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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北京同仁堂中医医院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东卫医字2010224号
东城区卫生局2010年医师
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对医师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客观公正记录医师的执业状况,进一步规范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实施范围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在东城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新毕业不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统一纳入下一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职责
东城区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东城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李亚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禹震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医政科、科教科、人事科、纪检监察、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政科。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审查考核机构资质;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抽查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依法运用考核结果等。
(二)考核机构及职责
1、辖区各二级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承担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4、区卫生学校和卫生教育中心承担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其中整形美容机构、口腔门诊部(诊所)、体检专业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考核工作,分别由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北京体检协会和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承担。区急救站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考核工作由北京急救中心承担。
四、考核内容及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申请。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由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
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进行初步考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初步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考核机构综合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备案,区卫生局将医师考核结果审核后,由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二)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试的,即为不合格。
2.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对应的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医师协会申请复审。
3.考核结果将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独立执业活动36个月,并在东城区卫生教育中心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东城区卫生教育中心再次进行考核。
(1)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2)再次考核不合格,由东城区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符合《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十四种不合格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20日前)
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1.考核机构申报、审批、公示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
2.考核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
(1)通知(10月1日-10月10日):考核机构必须通知每一位参加考核的医师。可直接发放《东城区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或委托医师注册所在的机构通知。
(2)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10月11日-10月31日):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报医师考核机构;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报考核机构,并由考核机构确认行为记录结果。
(3)业务水平测试(11月1日-11月30日):考核机构进行业务水平理论及技能(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基三严”等)考试。
(4)作出考核结论(12月1日-15日):各考核机构的考核委员会综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和最终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
(三)总结阶段(2011年1月)
全面总结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适时召开医师考核管理经验交流会议,就加强医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进医疗服务的经验进行交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考核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及时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各考核机构要学习《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考核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加强配合,紧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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