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

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荣誉教授聘任、授予管理办法
X政办〔20XX〕X号
为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术交流,引进校外智力资源,充分发挥校外优秀学者、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对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校兼职教授等荣誉称号聘任和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和授予对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荣誉教授,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给予校外人员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一)兼职教授聘任对象
1.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教授或相当职务者)。
2.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3.艺术人文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客座教授聘任对象为在某一学科领域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境外人士。
(三)荣誉教授称号授予对扩大学校影响、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内外人士。
二、聘任和授予条件
(一)兼职教授的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知名度,热心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与学校有实质性的工作联系。
2.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已取得较高成就或显著成绩,能在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教学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中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
3.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有突出成就或贡献者不受此限。
(二)客座教授的聘任条件
1.在某一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2.能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能定期或不定期来校讲学或开展学术合作研究。
(三)荣誉教授称号的授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聘任和授予程序
(一)时间
聘任及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5月和11月集中进行。
(二)聘任程序
1.申请及推荐。
(1)学院(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交拟聘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报告及《XX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学院(部门)拟聘客座教授的,应先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核。
(2)属于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的拟聘人员,应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
(3)聘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教授的,可以由与学校签订人员互聘合作协议的省部级以上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