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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副校长预防校园欺凌法治讲座稿《远离校园欺凌,走向美好明天》

发布时间:2023-06-09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法治副校长预防校园欺凌法治讲座稿《远离校园欺凌,走向美好明天》
各位同学,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进行学习交流。我是来自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多年来一直从事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在检察院众多工作中,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等。今天来到这里,是给同学们上一堂预防校园欺凌的法治课。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如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全社会高度关心关注的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并明确提出了“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重要指示。检察长也高度重视,亲自担任法治副校长,为同学们讲授法治课,并多次就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同学们,在你们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还有好多威胁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比如食物中毒、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害等。一旦碰到了这些情况,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学会分辨美与丑,懂得欣赏美好的事物,同时也要知道如何应对丑恶的现象。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也就是说在
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制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的话,就会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我想先跟大家谈谈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要判刑坐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实施了8种罪名以外触犯了刑法的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可能会由此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就是要赔钱。这里我举两个例子:
案例一:某日晚上,符某(16岁)与朋友骑电动车在外面闲逛。期间,因为孙某对他们吼了一声,就怀恨在心,叫来周某(17岁)、陈某(15岁)、李某(16岁)等人,以一起吃
烧烤喝酒为由将孙某骗至某小学操场,对其进行殴打,将其打昏后,抬到操场主席台上后离开。次日中午,孙某被发现时已死亡。
这里15岁的陈某、16岁的符某及李某、17岁的周某,都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答案都是肯定的。陈某等4人都已年满14周岁,故意殴打他人,最后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4人批准逮捕。大家看看,平时都是一起玩的小伙伴,符某骑的电动车还是向被害人苏某借的,就因为对方讲话声音大了点就要报复,就要狠狠地打,最终不仅把自己,还把几个好伙伴也送进监狱,使5个家庭遭受巨大灾难。
所以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动手打人,一旦动手,有理也说不清了。许多恶性案件,都是因吵架、推搡引起的。因此,要谨记一句话:君子动口不动手,得饶人处且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忍不惹麻烦!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校园欺凌: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教育部等部门也先后多次发文,体现了治
理校园欺凌的坚定决心。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有什么危害,人们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校园欺凌只是小孩子之间的打打闹闹,这是绝对错误的认识。要知道,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的伤害非常巨大,有的甚至会留下终生阴影。因此,校园欺凌者不能仅仅受到道义上的指责,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晓英、晓青等人是一所职业学校二年级的学生,她们在学校里飞扬跋扈,很多同学都敢怒不敢言。仅因为怀疑一年级新生晓欢在背后说她们的坏话,晓英、晓青等人便闯入宿舍对晓欢拳打脚踢,还往晓欢头上浇脏水,揪着她的头发猛往地上撞,让她跪下向每一个人喊爸爸,拿拖把当椅子逼着她在上面晃来晃去……直到晓欢不敢说任何话、不敢看任何人了,晓英、晓青等人才扬长而去。被打后的晓欢神志恍惚,情绪低落,后请病假回到家中。她总是躲在屋里不敢出门见人,只要一提到学校就会大喊大叫,而且晚上经常失眠,睡着以后也会做噩梦。医生诊断晓欢为应激性障碍,目前处于抑郁状态。在律师的指导下,晓欢的父母带着她拨打了110报警。很快,公安机关对晓欢遭遇的校园欺凌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将晓英、晓青等人抓获归案。经鉴定,晓欢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但是,比身
体伤害更严重的是晓欢受到的心理伤害。随后,检察机关以晓英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晓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晓青等参与欺凌的几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晓欢因被欺凌而心理受到重创,等待晓英、晓青等人的,则是学校的开除和铁窗下的眼泪……这里没有赢家。人们都知道校园欺凌是不对的,应该预防、制止校园欺凌,但是,人们真的了解校园欺凌吗?到底什么是校园欺凌呢?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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