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发(作者:)

学院外聘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好兼职教授的聘任及规范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的原则
1.引进优秀的教学资源。一般应为国家985、211建设工程院校在教学、科研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研究生导师、教授(副教授);或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普通高校教授(副教授)。重点承担部分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并承担有关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2.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重点承担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或应用性强的课程教学。
3.提高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系院和专业,特别是有新办专业的教学单位,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可申请聘请兼职教授。
不符合上述原则但因教学需要,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聘任的,按外聘教师相关待遇进行聘任。
第三条 聘请兼职教授的条件
在所从事的学科、行业或领域已取得显著成绩,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讲授本科课程的教学经验或实践指导经验;在课程教学或实践教学指导方面能起引领和示范作用,能对我校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及增强办学实力等方面做出贡献;原则上是在职工作人员,个别聘请的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主要为下列人员之一:
1.国家211、985院校或国家专业研究院(所)的教授、副教授;
2.具有博士点的省部属普通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
3.普通本科院校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
4.普通本科院校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名师;
5.普通本科院校省级以上(含省级)精品课程主讲名师;
6.音乐、美术等专业兼职教授条件适当放宽,可在省内普通本科院校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选聘。
7.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副高及以上)或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科级及以上)人员。
第四条 兼职教授职责
1.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进行授课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如安排作业、实验、考试或考查、阅卷、评定学生成绩等),系院部指定的助教可辅助完
成。
2.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必须来自于生产实践,真题真做。
3.指导我校同课程教师(助理)至少1名;同时指导专业和课程建设。
4.指导教研、科研工作或进行合作研究。
5.不以承担具体教学任务为目的而引进的柔性人才,其任务与职责根据具体情况一人一议,教学单位所签协议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聘任程序
1.教学单位根据每学期实际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聘任兼职教授的条件,考察确定拟聘人选,协助应聘人填写《学院外聘兼职教授审批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属于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请填写《学院外聘兼职教授审批表(行政企事业单位用表)》。同时填写《***学年第*学期学院外聘兼职教授计划统计表》。教学单位必须将拟聘外聘教授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连同以上材料交至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应聘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系院相关人员根据生师比、专业课程建设需要等内容进行论证,并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确定聘任人选及费用。
3.教务处和教学单位负责办理兼职教授的聘任事宜,教学单位与兼职教授签订聘任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兼职教授、教学单位留存、教务处备案各一份)。
4.外聘兼职教授根据协议约定,到校上课。
第六条 对外聘兼职教授的管理与服务
1.聘任的兼职教授,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其它部门统一协调、管理。教务处负责协调各教学单位兼职教授教学计划的落实,确保良好教学秩序,审核有关单位对兼职教授课时酬金预算,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2.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和教学任务落实情况,提前与兼职教师联系,在教学内容、授课方式等方面对外聘兼职教授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将授课安排、考核办法等及时通知外聘兼职教授。
3.教学任务一经落实,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兼职教师须提前一个月与教学单位、教务处联系协商后,予以调整。授课期间,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单方面中止授课;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与教学单位协商解决并告知教务处。
4.教学单位须于外聘兼职教授授课两天前填写《学院外聘兼职教授授课计划表》,交教务处。
5.外聘兼职教授上课期间,教学单位应积极组织,做好服务、辅助工作,并
指定专门教师担任外聘兼职教授助教。外聘兼职教授助教应跟班听课、学习,协助外聘兼职教授开展工作。对兼职教授的授课情况应安排专人拍摄录像或照片备案。兼职教授的助教全程听课按兼职教授工作量的1/2计教学工作量,非全程听课的按1/3计。
6.教学单位在外聘兼职教授授课结束1周内开展学生评教工作,同时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地掌握外聘兼职教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效果以及其他工作等,写出实事求是的评语,填写《学院外聘兼职教授评价表》。
7.外聘兼职教授授课结束2周内,教学单位将授课照片一张、《学院外聘兼职教授评价表》交教务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8.同一门课程,聘请外聘兼职教授,一般不超过两轮。应尽量发挥外聘兼职教授在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对兼职教授的考核
对聘任的兼职教授,实行学期或学年考核。考核采取学生评教、专家或督导组评教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由聘请教学单位负责,考核结果记入兼职教授工作档案,并报教务处。
第八条 兼职教授的待遇
1.学校对外聘兼职教授付出劳动根据课时按月给予相应酬金。
兼职教授的具体课时酬金规定如下:
兼职教授来源 学位(学历)
博士
985、211院校
硕士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副教授
硕士
教授
副教授
正高级
行政企事业单位 本科及以上
副高级
标准(元/原始学时)
500
400
400
300
400
300
300
200
300
200
博士
非985、211院校
备注:每指导一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按500元给予酬金;举办报告或讲座的,讲课费标准是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外聘兼职教授相关费用均为税前。
3.兼职教授在校授课期间所产生的来往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报实销。报销一次餐费,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兼职教授生活费、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80元付给。
4.学校引进的柔性人才,按照所签协议执行。
第九条 已有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