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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样本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福建省建设厅相关印发《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措施》通知
闽建建[]5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规范建筑工地特种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检测、使用行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措施
3.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
4.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5.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申请表
6.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牌(式样)
7.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汇总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
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
第三条凡在福建省内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
(含拆卸,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登记等活动及对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制订事故应急方法或应抢救援预案。
第二章购置和出租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该含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租设备应该有注册登记证,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租赁活动。
第七条出租(使用)单位购置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和配件,必需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生产合格产品,并配置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购置、出租、使用:
(一)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明令淘汰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要求安全技术标准;
(三)超出要求使用年限。
第八条出租(使用)单位应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含购销协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汇报等文件;
(二)运行资料:定时检验和定时自行检验统计、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和改造统计、运行故障和事故统计、运行时间统计;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其它资料。
第九条出租单位应该对出租特种设备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承租单位签署协议时,应该出具检测合格证实,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装
第十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需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业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行安装自己承包施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安装单位应该和委托单位签署安装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装单位应该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题安装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方法,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指挥、监督。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后,安装单位应该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实,并指派安装技术人员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将下列工程资料立即移交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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