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发(作者:)

2014-08-31发布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灭火设备产品
2014-09-01实施
编号: CCCF- MHSB-02(A/0)
前 言
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CNCA-C18-03: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编号:
目 录
0. 引言 .......................................................................................................................... 1
1.适用范围 .....................................................................................................................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1
3. 认证模式选择 ............................................................................................................ 3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 3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 3
4. 认证单元划分 ............................................................................................................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 3
5.1 认证流程 .................................................................................................................... 3
5.2 认证时限 .................................................................................................................... 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 3
6.1 认证委托 .................................................................................................................... 3
6.2 型式试验 .................................................................................................................... 4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 5
6.4认证评价与决定 ..........................................................................................................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 7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 8
7.4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 9
7.6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9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10
8. 认证证书 .................................................................................................................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12
8.6 证书恢复 .................................................................................................................. 14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 16
9. 认证的变更 .............................................................................................................. 16
9.1变更类型 ................................................................................................................... 16
9.2变更程序 ................................................................................................................... 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 17
11. 认证标志 ............................................................................................................... 18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 18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 19
附件1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 20
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 26
附件3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 29
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 43
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 49
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 59
附件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 60
附件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 68
0. 引言
1.适用范围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包括: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钩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泵、泡沫消火栓、连接软管、泡沫炮、泡沫枪、泡沫消火栓箱、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3: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 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1。
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 类 原 则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A类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AAA级)。(作为参考条件)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B类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A级或A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A类、B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
C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C类 (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D类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D类生产企业应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C类,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2
4. 认证单元划分
3. 认证模式选择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认证委托
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按照实施规则第4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5.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6.4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3。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3
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与相关方的协议等(见附件2)。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6.1.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附件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 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 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
(6) 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合同
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2.2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指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指定实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4
评定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6.3.1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5)。
6.3.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3.2.1文件审查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2.3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3要求。
6.2.4 试验项目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试验项目按附件3要求执行。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 型式试验报告
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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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不合格报告出具
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3.2.2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见证、沟通、末次会议等。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工厂应在30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检查组长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现场检查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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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3)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
(4)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5)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8)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9)证书暂停期间仍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0)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1)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2)违反评定中心的其他规定。
6.3.4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正式聘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任务。
6.3.5特殊情况处理
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的纠正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
6.4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和认证标准的要评定中心对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7
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等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7.1.1 A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2 B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3 C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4 D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
除上述监督模式外,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类别和实际情况,对于A、B、C类生产企业可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于各类生产企业可增加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获证后监督的人日为2~4人日/次·生产企业,根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时间、获证后跟踪检查时间、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时间确定。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7.3.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表2。
表2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类 30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B类 18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C类 12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D类 12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评定中心根据确定的证后监督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监督时间优8
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采用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
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7.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评定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2~4人日/次·生产企业。
7.4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4.1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时,从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并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的,送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认证委托人承担样品运输费用。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的有关要求执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4.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查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从在生产企业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附件4的有关要求执行。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具体要求按附件4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主动向评定中心提交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6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6.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9
8. 认证证书
8.1.1认证证书的保持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8.1.2认证证书的延续
的有效性依赖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本实施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8.1.2.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评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证书延续委托,认证委托人可重新委托认证。
8.1.2.2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且最后一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使用领域等,现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同时做好使用领域抽取样品后的产品替换工作。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时,应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从使用领域中随机抽取,送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的有关要求执行。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的抽取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6.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使用领域等。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要求按照实施规则第7.5条规定执行。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要求按照实施规则第7.6条规定执行。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执行。
10
次监督结果合格的,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8.1.2.3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
(1)认证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恢复申请,恢复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2)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恢复证书,但已经监督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经认证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通过证书恢复的,不再受理证书延续委托。
8.1.2.4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
8.1.2.5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五年。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见附件7。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
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见附件3。
8.3.5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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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3)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或部分撤销的工厂,扩大申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评定中心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必要时换发证书),并公告。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1 认证证书注销
8.5.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8.5.2.1(6)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1.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12
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 认证证书暂停
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委托人违反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评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抽取样品监督检测的;
(5)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变更或备案的,在变更得到确认前有出厂销售行为的;
(6)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7)根据认证委托信息,无法联系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时,导致无法按规定完成监督的;
(8)被撤销证书的,其同一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全部暂停;
(9)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的;
(10)单元内的所有产品正常生产周期内超过六个月未生产的;
(11)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8.5.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定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5.3 认证证书撤销
13
8.5.3.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8.5.2.1(6)条款情况除外)、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证书恢复申请不通过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或申请未经评定中心确认,产品出厂销售的;
(3)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4)证后监督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如出现GA 1035中第5.4.7条的a)、b)、e)、g)、i)、j)等情况的;
(5)获证产品出现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6)由于第8.5.2.1(4)条的规定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的;
(7)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8)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9)未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10)证书暂停期间仍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1)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重大缺陷的;
(1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因不按时交纳认证费用暂停证书,暂停期满仍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13)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3.2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评定中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8.5.4因国家、行业管理要求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特殊问题,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消防)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证书处理意见。
8.6 证书恢复
8.6.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
8.6.2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
14
8.6.2.1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8.6.2.2因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完成名称或地址更改,完成搬迁或改组、改制恢复正常生产后,同时向评定中心提交证书恢复委托和变更委托,除按要求提交相应变更委托资料外,还应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8.6.2.3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认真分析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针对每个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因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或工厂条件不符合导致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完善证书或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落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规定,并按要求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自查(适用时);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自我验证。
8.6.2.4因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检验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
8.6.2.5因国家抽查、行业抽查、地方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应向原产品抽查部门申请产品复检,取得复检合格的报告(国家、行业、地方抽查部门有整改要求的应一并整改);
8.6.2.6认证委托人完成上述整改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并附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
15
9. 认证的变更
8.6.3证书恢复委托的程序
(1)评定中心对证书恢复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2)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不事先通知认证委托人。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b)产品一致性核查;
c)CCC标志核查;
d)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e)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
f)对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g)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核查(适用时);
h)暂停期间有无销售情况的核查等。
需要抽封样品检测的,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通过后,按附件3的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托人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3)评定中心对有关检查资料(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标志检查记录)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并返还认证证书,对于不能恢复证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评定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评定中心提出变更委托(见附件2),经评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9.1变更类型
9.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16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等。
9.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变化);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9.2变更程序
9.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附件2的要求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9.2.2评定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9.2.3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的,评定中心与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对于不允许变更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根据变更的内容,由指定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9.2.4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为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知。
9.2.5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评定中心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10.1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17条规定及实施规则中第6.2.1条的规定,建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评定中心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信息等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并应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等质量信息,有关要求应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GA 846)的规17
11. 认证标志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在获证后及时申购CCC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加施,具体加施要求按照附件5规定执行。
定。
10.3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应使用能够真实体现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身份的标志、标识,供社会用户和监督部门再生产、销售及使用环节现场查询。
10.4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4)消防产品首先供应销售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信息并上传至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产品到达销售单位2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流向信息并上传至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产品到达最终用户2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使用信息并上传至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10.5 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委托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6评定中心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0.7使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件8。
认证收费由评定中心和指定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初次委托企18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认证委托人如对评定中心或指定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3.2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评定中心投诉。
13.3评定中心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3.4涉及评定中心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60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评定中心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评定中心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3.5评定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业,应在委托时交纳认证费用,监督费用应按证后监督方式的规定,在监督检查实施前交纳。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见附件6。指定实验室有关收费规定见; 的相关内容。
14.1一次性生产、进口,数量极少且不再生产、进口的,仅进行型式试验,免于工厂检查(适用时)及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中应注明产品的使用范围和证书的使用期限。
14.2境外生产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进行获证后生产现场监督的,可采取其他获证后监督方式。
19
序号
2
装合混例比置
产品名称
合器
合装置
合装置
环泵式比例混管线式比例混平衡式比例混压力式1
装合装置
合器
合装置
典型产品名称
元;
元。
元。
生发沫泡器
合器
低倍数比例混1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单元划分
置
泡沫产生器
合器
高背压高背压泡沫产元。
元。
单元;
证单元;
附件1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
为一个认证单元;
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压力式比例混2)比例混合器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环泵式比例混2)壳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管线式比例混1)结构(混合比可调式、混合比固定平衡式比例混3)比例混合器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5)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4)平衡阀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2)泡沫液泵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1)装置的组成或工作方式不同不能作3)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1)泡沫液储罐结构、罐体材质不同不空气泡低倍数空气泡1)结构、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沫产生沫产生器
认证单元;
2)壳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式)、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20
单元划分原则
标准
认证依据GB20031
-2005
4
专3
附头
管
生器
生器
泡沫泵
泡沫喷泡沫产高倍数泡沫钩泡沫产中倍数生器
生器
泡沫泵
泡沫喷头
泡沫钩管
中倍数泡沫产元;
元。
元。
及门阀用件
管
火栓
生器
连接软泡沫消连接软管
泡沫消火栓
元。
高倍数泡沫产2)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证单元。
认证单元;
个认证单元;
个认证单元;
一个认证单元;
一个认证单元;
为一个认证单元。
1)基体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2)阀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1)结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2)泵体、泵转子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3)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1)叶轮材料、驱动方式不同不能作为2)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1)空气管结构、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结构、压力范围、框架材料不同不能作3)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一并申请。
21
GB20031
-2005
8
装射喷沫泡箱
置
泡沫消火栓泡沫炮 泡沫炮
泡沫枪 泡沫枪
元。
元;
元。
元。
7
6
5
火装置
喷淋装置
火装置
喷淋装置
元。
吸式);
个单元;
认证单元;
半固定式(轻半固定式(轻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一个认证单元;
一个认证单元;
为一个认证单元;
吸式)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泡沫产生器)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闭式泡沫-水闭式泡沫-水1)装置组成部件不同(报警阀、泡沫液泡沫产生装置、连接部件)不能作为一2)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自吸式或非自3)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自吸式或非自便式)泡沫灭便式)泡沫灭3)比例混合器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泡沫消火栓箱 软管卷盘、消防水带) 不能作为一个单5)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2)泡沫液储罐结构形式、材料不同不3)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1)箱体结构、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1)枪体、枪筒结构和材料不同不能作2)回转部件、泡沫产生部件、炮筒结1)控制方式、安装方式不同不能作为3)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4)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控制阀、压力泄放阀)不能作为一个单构和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泡沫喷射装置结构形式不同(泡沫枪、1)装置的组成部件不同(比例混合器、2)配套部件不同(比例混合器、泡沫枪、22
注: 单元划分原则说明
沫液储罐和立式泡沫液储罐;
泵主泡沫泵的规格型号要相同;
等;
元。
元;
等结构;
Y)等结构;
动或采用水轮机驱动等,不能作为同一单元;
12泡沫液吸入方式主要是指自吸式和非自吸式;
16 泡沫炮安装方式不同是指如固定式、移动式等;
15 泡沫炮控制方式不同是指如手动、电控、液控等;
为一个认证单元;
13 泡沫消火栓结构不同是指如单出口、双出口等结构;
6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结构不同是指横式或立式产生器;
4 压力式、平衡式比例混合器结构不同是指文丘里管、孔板或滑动式等结构;
5 管线式、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机构不同是指混合比可调式或混合比固定式等结构;
17 泡沫消火栓箱箱体结构不同是指如单开门或双开门等;
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4 连接软管机体结构不同是指如有护套保护层、无护套保护层等结构;
4)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3)泡沫液储罐结构形式、材料不同不2)比例混合装置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11 泡沫喷头结构不同是指如框架结构、溅水盘形状、吸气型和非吸气型等;
9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叶轮驱动方式不同是指如水力驱动式、电机驱动式等结构;
2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泵结构不同,如齿轮泵、螺旋转子泵等,并要求与备用端或安装在泡沫液回流端不能作为一个单元;泡沫液泵驱动方式不同,如采用电动机驱3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关键部件相同,平衡阀安装位置不同,如安装在比例混合器入口1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结构不同主要分为无隔膜储罐或有隔膜储罐、卧式泡7 高倍压产生器结构不同是指如喷嘴结构、吸气结构、安装方式(固定式、移动式Y)18 泡沫消火栓箱配套部件不同是指如比例混合器、泡沫枪、软管卷盘、消防水带等不10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炮、泡沫枪等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是指自吸式或非自吸式8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结构不同是指如喷嘴机构、吸气结构、安装方式(固定式、移动式23
注:
装置
产品名称
同;
生器等不同;
置、连接部件等不同;
2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的认证单元划分
产品名称
置
典型产品名称
典型产品名称
单元;
3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产品认证单元划分
个认证单元;
一个认证单元。
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减压装置的形式是指采用减压阀或减压孔板组件等方式。
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泡沫喷雾灭火泡沫喷雾灭火装3)动力瓶组的工作压力不同不能5)容器阀、分区阀、控制阀的结4)减压装置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1)装置组成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2)贮液罐最大工作压力、结构形构形式、材质、工作压力不同不式、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20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泡沫喷射装置结构形式不同是指泡沫枪或泡沫产19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的组成部件不同是指如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21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组成部件不同是指报警阀、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等不同。
24
单元划分原则
单元划分原则
GA834
-2009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注:
1 灭火剂贮存形式是指贮压式、贮气瓶驱动式;
证单元。
为一个单元;
2 灭火剂的种类是指食用油专用灭火剂、其他类灭火剂;
3 具有水冷却功能是指喷射灭火剂后自动切换喷射冷却水。
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数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具有水冷却功能的不能作3)具有水冷却功能的与不2)灭火剂的种类不同不能1)灭火剂贮存形式不同不4)
灭火剂贮存容器材料、25
GA498-2012
序号
资料:
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7
委托资料
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品库存情况等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程序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
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6
5
4
3
2
1
(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件)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键件/原材料、关键工艺控制文件)
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产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签订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包括关键设计、关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初始
认证委托
●
○
●
●
●
●
新增标准
注:1 每次认证委托不得超过10个认证单元,对于超出10个认证单元的,应提交新的认证委托。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26
1、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提交认证委托,附下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适用时)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单元 新增型号
证书延续
申请
换版申请
证书恢复
3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2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比例尺为1:20000的地图,并注明交通路线。
27
序列资料:
号
6
税务登记证
委托资料
变更说明书
况、产品库存情况等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程序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
5
4
3
2
1
键件/原材料、关键工艺控制文件)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包括关键设计、关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执行情注: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变更前、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变更
(系统生成)
○
○
●
○
●
○
2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提交变更认证委托,附下28
○
●
生产厂未搬迁
(系统生成)
(适用时)
● ● ○ ○
○ ● ○ ○
○ ○ ○ ●
● ● ● ●
地址变更
●
● ○
○
生产厂搬迁
(含生产线调整)
(系统生成)
(适用时)
其他变更
○
○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设计变更
附件3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变更确认检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2 认证检验依据及判定规则
2.1认证检验依据
相应的产品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2.2判定规则
产品进行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项目不合格。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合格。产品任一项目不合格,判定结论不合格。
3 认证检验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按附件3.1~附件3.3的规定执行。
29
附件3.1 泡沫灭火设备及部件产品检验要求
1检验依据
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2 检验项目
2.1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2.1.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和5.1.2全部适用项目。
2.1.2 分型试验
流量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1.3、5.1.1.4、5.1.1.6和5.1.2.1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5.1.1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2.1的适用项目。
泡沫液罐容积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2.3、5.1.2.4c、5.1.2.5的适用项目。
2.1.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1.2.1。
2.2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2.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和5.1.5全部适用项目。
2.2.2 分型试验
流量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5.1~5.1.5.3(5.1.5.3d除外)、5.1.5.6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5.1、5.1.5.2的适用项目。
2.2.3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1.5.1。
30
2.3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2.3.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和5.1.4全部适用项目。
2.3.2 分型试验
流量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1.3、5.1.4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1.3、5.1.4.1的适用项目。
2.3.3 监督检验
a)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1.4.1。
b)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1.4.1。
2.4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2.4.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和5.1.3全部适用项目。
2.4.2 分型试验
流量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3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5.1.1.1(盐雾腐蚀试验除外)、5.1.3.1的适用项目。
2.4.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1.3.1。
2.5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
2.5.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2全部适用项目。
2.5.2 分型试验
31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1a、5.2.1.2、5.2.1.4、5.2.2.1 、5.2.2.3、5.2.2.4的适用项目。
2.5.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2.1。
2.6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2.6.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3全部适用项目。
2.6.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1a、5.2.1.2、5.2.1.4、5.2.3.1~5.2.3.3、5.2.3.5的适用项目。
2.6.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1.5.1。
2.7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2.7.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8全部适用项目。
2.7.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8.1、5.2.8.2、5.2.8.4~5.2.8.6的适用项目。
2.7.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8.4。
2.8 泡沫钩管
2.8.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5全部适用项目。
2.8.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5.1~5.2.5.3的适用项目。
2.8.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32
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5.3。
2.9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2.9.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9全部适用项目。
2.9.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9.1、5.2.9.3~5.2.9.7的适用项目。
2.9.3 监督检验
a)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9.3。
2.10 泡沫喷头
2.10.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4全部适用项目。
2.10.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1.4、5.2.1.5、5.2.4.1~5.2.4.4、5.2.4.9、5.2.4.10的适用项目。
2.10.3 监督检验
a)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4.2。
b)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4.2。
2.11 泡沫液泵
2.11.1 型式试验
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1.5.2中的适用项目。
2.12 泡沫消火栓
2.1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3.1全部适用项目。
33
2.1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3.1.1~5.3.1.3、5.3.1.5~5.3.1.7的适用项目。
2.12.3 监督检验
a)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3.1.5、5.3.1.6。
b)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3.1.5、5.3.1.6。
2.13 连接软管
2.13.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3.5全部适用项目。
2.13.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3.5.1~5.3.5.4的适用项目。
2.13.3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3.5.3、5.3.5.4。
2.14 泡沫炮
2.14.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和5.2.6全部适用项目。
2.14.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6.1、5.2.6.2~5.2.6.6、5.2.6.8的适用项目。
2.14.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6.3、5.2.6.5。
2.15 泡沫枪
2.15.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34
5.2.1和5.2.7全部适用项目。
2.10.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2.1.2、5.2.7.1~5.2.7.8的适用项目。
2.15.3 监督检验
a)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7.3。
b)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2.7.3。
2.16 泡沫消火栓箱
2.16.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5全部适用项目。
2.16.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5全部适用项目。
2.16.3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5.4。
2.17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
2.17.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4全部适用项目。
2.15.2 分型试验
储罐容积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4.1~5.4.3、5.4.4.3、5.4.6的适用项目。
混合比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5.4.1~5.4.3、5.4.4。
流量范围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5.4.1~5.4.3、5.4.4、5.4.5。
2.17.3 监督检验
a)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4.4。
35
b)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4.4。
2.18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
2.18.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6.3全部适用项目。
2.18.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5.6.3.5b、5.6.3.5c适用项目。
2.18.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6.3.5b)、5.6.3.5c)。
3样品数量
3.1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a)主型样品:装置1套,比例混合器1只,胶囊1只;
分型样品:装置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装置1套,比例混合器1只,胶囊1只。
3.2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装置1套,平衡阀2只,电磁阀1只;
分型样品:装置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装置1套。
3.3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 2套;分型样品: 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4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 2套;分型样品: 1套。
36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5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2套;分型样品: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6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2套;分型样品: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7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2套;分型样品: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8 泡沫钩管
a)型式试验
主型和分型样品均为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9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2套;(移动式3套)
分型样品: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10泡沫喷头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22只;分型样品:6只。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2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样品2只。
37
3.11泡沫液泵
a)型式试验
样品:1套。
b)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12泡沫消火栓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2套;分型样品: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13连接软管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1套;分型样品: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14泡沫炮
a)型式试验
主型和分型样品均为2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15泡沫枪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3只;分型样品:2只。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16 泡沫消火栓箱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2套;分型样品: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17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2套;分型样品:1套。
38
期。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样品1套。
3.18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
a)型式试验
主型样品:装置1套,泡沫液控制阀3只,压力泄放阀2只;
分型样品:装置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样品1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50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40天。
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39
附件3.2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检验依据
GA 834-2009《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2 检验项目
2.1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834-2009《泡沫喷雾灭火装置》中第5章全部适用项目。
2. 2 分型试验
储液罐容积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834-2009《泡沫喷雾灭火装置》中5.1.1.1、5.2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A834-2009《泡沫喷雾灭火装置》5.5.5、5.6.3、5.8(GA400-2002中 5.11.2.4(适用时))、5.9(GA400-2002中 5.2.5、5.3.7)、5.10.2(GA400-2002中 5.4.4、5.4.10.2)、5.14.1,5.19.1.3(适用时)、5.20.4。
3 样品数量
a)型式试验
组装好的灭火装置1套;
储液罐1套;
泡沫喷雾喷头45只;
分区阀6套;
控制阀2只;
安全阀1只;
控制盘3套;
驱动装置:
① 电磁型2只;
② 引爆型:驱动器2个,引爆部件115只;
③ 气动型:瓶组3套,阀5只;
④ 机械型2只。
容器阀6套;
动力瓶组3套,其中2只充气;
3套其中2只充气;
气体流通管路单向阀5只;
集流管2套;
连接管2只;
40
期。
减压阀或减压孔板2套;
信号反馈装置2套;
检漏装置7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分区阀1套、控制阀1只、驱动装置1套、动力瓶组1套、容器阀2套、减压阀或减压孔板1套、控制盘1套。
4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110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80天。
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41
期。
附件3.3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检验依据
GA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中5.1~5.13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中5.1.1、5.1.3、5.1.4、5.1.5、5.2、5.9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a)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A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5.1.1、5.2.2、5.3.2、5.5.2(适用时)、5.5.5(适用时)、5.6.2(适用时)、5.7.2、5.8.2(适用时)、5.10.1。
b)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至少应包括GA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5.1.1、5.2.1、5.3.2、5.4.1、5.5.1(适用时)、5.6.1(适用时)、5.8.1(适用时)、5.9.2、5.12.1。
3样品数量
a) 型式试验
样品数量应符合GA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中表5的规定。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均为1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均为1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70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30天。
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42
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1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1准备工作
(1)在出发进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前,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获取被监督企业的基本信息、CCC证书信息(含暂停证书)和历次工厂检查情况,特别是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情况等。
(2)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监督组长应向企业出示监督通知,说明本次监督的有关要求,由企业填写回执。告知企业如不按规定接受监督,其证书将被收回并撤销。如现场企业提出不接受监督时,监督组长应及时将所遇现场情况和受监督企业现场表达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及时上报。得到同意后,监督组方可离开生产现场。
(3)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CCC证书原件,重点检查企业的名称、法人、注册地址和生产厂址等是否发生变化。
1.2工作内容及要求
(1)现场巡视
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现场巡视中如发现问题,监督组应持续追踪,如发现存在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严重问题,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现场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对发现的一般问题,监督组应书面通知受监督企业整改,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
(2)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
a、监督组现场应首选抽取生产线末端获证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如果现场确实未生产,监督组方可对库存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要求企业在产品一致性检查表上盖章确认。对于任一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监督组应详细记录一致性检查样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b、对于现场因获证产品数量不足或企业自称没有产品,导致无法完成43
全部单元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监督检验样品抽取的,监督组应先行封存现场应抽取样品且能抽取的所有获证产品样品,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对于未能抽到的获证产品,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如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记录、生产计划安排、产品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监督组应从企业现场检查前六个月内获证产品生产、销售、产品发货物流信息销售记录中,查找已交付的产品,首先对其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和评价记录、生产计划和工艺指导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进行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核实。监督组必须详细记录检查中抽取的文件/记录编号、时间、内容和抽取的文件中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对发现任一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监督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对于未发现产品一致性存在异常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由评定中心协调派组开展使用领域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样品检测。
c、经确认,在现场检查前至少六个月无生产的企业,因无法有效确认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监督组应现场封存对应产品证书,并告知企业恢复生产前应主动向评定中心书面报告。待评定中心再次安排监督组进行现场见证生产、检查确认符合证书保持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式生产。监督组应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
d、当现场检查时企业声称无产品或停产,但经监督组现场确认有库存或近期有生产情况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
对于上述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
(3)监督检验样品抽取
有抽取样品监督检验要求时,监督组在企业生产现场完成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刚下线且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库存产品”的先后顺序开展监督检验样品抽、封工作。
(4)送样
监督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获证企业在15日内送至指定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
(5)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受监督企业不确认监督结论的情况,监督组应向其说明严重后果,对仍不配合的,应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报评定中心处理。
44
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2.1基本内容及要求
(1)巡视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的运行状况;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第3条.采购和进货检验、第4条.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第5条.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第6条.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第9条.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3)证书使用和标志的购买、使用、保管情况;
(4)受监督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获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5)是否有获证产品变更未经批准违规出厂销售行为等;
(6)受监督企业有无出厂销售未获证产品的违规行为;
(7)受监督企业有无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后继续违规出厂销售获证产品的行为;
(8)现场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9)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及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见附件8)建立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按规定上传至“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10)验证上次监督检查和/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
2.2检查要求
(1)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
(2)监督组应现场对企业生产和检验能力、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和采购文件有效性等进行重点核查,进行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3)对于未制定或未有效执行一致性控制要求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
(4)适用时,监督组在生产现场应开展指定项目的检验见证活动。现场时间不允许时,可进行模拟检验见证。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