要矛盾和关键所在,这些信息对于法官 的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巡回审判的理想模式是 与基层的非诉讼解纷组织建立起互动互融的联合协 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职能配套、资源整合,降低司 效”。ll J 因此,在必须做出裁决的情况下,应尽量 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巡回审判的 尊重地方非正式规则的效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 制度优势。比如可以探索让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 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江平.中国司法大辞典[z].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 [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 朱苏力.金桂兰法官于中国法治[N].法制早报,2006—12—18(8). [日]棚濑孝熊.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石文龙.社会转型时期执政党对司法的独特作用[J].政法论丛,2011,1. 张华.社会的变迁与司法模式的转变——转型中国基层社会的纠纷处理[J].学海,2010,2. 王晓川.怎么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EB/OL].http://www.enoch.com.cn,2003—07—2O 张华.社会的变迁与司法模式的转变——转型中国基层社会的纠纷处理[J].学海,2010,2. 王宗冉.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存在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2010,8. 刘颖.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完善[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8,2. 张镭.论基层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裁判合法性与公信力之统一[J].政法论丛,2010,3. 彭阳法院.论巡回审判制度的构建[EB/OL].http://www.nxpyfy.gov.cn 2011—11~28. 沈小平,陈杨.当前开展巡回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法制与社会(下),2011,6. 侯学勇.司法修辞方法在社会正义实现中的作用[J].法律科学,2012,1. The Practical Rethinking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Assizes System in China Wang De—lign (Law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nan,Shandong 250014) 【Abstract】The assizes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itigation system in the people court,especially in the lowest peo- pie court.The two principles of“two advantages’’and“three faces”in the assizes system has important meanings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resolving the lowest dissension,maintaining social harmonious,implementing equity and jUS— irce,improving trial efficiency and SO on.The above two principles has also unique influence in making law to be popular.But the assizes system in judicial practice has many problems such as rough implementing,criterion lac- king,imperfect effeeting,impetus lacking and SO on.It needs farther institutional design in the base of law.And it needs also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personal manage,material guarantee,department linkage and SO on. 【Key words】assizes system,the lowest dissension,justice for people,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责任编辑:张保芬) 

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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