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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路径简析

发布时间:2024-01-14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1月14日发(作者:)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路径简析

先说几个常见却又拗口易混淆的名词。

(一)员工激励:是企业人力资源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说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都是员工激励机制的其中一种途径,即激励的标的为公司股权,而其他传统的激励方式还包括福利、奖金、绩效、职位等。所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员工激励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然需要面对的问题,只不过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经过市场经济的多年积累,民营企业在员工激励机制方面具有更灵活、更广阔的操作和创新空间,也因此本轮国企改革推出的国企员工激励政策,在很多方面上借鉴了民营企业员工激励机制中已被实务充分验证有效的积极因素。

(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这两个概念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时被替代使用、有时又会加以区别。如国资委的指引所述,广义的员工持股包括激励性股权和投资性股权两大类,股权激励属于激励性股权范畴,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其核心是激励,是员工薪酬体系的一部分;而下文分享的路径二则属于狭义的员工持股,即投资性股权,其分红本质上是员工投资所得,属于资本回报,不纳入薪酬体系。

而笔者在给民资客户讲座时对这两个概念(狭义的“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亦尝试从主体角度做过小结:

1、对于一般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是方式,员工持股是结果,即通过股权激励来实现员工持股。从法律角度就是一次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至于引进什么样的股东、用什么价格引进,只要履行了相应的工商登记程序,法律上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因此激励方案的空间较大很大。例如笔者正在协助某集团旗下多家子公司开展员工激励项目时,每家公司的财务现状、业务发展模式以及何时引入外部股东等因素都不尽相同,则采取跟投还是期权、一次性还是分期、给股和行权的价格公式等,都要逐一具体制订方案,无法复制粘贴。

2、对于公众公司(不论三板挂牌公司还是A股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已有规则,形式上,股权激励计划名副其实就是个plan,最终持股的是每个自然人员工;而员工持股计划的“计划”则强调了它的非法人主体性质,最终持股的是作为资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本身。更主要的区别是,股权激励计划强调激励性,被激励对象取得股票的价格相对优惠,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自身以及被激励对象都有专门的条件要求,且激励的标的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而

员工持股计划则强调的是员工有能够持股的机会,员工取得股票的成本并没有优惠,例如如果是采取定增方式,“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定增对象其就是按照本次定增的公允价格(上市公司允许九折)认购,因此员工持股计划对于上市公司自身以及参与者都未做出太多限制性要求,且锁定期满股票即可流通。

3、之后通过为北京首轮员工持股试点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笔者对这两个概念又增加了一点总结:对于非上市国有企业,过去的方式是股权激励,让员工能够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取得国企股权;而本轮国企改革试点的原则是员工持股,即重点在于让员工能够有取得持股国企的机会,且进一步结合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特点,既对参与持股的员工范围和条件有所限制又明确要求持股价格不得低于企业经评估备案的公允价值。

综上,笔者就将广义的员工持股作为对“国有企业员工激励”这个大命题的切入点,针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结合政策法规和已有案例,尝试简析,交流讨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国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企中已经充分市场化的公众公司,是从事竞争领域业务的国企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操作方式也是最先被明确的,因此本轮国企改革中的员工持股试点即借鉴了上市公司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点。所以本文将该路径放在了第一点。

前文已经总结公众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异同,因此从激励性角度出发,实务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确实远多于员工持股计划。

(一)法规政策

注: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同时受上述两个行政部门监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除按照2016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05年即已出台试行办法,2018年进行修订鼓励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

外,还要符合国资委和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8年10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两个规定,相比非国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在上市公司条件、激励对象范围、激励的股数、认购价格、激励计划中相关期限、业绩考核等方面都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系按照2014年6月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而之后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布的133号文《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133号文》”)中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入股价格、持股比例、员工转让股份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按证监会的前述规定确定,而员工范围、锁定期以及审批程序等方面,《133号文》则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出了相比一般上市公司更加严格的规定。

【图表1】:对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图表2】:对比一般上市公司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案例

根据万德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在3564家A股上市公司中共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048家(包括中央国企359家、地方国企671家、集体企业18家),其中已公布的各个阶段的股权激励计划257期,而员工持股计划仅91期。

(三)方案关注点

1、关于30%、4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2、笔者在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制订激励方案时,是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还是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是采取限制性股票还是股票期权方式,股票来源是回购还是增发,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数如何符合有关30%、40%的收益限制等,都是方案的关注点;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可行激励路径更是律师价值的体现。

3、此外,据悉目前国资委正在制订相关指引,除了既有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外,实股激励方式中增加了业绩股票(无偿)、期权激励方式中增加了股票增值权(认购价格同股票期权),且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前提下允许同时采取两种及以上激励方式。

涉及本轮国企改革的十大试点之中的两个试点,即“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一)法规政策

【图表3】:与本轮员工持股试点相关的法规政策(以北京市为例)

(二)案例

笔者协助北京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员工持股试点,系北京市首批六家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试点之一;目前亦在为中关村管委会所辖的首家试点企业提供员工持股的法律服务。

同时,大成亦协助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完成员工持股试点,系首批十家中央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之一。

(三)方案关注点

1、 关于国有控股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前提条件是——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目前仍为国有独资或者经过混改已经成为国有参股公司,则都不符合直接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要求。

关于何为“国有企业”是另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下次可以另文讨论。而国有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按层级分为两种,其中,一级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的情形,已被《21号文》禁止,则只有国家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可申请开展员工持股。

2、 关于混改

混改是本轮十大改革试点中的专门一项试点并制定了专门的配套文件,本文并不单独讨论国企混改,但由于开展员工试点的很多企业尚未进行混改,所以实务中该工作与员工持股计划是共同进行的。

按照《32号令》和《10号令》,除法定情况需要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外,混改的方式可以选择增资或股权转让,可以采取现金或资产出资。挂牌阶段,建议由律师和交易所作为顾问,协助企业制订挂牌条件、综合评议方案,以便于国企能够选择出适合的非公股东,实现混改初衷。

3、 关于同步

《21号文》关于入股价格相比《133号文》增加了一段约定:“国企改制同步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员工持股,入股价格应由非公有资本股东进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确定,持股员工接受确定后的结果,持股价格与之相同”。

根据该规定,①对于尚未混改的国企,同步进行会相比分步进行更有利于员工持股的价格锁定;②由于混改引入非公股东需要根据《32号令》和《10号令》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同步引入的员工持股平台则在交易所非公开增资进行。

而对于已经完成混改的国企或者仍选择分步进行混改和员工持股的国企,员工持股计划是单独开展的,对此根据笔者实务经验该情况适用于《32号令》第三章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特殊情况。

4、 关于试点企业条件

法律意见书要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因此如何确定法律尽调方案是工作重点。

5、 关于员工范围

律师在对员工持股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会专项核查拟参与计划的员工是否符合“员工范围”和“出资方式”中的相关规定,而实务中更会面临各种问题:

(1) 试点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员工可否参与?

(2) 若持股期间,员工调入上级企业任职?

(3) 若员工系派遣至试点企业工作?

(4) 试点企业的内部董事、高管人员可否参与?

(5) 试点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可否参与?

(6) 通过混改加入试点企业的员工可否参与?

(7) 何为“直系亲属”?

6、 关于入股价格、出资来源、出资方式

不得对员工无偿赠与股份或违规低价折股,同时出资资金应为员工自有资金,这是本次试点相比过去最核心的改革原则,也是它和股权激励路径的重要区别。

出资方式则明确要求采用增资扩股(或者出资新设)而不允许股权转让。

非货币出资仅包括“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要求评估并转移权属。该方式与下文路径三存在一定的竞合,对于不属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范围的国企中的核心科技人员,可选择该方式,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

7、 关于持股比例、预留

本轮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总持股比例可以比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10%的比例更高。不过实务中因为价格的原因,员工一次性直接认购到这么高比例比较难,所以可以考虑与预留的方式相搭配。

同时根据笔者实务经验,本次员工持股试点的“预留”和我们常说的“期权”是不一样的,虽然都是提前预留,但期权强调提前锁定行权价格,未来行权时行权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是由公司通过逐年计提管理费来弥补的,亦即激励的核心。而本次试点的“预留”并不具备提前锁定价格的作用,否则就和前面关于入股价格的原则相矛盾了。

此外,内部流转也不应突破个人持股1%的上限。

8、 关于持股方式、股权管理(流转和退出)

持股方式、股权管理、存续期间流转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等充分借鉴了民营企业员工持股的模式,相信对于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律师而言自然不陌生。

对于暂不计划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或者鉴于前一路径的员工持股试点资格较为稀缺,而又希望尽快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国企,如果属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则可采取本路径进行员工激励。

(一)法规政策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2017年11月颁布,以下简称“《问题解答》”);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以下简称“《扩大实施范围的通知》”)。

(二)案例

1、北京首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公司,代码为870437)为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9月5日该公司公告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暂行办法》拟采取以股权出售和股权奖励的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进行激励,股权激励比例为25%,入股价格为1.5元/股。前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待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2、天津市今晚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公司,代码为835353)为天津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今晚报社的子公司,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拟依据《暂行办法》以股权出售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进行激励。本次股权激励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由被激励员工直接认购公司股权,被激励员工合计持有公司10%的股权,入股价格为1.96元/股,并已于2017年06月05日完成。

3、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公司,代码为871753)为天津市国资委的下属二级子公司,系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该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公告了《股权激励方案》,拟根据《暂行办法》以股权出售方式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员工进行激励。本次股权激励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由被激励员工直接认购公司股权,被激励员工合计持有公司3.6%的股权,入股价格为3.67元/股,并已于2017年12月25日完成。

4、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代码300722)为江西省国资委下属的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11月10日上市)根据《暂行办法》对公司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

管理人员进行了股权激励。2016年9月7日,该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完成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公司10%的股权,入股价格为4.448元/股。

5、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股票代码002338)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下属子公司,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对其骨干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2016年12月26日,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完成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公司13.66%的股权,入股价格为1.38元/股。

(三)方案关注点

1、 “国有科技型企业”包括以下五类:

注: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外,亦扩大范围,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涵盖在内。

(1)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三年(指方案制定前三年,不包括方案制订当年,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下同)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2) 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其中,“转制院所企业”指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具体可参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

实施条件:“(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应具备的实施条件;近三年(从转制为企业时起算,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3)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实施条件:同“(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4) 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实施条件:同“(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5)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指主要业务为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即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九大业务范畴,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实施条件:“(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应具备的实施条件;近三年科技服务性收入[1]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2、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员工激励方式

三种股权激励+两种分红激励,共五种员工激励方式。

 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2]。

三种股权激励具体包括:(1)股权出售,(2)股权奖励,(3)股权期权。

 称之为“股权激励”而不是“员工持股”,所以可以和路径一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去比较。

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由于股权出售和股权奖励是即时取得的,所以5年的限售期使其就类似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只是禁售期更长);而对于股权期权,相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它约定行权条件的同时又额外增加了5年的锁定期,更为严格。不过我们在给民企设计期权计划时也经常是采取期权期+限售期的安排,目的是为了让核心员工更为稳定,避免其轻易变现离开。但民企的期权会无偿赠与或较低价格授予,所以是介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奖励”和“股权期权”之间的。

【图表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国有科技型企业关于股权激励的比较

两种分红激励具体包括:(4)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5)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这是该路径所特有的。

 项目收益分红比例可约定;而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不包括岗位分红)的2/3。

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收益限制,这些都是可供研究的激励方式。

之一:设立双创企业——使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双创企业股权

除国资委管理体系外,财政部管理体系的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金融、文化、科研、园区等)亦有其员工激励路径。

(一)法规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以下简称“《双创政策》”),其中与国有企业员工激励有关的政策包括:

1、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2、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

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据悉,该意见发布后,教育部和中科院均相应发布了具体的实施意见,认可不再要求国资控股。

(二)案例

以洛阳晶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日)为例,该公司由洛阳中科信息产业研究院(暨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洛阳分所,由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合作建立)全资持有的洛阳中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科院下属投资管理主体),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员个人共同成立。之后通过股权转让、增资的方式又陆续引入了其他自然人和非公股东。截至目前,该国有股东持股仅12%。

之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根据前面的路径分析,路径一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激励收益受其薪酬总水平30%、40%相应指标的影响;路径三中国有科技型企业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而路径二中因为持股员工是按评估值入股所以享有平等的股东分红权利,则不再受其薪酬总额影响。

如前所述,国企十项改革试点其中之一即“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试点”,包括完善国企负责人薪酬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因此在1+N系列文件中,《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年度工资总额以及内部分配等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而就在本文止笔时,《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了,根据主业市场化程度及重要性程度区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仍保留核准制的企业,允许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探索备案制,允许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并允许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同时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多种激励措施。使得前述路径中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收益限制便具备了政策上的突破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企员工持股的激励效果,并希望可以尽快覆盖到各地方国企。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路径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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