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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特定物与种类物

发布时间:2023-12-03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3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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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特定物与种类物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特定物与种类物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特定物与种类物。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1)概念

A.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B.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因为所借之物或钱已被处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还原物或原币,况且原物、原币与返还的物、货币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种类物。

B.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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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特定物与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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