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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20(口头审理于证据)

发布时间:2023-12-31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20(口头审理于证据)

专题二十 口头审理与证据

(一)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确定(《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

口头审理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也可以由复审委员会决定。

1. 复审口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①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② 需要实物演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2. 无效口审请求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① 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②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③ 需要实物演示;

④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有关当事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3. 复审委自行决定口审

①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②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

二、口头审理的程序

1. 口审通知(《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3节)

口审通知分复审程序口审通知和无效程序口审通知,具体区别如下:

(1)复审程序口审通知

①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

② 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

③ 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

④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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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2)无效程序口审通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条)

①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

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③ 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④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2. 公开进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5节)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3. 口审参加人员(《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3节)

①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②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③ 涉外主体的当事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师参加口头审理。

4. 口审过程(《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5节)

(1)第一阶段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2)第二阶段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先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其后,由合议组就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接着,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专利权人进行质证,需要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3)第三阶段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进行口头审理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

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调查后,合议组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倾向性意见,必要时将其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并126

听取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4)第四阶段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休庭合议;然后,重新开始口头审理,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

5. 口头审理的中止(《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6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① 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② 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③ 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④ 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例如,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

6. 当事人缺席和中途退庭(《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8节、第9节)

(1)当事人缺席

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

(2)当事人中途退庭

未经合议组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

7. 证人出庭作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10节)

① 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的证人可以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的,合议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合议组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需要证人对质的除外;

③ 合议组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提问。证人应当对合议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不回答。

8. 记录(《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11节)

在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录完毕后或者在口头审理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记录人更正。

9. 旁听(《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12节)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

10.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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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权利

① 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②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③ 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④ 有权进行辩论;

⑤ 无效宣告请求人有权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⑥ 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⑦ 复审请求人有权撤回复审请求;有权提交修改文件。

(2)当事人义务

① 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

② 发言时应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

③ 辩论中应当摆事实、讲道理;

④ 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

⑤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⑥ 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二)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本部分涉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重点内容。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可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的相关规定。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1节)

1.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 举证责任确定

在依据前述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 举证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的提交(《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节)

1. 外文证据的提交

(1)译文提交

①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③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128

为证据使用。

(2)译文异议

①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②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2. 域外证据的提交

(1)证明手续

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②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例外情形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① 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②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③ 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3. 物证的提交

① 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②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物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但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最迟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该物证;

③ 对于经公证机关公证封存的物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可以仅提交公证文书而不提交该物证,但最迟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该物证。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3节)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也可以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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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的,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所需费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

四、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节)

1. 证据的质证

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2. 证据的审核认定

(1)证人证言

①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 证人应当出席口头审理作证,接受质询。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

(2)认可和承认

①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③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3)公知常识

①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② 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公证文书

① 一方当事人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时,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仅根据证人的陈述而作出公证文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 如果公证文书的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者公证文书的内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则相应部分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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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节)

1. 互联网证据

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2. 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

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形成的记载有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内容的书证,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专利在申请日前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3. 技术咨询、鉴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所需的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当事人承担。

4. 样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在提交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时,有权以书面方式请求在其案件审结后取走该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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