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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汇编
通信信号
《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
1、 第8.2.4、9.5.1、9.5.3、10.2.6、12.4.3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见证检验10%”。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159号
《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63号)
1、 表6.2.2修改为:
表6.2.2 漏泄同轴电缆单盘直流电气性能标准
序号
1
2
3
4
内导体最大支流电阻(20℃)
项目
光滑铜管
螺旋皱纹铜管
单位
42
Ω/km
Ω/km
V
MΩ·km
漏泄同轴电缆规格
32 22
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
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
15000 10000
5000
10000
外导体最大支流电阻(20℃)
绝缘介电强度(直流,1min)
最小绝缘电阻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 [2009] 62号《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2006)
1、 第2.1.1条增加“双线自动闭塞区段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 取消第2.1.6条条文说明中第三段的内容。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 表2.3.1-1中第12项的名称和用途中取消第三款驼峰信号机(高柱)。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 第8.3.3条修改为“……CTC区段的专用调车机车应配套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及监控装置”。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 第14.1.8条修改为“交流电力牵引区段,室外电缆钢带(铝护套)应采取分段单端接地方式,每段电缆长度不宜超过1000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 第1.0.10条条文说明中删除说明表1.0.10-4交流电力牵引区段高柱出站信号机安装限界和说明表1.0.10-5交流电力牵引区段高柱信号机安装限界。增加“在交流电力牵引区段,高柱信号机的设置受接触网的影响,其安装位置除了要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要求,还要满足信号机上方的信号机构外缘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mm、与回流线之间不得少于700mm的要求,当不符合上述距离要求时,需采取调整信号机构位置、改变信号机构背板尺寸、调整相邻两线接触网导线‘之’字值拉零或相反方向等措施以达到上述要求,或加装有可靠接地的防护网。若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可设置矮型信号机”。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7、 第15.1.1条修改为“车站信号设备用房应设有电缆井或电缆引入室、机械室(含机房、电源及继电器等)。信号机械室的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及正常维护的需要,并不宜大于3.2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铁路驼峰信号设计规范》(TB 10069-2000)
1、 第3.1.11条第1款改为“驼峰辅助信号机及驼峰复示信号机,均采用色灯双机构的高柱信号机,灯光排列三显示区段为黄、绿、红、白,四显示段为绿、红、黄、白,驼峰复示信号机在机构上带方形背板以示区别”。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 第6.4.4条改为“信号机械室(含机房、电源及继电器等)应考虑防尘、防潮、防震、防火、防鼠等要求,设备间的相互位置应引线方便、配线最短、方便维护”。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 表6.4.5中“距离要求”改为“净距离要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TB10071-2000)
1、 第2.1.5条改为“……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 第2.1.8条改为“非自动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宜设预告信号机。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
遮断信号机和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线路,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 第2.3.1条改为“色灯信号的机构、灯光配列方式和用途,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中表2.3.1-1、2.3.1-2的要求及下列规定:……”;并取消表2.3.1。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 表3.1.4的注修改为“1 不符合表3.1.4中的低道砟电阻道床,道砟电阻可按0.5Ω·km计算;2 当道砟电阻为0.5~1Ω·km时,应采用轨道电路分割方式;3 道砟电阻低于0.5Ω·km时,不宜单独采用轨道电路”。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 第10.3.4条修改为“信号机械室(含机房、电源及继电器等)应考虑防尘、防潮、防震、防火、防鼠等要求,设备间的相互位置应引线方便、配线最短、方便维护”。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6、 表10.3.5中“距离要求”改为“净距离要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7、 第2.1.12条条文说明图4、5的方向进路表示器图改为:
说明图4 四方向进路表示器图
说明图5 五方向进路表示器图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
1、 表3.2.6-2分部工程“轨道电路”中增加“补偿电容”分项工程内容。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 第4.2.6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见证检验的数量,每站、区间按类型各抽检10%,但至少2处”。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3、 第5.3.4、7.3.11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见证检验10%”。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4、 增加第6.7节补偿电容
主控项目
6.7.1 补偿电容进场前应进行验收,生产厂家资质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引接线无锈蚀、断股现象。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检,监理单位抽检不少于10%。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测量检查。
6.7.2 补偿电容的安装位置、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检,监理单位抽检不少于10%。
检查方法:观察、测量检查。
一般项目
6.7.3 塞钉引线朝下并与水平面约成450~600夹角,塞钉头露出钢轨内侧1~4mm;塞钉两端应涂漆防护;电容卡具、引接线卡具安装完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抽检不少于20%,监理单位抽检不少于5%。
检查方法:观察、测量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 第7.2.1条检验方法改为“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用500V高阻兆欧表(普通电缆可用500V兆欧表)、直流电桥、电容测试仪测试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 取消第7.4.6条及第7.4条文说明。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7、 第8.7.8条改为“电源端子配线应焊接(或压接)牢固,端子无松动,配线两端的标志齐全”。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8、 第10.2.4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9、 第11.1.2条改为“信号设备接地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与电力、房屋建筑分用接地体时,其接地体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当埋入地中的引接线达不到此距离时,应加绝缘防护或采用电缆。
当分用接地体时,信号设备的各种接地体间及与通信接地体间的距离不小于15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10、第11.2.3条取消“或扼流变压器中间连接板处”。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11、第11.3.4条改为“……,计轴室外控制单元的引接线端子朝向传感器(隧道内两端进线的室外控制单元的引线口可平行于钢轨安装)。……”。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CTCS-2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应答器工程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23号)
1、 第1.0.2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0km/h客货共线铁路CTCS-2级列控系统应答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施工质量的验收”。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 取消第2.2.2条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 第2.3.2条改为“200km/h客货共线铁路出站信号机处,根据需要,可设置由有源应答器和无源应答器组成的应答器组”。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 第1章条文说明取消“、时速200~250km客运专线”。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电力及电力牵引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
1、 表7.7.9序号5关于500kV及以下电线路杆塔外缘距铁路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其中的数字由原“3.0”改为“3.1”。
条文说明: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的规定一致。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 第10.2.5条关于疏散照明的照度修改为“疏散照明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条文说明:与《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的规定一致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 第11.2.5条第一款修改为“布置在隧道洞内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高压成套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43。”第4款修改为“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固定照明宜选用气体放电灯、紧凑型荧光灯、无极灯、LED等高效节能光源”。增加第8款“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的隧道电气设备应考虑风洞效应的影响”。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 第11.2.6条第2款关于固定照明灯具至轨面的安装高度,由原“不应小于3.5m”修改为“在满足建筑限界的前提下,不应大于3.0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2005)
1、 第5.1.4条第3款修改为“开行双层集装箱的线路,接触线距轨面最低高度不应小于633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2、 第5.1.8条中“各类悬挂的接触线弛度均不宜大于250mm”修改为“链型悬挂的接触线弛度不宜大于150mm;简单悬挂的接触线弛度不宜大于25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 第5.1.9条中增加“既有低净空和长大隧道内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刚性悬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 增加第5.1.11条“集装箱装卸线上方的接触网应满足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技术要求,宜采用可移动式架空接触网,并应单独电分段”。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 第5.3.2条第1款中增加“污秽特别严重地区的接触网绝缘泄露距离不应小于140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 第5.4.9条中采用大型机械化养护路段,接触网支柱的侧面限界由原来的“不应小于3000mm”修改为“不应小于310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7、 增加5.4.9A条“车站接触网平面布置应注重车站美观,宜在车站股道外侧及线间距大的股道间设立支柱。”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8、 第5.5.1条中增加“无站台柱雨棚区段,应充分利用雨棚结构柱或横梁悬挂接触网,并应注重接触网与雨棚结构的整体协调和美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9、 增加5.5.25条“腕臂支柱在平腕臂以上的柱顶外露长度不应大于30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10、 补充第5.4.10条条文说明“行车与供电专业的设计配合对列车顺利通过电分相至关重要。在设计确定线路纵断面和设置电分相位置时,行车、变电及接触网等专业需共同研究确定,尽量避免分相设置于大于6‰的长大坡道地段,否则应合理调整线路纵断面和合理确定过分相位置。接触网电分相位置根据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情况确定,一般与车站保持足够距离,避免列车低速过分相。对于时速250km及以上的高速铁路,线路最大坡度可达20%,且坡道较长(一般在几公里以上)。为了保证牵引供电能力的均衡,经校验后,电分相的位置可能不得不设在大坡道线路上,因此要求相关专业配合,通过优化行车牵引计算,使列车顺利通过电分相。当牵引质量、无电区长度和位置等参数设计变更时,有必要重新进行行车牵引检算,防止列车坡停在无电区。
目前,在接触网自动过分相设计中,针对个别情况下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列车停在无电区时,可通过采取向无电区供电等技术措施,使列车驶出无电区”。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
1、 第4.3.1~4.3.4、5.2.1、5.3.1、5.4.1、5.5.1、5.6.1、5.7.1、5.8.1、5.9.1、5.10.1、5.11.1、6.2.1、9.2.2、9.3.1、9.4.1、9.5.1、10.2.1、10.3.1、10.4.1、10.5.1、11.2.2、12.2.1、12.3.2、12.4.2、12.5.2、12.6.2、12.7.1、13.2.1、13.3.1、13.4.1、14.2.1、14.3.1、15.2.1、15.3.1、15.4.1、15.5.1、15.6.1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进行外观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2、 第4.2.2、4.2.4、4.2.6、4.2.7、4.3.5~4.3.7、5.2.3~5.2.6、5.3.4、5.4.3~5.4.10、5.5.2、5.5.4~5.5.6、5.6.4、5.7.4、5.7.6~5.7.8、5.8.3~5.8.5、5.9.2、5.9.4、5.10.2~5.10.5、5.11.2、8.2.2、8.3.2~8.3.4、9.2.3、9.2.4、9.3.2、9.3.3、9.4.2、10.2.2、10.2.8、10.3.4、10.5.3、11.2.3、11.2.4、12.2.2~12.2.6、12.3.4、12.3.5、12.4.3~12.4.5、12.5.3~12.5.5、12.6.2~12.6.5、12.7.3~12.7.5、13.2.2、13.2.3、13.3.2、13.3.4~13.3.8、13.3.14、13.4.2、14.2.2~14.2.6、14.3.2、15.2.2~15.2.4、15.5.2、15.5.3、15.6.2~15.6.4、15.6.6、16.2.3~16.2.6、16.3.2、16.3.3、17.2.3~17.2.6、17.2.8、17.3.2、17.3.3、17.3.5、19.2.2、19.2.3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见证检验”。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3、 第12.3.7条修改为“交流单芯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其他固定方式可采用尼龙扎带或绳索”。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 第12.4.5条第1款修改为“穿入保护管中的电缆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交流单芯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用未分割磁路的钢管”。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 表A.0.1修改为:
表A.0.1 室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符号
适用范围
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
A1
网状和板状遮拦向上延伸线距地面2.3m处与遮拦上方不带电部分之间
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A2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带电部分
栅壮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B1
交叉的不同时停电维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B2
分之间(注1)
板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无遮拦裸导体至地C
(楼)面之间
有IP2X防护等级遮栏的通道净高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D 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
通向室外的出线套E 管至室外通道的路面
365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500 5000
1875 1875 1900 1925 1950 1980 2100 2350 2750
100
50
屏前2500屏后2300
1900 1900 1900 1900 — — — — —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600 2850 3250
175
105
200
130
225
155
250
180
280
210
400
330
650
580
1050
980
— 825 850 875 900 930 1050 1300 1700
—
20
75 100 125 150 180 300 550 1000
—
额定电压(kV)
<0.5
20
75 100 125 150 180 300 550 950
3 6 10 15 20 35 63 110
注:1 10kV及以下配电装置网状遮栏为IP2X防护等级,根据《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国家标准的
规定,IP2X防护等级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2
3
4
通向屋外配电装置的出线套管至屋外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A.0.2所列屋外部分之C值;
海拔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数值;
符号A1、A2、B1、B2、C、D、E见图A.0.1~A.0.5。
条文说明:与现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的规定一致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 表A.0.2修改为:
表A.0.2 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符号
A1
适用范围
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
网状遮栏向上延伸线距地面2.5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A2
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带电部分之间
设备运输时,其外廊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B1
B2
C
D
交叉的不同时停电维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栅状遮栏至绝缘体和带电部分之间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之间
无遮栏裸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之间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
175
—
—
300
2700
2200
400
2800
2800
2300
2300
500 750 1100
2500 2700
2000 2200
— 950 1050 1150 1400 1750
额定电压(kV)
<0.5
75
—
75
—
200 300 400 650 1000
3~10 15~20 35 63 110
200 300 400 650 1100
2900 3100 3500
2400 2600 3000
注: 海拔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数值。
条文说明:与现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的规定一致。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
1、 第4.3.1、4.3.2、4.3.3、4.5.1、4.10.1、4.11.1、4.13.1、5.4.1、5.4.2、5.5.1、5.8.1、5.9.1、5.10.1、5.11.1、5.15.1、5.16.1、5.22.1、5.23.1、5.24.1、5.25.1、5.26.1、7.2.1、7.3.1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进行外观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2、 第4.3.4、4.3.6~4.3.10、4.4.1、4.4.2、4.5.2、4.5.3、4.5.6~4.5.10、4.6.5~4.6.8、4.7.2~4.7.5、4.8.2、4.8.3、4.9.8、4.10.2~4.10.7、4.10.9~4.10.12、4.10.14、4.11.3、4.12.2~4.12.5、4.13.1、4.14.3、4.15.2~4.15.4、4.16.4~4.16.7、4.17.3、4.17.4、5.2.3、5.2.4、5.3.5、5.5.3、5.8.2、5.8.5、5.9.2、5.15.3、5.15.4、5.16.2、5.16.4、5.19.2、5.19.4、5.19.8、5.26.4、5.27.7、6.2.3、6.3.2~6.3.4、6.4.2、6.4.3、6.5.1~6.5.3、6.6.1~6.6.3、6.7.2、7.3.2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见证检验”。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3、 第5.1.5条中关于恒张力架设和架线张力的内容修改为“承力索宜采用恒张力架设、接触线应采用恒张力架设,架线张力偏差不得大于8%,且架线张力不应小于绕线张力。”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 增加5.10.3条“吊柱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倾斜度不得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经纬仪、力矩扳手测量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 第5.22.4条修改为“交叉线岔在始触区至接触线的交叉点处两接触线应位于受电弓的同一侧,在该区域内不得安装除吊弦线夹外的其他任何线夹或设备零件”。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 增加第5.31.2A条“接触网开通前应进行冷滑试验检测。冷滑试验分三次进行:第一次以5~10N受电弓静态抬升力,10~20km/h速度,检测静态的接触线高度及拉出值;第二次以70N受电弓静态抬升力,30~40km/h速度,对接触线的高度、拉出值及抬升量进行检测;第三次以70N受电弓静态抬升力,80~100km/h速度,对接触线高度及拉出值、抬升量进行检测。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采用接触网检测装置。监理单位见证试验。”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7、 表A.0.1修改为:
表A.0.1 室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符号
电压等级(kV)
适用范围
1、 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
A1 2、 网状和板状遮栏向上延伸距离地面2.3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A2
B1
B2
C
D
E
1、 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2、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的带电部分之间
1、 栅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2、 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面之间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
通向室外的出线套管至室外通道的路面
75
825
175
125
875
225
300
1050
400
2600
2100
4000
550
1300
650
2850
2350
4500
900
1600
950
3150
2650
5000
75 125 300 550 850
3 10
27.5 55
(35) (66)
110J
2500 2500
1875 1925
4000 4000
注: 1、电压等级中的110J系指中性点有效接地电网。
2、当采用平衡变压器时,由于α、β两相间电压大于35kV,A2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当为板状遮栏时,B2值可取A1+30mm。
4、通向室外配电装置的出线套管至室外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A.0.2中所列室外部分之C值。
5、海拔大于1000m时,A1和A2值应进行修正。
条文说明:与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的规定一致。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8、 表A.0.2修改为:
表A.0.2 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电压等级(kV)
符号 适用范围
1、 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
A1 2、 网状遮栏向上延伸距地面2.5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A2
1、 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2、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引线带电部分之间
1、 设备运输时,其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
B1
B2
C
D
2、 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3、 网状遮栏至绝缘体和带电部分之间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1、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之间
2、 无遮栏裸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之间
1、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2、 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
300
2700
2200
500
2900
2400
750
3100
2600
1000 1900
3400 4300
2900 3800
950 1150 1400 1650 2550
200 400 650 1000 2000
200 400 650 900 1800
3~10
27.5 55
(35) (66)
110J 220J
注: 1、电压等级中的110J、220J系指中性点有效接地电网。
2、海拔大于1000m时,A1和A2值应进行修正。
条文说明:与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的规定一致。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客运专线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6] 167号)
1、 第4.9.1、4.10.1、4.19.1、5.4.1、5.5.1、5.8.1、5.9.1、5.10.1、5.10.2、5.13.1、5.19.1、5.22.1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进行外观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2、 第4.9.2、4.10.2、4.19.3、5.2.3、5.2.4、5.3.4、5.3.5、5.4.4、5.4.5、5.5.3、5.5.4、5.5.5、5.7.1~5.7.3、5.8.2、5.8.4、5.8.5、5.9.2、5.10.2、5.10.3、5.11.3、5.11.4、5.12.2、5.13.3~5.13.6、5.14.3、5.15.2、5.15.3、5.15.4、5.16.1~5.16.8、5.19.2~5.19.6、5.22.2、5.22.4、5.23.1、5.23.2、5.28.1、5.28.4、6.2.1、6.2.2、6.3.1、6.4.1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进行见证检验”。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3、 第5.1.1条1款中关于跨距调整的内容修改为“调整幅度为:时速200公里时为+1m/-2m,时速250公里及以上时为±0.5m,调整后的跨距不得大于设计允许最大跨距,相邻跨距差不得大于10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 第5.1.8条中关于恒张力架设和架线张力的内容修改为“承力索宜采用恒张力架设、接触线应采用恒张力架设,架线张力偏差不得大于8%,且架线张力不应小于绕线张力”。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 增加第5.16.7A条“非绝缘锚段关节中,一支接触悬挂(及其支持装置)的各带电体与另一支接触悬挂(及其支持装置)的各带电体间的最小间隙不应小于100mm,允许偏
差-3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测量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 表5.28.2中,时速300公里及以上的受电弓动态包络线范围修改为“受电弓左右摆动量在直线地段为250mm、曲线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截至时间2009年4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铁路光(电)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 铁路时分数字程控电话交换工程设计规范 铁路工程设计CAD技术规范 铁路车辆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设计规范 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铁路驼峰信号设计规范 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 铁路通信用户接入网设计规范 铁路旅客车站客运信息系统设计规范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隧道内接触网设计规范 铁路枢纽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TB10006-2005 TB10007-2006 TB10008-2007 TB10009-2005 TB10026-2000 TB10036-2000 TB10044-98 TB10057-98 TB10060-99 TB10069-2000 TB10071-2000 TB10072-2000 TB10073-2000 TB10074-2007 TB10075-2000 TB10076-2000 TB10080-2002标准名称 标准号
施行日期 发布文号
20050425 铁建设[2005]66号 20060410 铁建设[2006]48号 20070303 铁建设[2007]37号 20050425 铁建设[2005]66号 20000801 20000801铁建设函[2000]172 号铁建设函[2000]172 号 19980701 铁建函[1997]345号 19990101 铁建函[1998]253号 19990601 20010401 20010401 20010401 20010401 20080315 20010401 20010401铁建设函[1999]69 号铁建设函[2000]445 号铁建设函[2000]445 号铁建设函[2000]445 号铁建设函[2000]445 号铁建设函[2008]44 号铁建设函[2000]445 号铁建设函[2000]445 号17 铁路电力牵引变电所所用电系统设计规范 20020701 铁建设[2002]24号
18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试行)19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自耦变压器方式技术规 范20
21
22
23
24
25
26
27
铁路供电调度系统设计规范 铁路驼峰信号施工规范 TB10081-2002 TB10111-94 TB10117-2008 TB10221-2000 20020801 铁建设[2002]45号 19941201 铁建函[1994]469号 20080606 铁建设[2008]86号 20010401 20030601 20030601铁建设函[2000]445 号铁建设函[2003]99 号铁建设函[2003]99 号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上册) TB10401.1-2003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下册) TB10401.2-2003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02-2007 TB10418-2003 TB10419-2003 TB10420-2003 TB10421-2003 TB10424-2003 TB10425-94 TB10426-2004 TB10441-2008 TB10504-2007 TB/T10034-2005 TB/T10043-95 20070701 铁建设[2007]136号 20040101 铁建设[2003]127号 20040101 铁建设[2003]127号 20040101 铁建设[2003]127号 20040101 铁建设[2003]127号 20040101 铁建设[2003]127号 19940401 铁建函[1994]76号 20040401 20081030铁建设函[2004]121 号 铁建[2008]198号28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9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0
31
32
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 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 设计文件编制办法34 铁路无人值守机房环境远程监控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35 交流电气化铁路对有线广播线路干扰防护 设计规范36
37
38
39
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客货共线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技术指南33 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 20070804 铁建设[2007]152号 20050425 铁建设[2005]66号 19950901 铁建[1995]89号 铁路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规范 TB/T10112-2005 TZ205-2009 TZ206-2007 TZ207-2007 TZ208-2007 TZ10208-2008 TZ210-2005 TZ226-2008 TZ341-2007 无 20050425 铁建设[2005]66号 20090105 经规标准[2009]2号 20071122 20071130 20070707 20080321 20050922 20080131 20071122经规标准[2007]158 号经规标准[2007]164 号经规标准[2007]13 号经规标准[2008]30 号经规标准[2005]110 号经规标准[2008]18 号经规标准[2007]157 号40 客运专线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技术 指南41 客货共线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技术 指南
42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客运专线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43 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工程施工技术 指南44 客运专线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 20060905 铁建设[2006]167号
验收暂行标准45 铁路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技术暂行规 定46 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工程设计 暂行规定47 铁路CTCS-2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应答器 工程技术暂行规定48 铁路CTCS-2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列控中心及列控车载设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 标准49 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暂行规定50 铁路列车调度指挥及调度集中系统设计暂 行规定51 客运专线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 标准52 客运专线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 标准53 客运专线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动态检测指导 意见54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 术暂行规定55 客货共线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动态检测指导 意见56 铁路大型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设计暂行规 定
无 无
20070821 20071102 无 20070810
无 无 20070303 铁建设[2007]39号 20070429 铁建设[2007]92号 20070613 铁建设[2007]123号铁建设函[2007]715 号铁建设函[2007]163 号铁建设函[2007]205 号 20071113 铁建设[2007]213号 20071221 铁建设[2007]251号 20080109 铁建设[2008]7号 20080116 铁建设[2008]14号 20080728 铁建设[2008]133号 20081014 铁建设[2008]189号
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废止文件4.1关于废止铁路路基施工规范等26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
铁建设[2009]23号《铁路通信施工规范》、《铁路光缆通信同步数字系列(SDH)》、《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施工规范》、《铁路光缆PDH通信工程施工规范》、《铁路通信光纤用户接入网工程施工规范》、《铁路信号施工规范》、《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计规范》、《铁路信号电缆地下热缩套管性接续技术规程》、《铁路电力施工规范》、《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等26项铁路工程建设标
准,经复审,自即日起废止。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有关规定,结合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施工技术指南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在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技术指南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更具体更系统的施工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5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管理规定 5.1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4]143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遵照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
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囯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1. 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 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 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 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5. 铁路工程建设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条 经国内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工程建设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编制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以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暂行规定,下同)编制 .1 规划和年度编制建议计划。 按部批准的年度编制计划,确定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 .2 检查编制计划及编制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有关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查、宣传贯彻。组织有关铁路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南 .4 的审查并负责发布。 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及修编计划建议。 .5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组织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的新技 .6 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交流。 组建并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 .7 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系统及路工程建设标准档案,编制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8 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发行工作。 .9
组织铁路工程建设优秀标准初评。 .10 完成委托的其他工作。 .11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通过编制竞选或招标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与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编制合同报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与编制单位签订的编制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编制工作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编制阶段及进度、经费及其支付方式等。 .1 标准发布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及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档案。 .2 实施中对标准的动态管理等。 .3第三章 立项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划和立项工作应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通过需求分析、必要的专家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年度编制建议计划。编制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编 制
第十七条 标准的编制一般可按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阶段进行;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阶段或送审稿、报批稿两阶段进行;局部修订标准时,可采用送审稿、报批稿两阶段进行。采用几个阶段编制应在编制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 大纲由编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内容应包括标准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由编制单位根据批复的大纲编写(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
第二十条 送审稿由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文件。送审文件一般应包括标准送审稿(包括正文、强制性条文、附录、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批准的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标准的报批稿(包括正文、强制性条文、附录、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程序:
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完成后报管理机构。 、1
大纲由管理机构批复。 、2
征求意见稿由管理机构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组织审查。 、3
送审稿由管理机构确认具备审查条件后,报组织审查。 、4
报批稿由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报批。 、5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均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报批稿实行运营维护及检定标准主管部门会签会审制度,主要会审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五章 发 布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以部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统一编号,编号由行业标准号、标准顺序号(从10001起)及发布年号组成,其格式为:
TB 10XXX-XXXX
或TB/T 10XXX-XXXX
TB—铁道行业强制性标准代号;
TB/T --铁道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
10XXXX—标准顺序号
XXXX――标准发布年号。
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属推荐性标准,不编标准号,以发布年号表示。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六章 执行
第二十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
第三十条 执行或采用单项或局部标准并不免除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整体工程和系统功能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发运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对于结构整体安全稳定性和工程系统功能,必须借鉴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对比计算、系统优化、全面评价,慎用最低标准,并得出安全可靠结论;不能以单体构件或局部工程满足标准做出抉择,更不能以满足标准的个别条款进行评价,不能生
搬硬套标准。
第三十一条 参与铁路工程建设各方均应及时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要求和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适时组织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的复审由管理机构提出工作方案,建设管理司下达复审通知,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通过复审确认标准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或废止。
第三十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个别条款的修改或补充,由铁道部或建设管理司行文发布。
第三十六条 对制定、修订、废止的标准以部文发布。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七条 部拨标准编制及管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标准编制经费及付款方式应由管理机构与编制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标准经费的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悖着,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