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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2024-02-18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2月18日发(作者:)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知识讲座

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讲座

(2011年6月15日)

各位领导:

你们好,下面我就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做一简要介绍,如有不正确的地方,请各位领导予以指正。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就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从2004年7月开始起草,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的,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是跨越了两届人大常委会,经过4次审议通过的,它的颁布实施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出台这部涉及民生问题法律的慎重态度,以及积极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决心和信心,《食品安全法》从起草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两件大型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件食品安全事故就是从2003年开始,安徽阜阳陆续出现了100多名 “大头娃娃”。 出现这些症状的原因是婴幼儿的食物结构里蛋白质比例偏低引起。经过调查,这些“大头娃娃”均服用内蒙古海拉尔市三星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阳光贝贝新配方奶粉,后来经过检测,“阳光贝贝奶

粉”蛋白质含量只有1.9%。按照规定,0-3个月婴儿食用的奶粉,蛋白质含量必须达到12%,3-6个月婴儿食用的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10%。但时当时我国没有把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做为检测的必检项目。这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突现了当时法律的滞后。随后国家要求对每一批奶粉的蛋白含量必须进行检测,达到规定后才能出厂销售。

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家对奶粉的蛋白含量有要求了,奶农和奶粉生产企业就要想办法提高奶粉的蛋白量,奶农对检验不合格的原奶舍不得倒掉,就想出了在原奶中加三聚氰胺来增加蛋白的含量,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经相关部门调查,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集团股份有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468.7411万元。“三聚氰胺”事件的发生之前,我国并没有把“三聚氰胺”列为强制检测项目,这两次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都充分的说明了我国当时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滞后。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亟需对当时使用《食品卫生法》加以修改、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从以上事件可以看出“大头娃娃”事件促使了《食

品安全法》的起草,三鹿奶粉事件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

二、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今年央视3.15特别行动曝光的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制品含有“瘦肉精”,“瘦肉精”实际上是一种概称, 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动物脂肪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目前已经公布的“瘦肉精”品种目录有16种,大部分都是治疗支气管痉挛的平喘药,个别为治疗心衰的强心药。“瘦肉精”进入人体后存留时间较长,其不良反应较多,其中有个别药品在医疗行业已停止使用,出现的不良反应主要有心率加速,肌肉震颤,代谢紊乱、血钾降低。

5月份台湾出现的“塑化剂”事件,“塑化剂”在国内我们把它叫做“增塑剂”,

常作为沙发、汽车座椅、橡胶管、化妆品及玩具的原料,属于工业添加剂,一些不法商贩为了降低成本,在生产食品添加剂“起云剂”的过程,用塑化剂代替精制棕榈油。起云剂原本是合成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以精制棕榈油为主,主要是为了增加饮料的黏

稠性,让人们看起来很黏稠,有果胶的饮料质感感受。如果生产“起云剂”的过程用的不是精制棕榈油,而是“塑化剂”的话,将会对人产生诸多不良反应,比如干扰内分泌,可能使男童容易出现女性化行为倾向,女童出现性早熟症状。

不管是“瘦肉精”还是“塑化剂”这些都是非食用物质,而不是食品添加剂。长期以来,一些群众分不清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314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其中,20余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尚无检测方法。上面公布的目录我们在给各位领导印刷的宣传册上都有。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安全法》做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该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成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6)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1、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饲料、兽药、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生鲜乳的生产、收购环节添加剂

使用的监管。

2、质监部门:

(1)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2)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3)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3、工商部门: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卫生部门:

(1)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3)从严落实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做好国家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等宣传

贯彻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对药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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