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

二○○九年普法讲座——《食品安全法》解析与探讨
主讲人:梁伟军 副局长
大家好。很荣幸地利用这次会议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研讨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我演讲的主题是《食品安全法》解析与探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国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二是立法进程回顾,三是该法历次修改关键点评析,四是该法日后有待改进之处。
一、 立法背景目的: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2003年以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瘦肉精”、“苏丹红”、“陈化粮”等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尤其是去年九月有号称“奶业911”的三鹿奶粉事件,更加快了食品安全法推动的步伐。当前的《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食品安全法》的外延和内涵,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交叉与重复的局面,更好地保证了食品安全。
二、 立法进程回顾
我国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开始,就已经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的工作。2005年9月,召开
了食品安全中美研讨会;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并专门提出了相关议案、建议,征求代表和委员的意见。
2005年11月和2007年4月,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并最后讲名称由《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形成草案,经过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五年立法调研,于今年的2月28日最终通过并颁布。
三、 历次修改之关键点评析:
《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四次修改审议,逐渐成熟完善。本人也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特邀参与人之一,总结有以下诸多精彩之处,略作点评。
1、 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这个非常关键。关于体制之争一直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核心的问题。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监管体制是三种,即单一制,多部门制,综合制。我国根据国情最终选择了综合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段管理体制。但是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地方各级政府(省、市、县)也要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实行首长负责制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府的执政自信。
2、 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这是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投入的安全使用,明确规定了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
3、 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合格的食品,但绝不等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夸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确立,避免了盲目夸大和无端恐怖。
4、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5、 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
目前虚假的广告是在太多,食品广告也不例外,这暴露了某些监管部门只能的缺位。记得“三鹿奶粉”当时的广告还是中国航天员指定用奶呢,我真的为我们的航天员担心啊!
6、 取消食品质量免检制度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就重新申请,这三年处于质量监督的真空期就给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三鹿事件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这次本法增加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规定,让实行了9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7、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靠监
管部门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一是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二是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
三是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食品企业主动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除上述制度外,我希望随后的实施细则或将来修改时,建议建立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和创立食品安全保险新险种,将风险由事后承担转化为事前承担,由企业自己承担分解给社会保险机构承担,避免因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企业破产而受害者无处索赔的尴尬局面。
8、 减轻企业抽检及跟踪调查负担,取消食品监管码制度。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9、 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
三聚氰胺之后,又出现蒙牛特仑苏牛奶添加OMP事件。显然,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依然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甚至滥用的现象,针对这个现象,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且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10、 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人民币;然而,因缺乏监管,保健食品市场的信任度大幅降低,而实行严格监管,对该行业重新洗牌,也是规范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11、 有效处臵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臵,会导致危害结果扩大。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机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制度,即报告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政府责令召回制度。
12、 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突破了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除了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