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地分类标准
-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铁路运费).....................最新资料整理推荐.....................
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
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
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
M工业用地industrial,manufacturing
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
road,streetandtransportation
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utilities
G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spaceand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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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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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
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
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
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H
建设用
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
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
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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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H1城乡居
民点建
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
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
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
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乡建设
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
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
通设施
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
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
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
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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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H22公路用
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
用地
H23港口用
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
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
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
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
用地
续表3.2.2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H25
管道运
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
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
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
用设施
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
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
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
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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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H4特殊用
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军事用
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安保用
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
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采矿用
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
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它建
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
施等用地
E非建设
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自然水
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
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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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类别代码
类别名
称
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E13坑塘沟
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
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农林用
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
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其它非
建设用
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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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2.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
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的用地
R1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
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
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
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二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
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
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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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R2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
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
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
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
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
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
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
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
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
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
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
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文化设施
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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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A21
图书展览
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
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
地
A3
教育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
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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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A31
高等院校用
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
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
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
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
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
职业高中用地
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
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
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
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
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
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医疗卫生用
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
救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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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A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
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
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
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
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
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
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
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
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
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
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
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
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
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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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B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商业设施用
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
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
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
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
度假村等用地
B2商务设施用
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
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
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
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
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
地
B29
其它商务设
施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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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B3娱乐康体设
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
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
用地
B32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
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
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公用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
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
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用地
B49
其它公用设
施营业网点
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
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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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B9
其它服务设
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
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
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
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
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
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
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
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
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
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
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
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
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
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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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W3
三类物流仓
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
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
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
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
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
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
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
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
地
S4交通场站用
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
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
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
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
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
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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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S42
社会停车场
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
车库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S9
其它交通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
场等用地
U公用设施
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供应设施
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
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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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U12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
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
归类
U13
供燃气用
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
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
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
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设施
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
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
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
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
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
站等设施用地
U2环境设施
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
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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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U21
排水设施
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
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
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
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
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
等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
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
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
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
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
地
U9
其它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
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绿地与广
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
空间用地
G1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
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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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
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
复。
3.1.2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
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
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
尺。
3.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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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
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
小数点后两位。
3.1.4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
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3.1.5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3.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
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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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
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
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
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人)
气
候
区
现状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
指标
允许采用的规
划人均城市建
设用地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
规模
≤20.0万
人
规划人口
规模
20.1~
50.0万人
规划人口
规模
>50.0万
人
Ⅰ
、
Ⅱ
、
Ⅵ
、
Ⅶ
≤65.065.0~85.0>0.0>0.0>0.0
65.1~75.065.0~95.0
+0.1~
+20.0
+0.1~
+20.0
+0.1~
+20.0
75.1~85.075.0~105.0
+0.1~
+20.0
+0.1~
+20.0
+0.1~
+15.0
85.1~95.080.0~110.0
+0.1~
+20.0
-5.0~
+20.0
-5.0~
+15.0
95.1~
105.0
90.0~110.0
-5.0~
+15.0
-10.0~
+15.0
-10.0~
+10.0
105.1~95.0~115.0-10.0~-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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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15.0-0.1-0.1-0.1
>115.0≤115.0<0.0<0.0<0.0
Ⅲ
、
Ⅳ
、
Ⅴ
≤65.065.0~85.0>0.0>0.0>0.0
65.1~75.065.0~95.0
+0.1~
+20.0
+0.1~
20.0
+0.1~
+20.0
75.1~85.075.0~100.0
-5.0~
+20.0
-5.0~
+20.0
-5.0~
+15.0
85.1~95.080.0~105.0
-10.0~
+15.0
-10.0~
+15.0
-10.0~
+10.0
95.1~
105.0
85.0~105.0
-15.0~
+10.0
-15.0~
+10.0
-15.0~
+5.0
105.1~
115.0
90.0~110.0
-20.0~
-0.1
-20.0~
-0.1
-25.0~
-5.0
>115.0≤110.0<0.0<0.0<0.0
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
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图B执行。
3.2.2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2/
人内确定。
3.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2/
人内确定。
3.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
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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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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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气候区
III、IV、V气
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
面积
28.0~38.023.0~36.0
3.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3.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3.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
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3.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3.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用地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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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居住用地25.0~40.0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
5.0~8.0
工业用地15.0~30.0
道路与交通设
施用地
10.0~25.0
绿地与广场用
地
10.0~15.0
3.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
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