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发(作者:)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 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 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 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
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各类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课题)的专家咨询费发放,应依据财政部、科技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等印发的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科研项目如果任务书明确且有相应专家咨询费支出预算的,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的经费管理制度执行。相应资金渠道没有明确规定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 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0~500 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00~300 元/人天。单日超过 10 小时,按 1 天半,超过 13 小时,按 2 天计算专家咨询费。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个项目或课题 60~100 元/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个项目或课题 40~80 元/人。不能以项目或课题数量计算工作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工作量的计量单位。
3.以网评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会议咨询标准,由咨询活动主办单位根据咨询工作量确定咨询费。
4.以其他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的咨询费发放可以参照属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在职人员,参与所带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的指导咨询活动时不能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三章 劳务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务费是指单位为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之外临时聘请提供相关劳务活动的个人、或参与科研实验、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支付的报酬费用,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等社会经济组织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在项目中列支的劳务费应编制劳务费预算。
第十四条 劳务费不得发放给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没有提供实质性劳务活
动的人员、对本单位相关业务负有管理权责的人员,以及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提供劳务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的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劳务活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受委托单位领取相关劳务费。
第十五条 单位开展项目材料集中审核、财务报表集中会审等以相对封闭或相对集中的组织管理形式开展的业务工作中,可以向从其他单位临时借用的工作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返聘离退休人员发放劳务费。此种情况下,劳务费发放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有工薪收入来源的,工作日 8 小时以内的工作时间一律不得发放劳务费;没有工薪收入来源的或者离退休人员,每个工作日(8 小时内)劳务费标准为 300~400 元/人;工作日 8 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为每小时 55~75 元/人;休息日为每小时 75~100 元/人;法定节假日及调休节假日为每小时 110~150 元/人。
2.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有工薪收入来源的,工作日 8 小时以内的工作时间一律不得发放劳务费;没有工薪收入来源的或者离退休人员,每个工作日(8 小时内)劳务费标准为 250~350 元/人;工作日 8 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为每小时 45~65 元/人;休息日为每小时 65~90 元/人;法定节假日及调休节假日为每小时 95~135 元/人。
3.在计发工作日 8 小时以外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调休节假日的劳务费时,应当以发放对象在工作日 8 小时以内工作时间处于满负荷、高效率工作状态为前提,明确工作绩效要求,加强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临时劳务用工的开支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劳务市场实际开支水平,以及相关人员参与劳务活动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十七条 单位期刊编辑部聘请专家对期刊投稿论文进行审稿,发生的审稿费等报酬费用,由编辑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含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开发和科技培训)的,本单位人员的报酬按《XX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对聘用的本单位以外人员,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任务要求和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
第四章 讲课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讲课费是指单位为履行本单位职能和开展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含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演讲等类似性质的活动)中向所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在本单位讲授工作职责以内的内容,不得领取讲课费。
第二十一条 讲课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规定标准执行,即: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六章 发放报酬费用的财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等报酬的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标准,在发放
时应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放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应当通过基本支出或相关项目经费列支,按照相应科目的支出经济分类预算严格控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发放符合规定的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在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通过领取人的银行卡发放。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在报销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时,应填制发放明细表,如实填写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发放金额、银行卡号及开户行网点名称等必要信息,并由领取人本人签字确认,如无法进行现场签字的需附有效汇款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归入相应会计档案。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邀请外国专家来华短期(单次来华 90 天以下)工作、讲学、执行规划等战略咨询任务,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外国专家来华短期工作,补贴费按其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按 1000 元/天标准执行。
2.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标准为一次性活动不超过
3000 元。
3.外国专家来华执行规划等战略咨询任务,其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为一次性任务不超过 6000元。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的某项业务工作中如同时涉及咨询活动、劳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应予以严格区分,不得向同一对象就其参与的同一活动内容重复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
第三十一条 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依据本办法领取报酬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违规发放或工作人员违规领取报酬费用的,应予责令退回,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值班费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及财务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涉及工资性收入的规范管理事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外国专家报酬费用发放范围和标准的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