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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应流股份-全国市长研修学院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地形图)《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已经xx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
关于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平安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畅通,
保护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平安监视
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视管理机构
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
门和铁路监视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平安
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平安的教育,落实护路
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平安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
路平安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平安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立、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
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
任,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管理人员,执行保障消费平安
和产品质量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
育培训,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立、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平安。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制止扰乱铁路建立、运输秩序。制止损坏或者非法占
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
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平安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
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
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
理。
对维护铁路平安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铁路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立物
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展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
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从事铁路
工程建立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立单位应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展工程建立,并对建立工程的质量平安进展
监视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铁路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
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立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
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
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立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
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迫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立工程的建立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
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合
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立、设计、施工
单位压缩建立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立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
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展运营平安评估。收、评估合格,符合运
营平安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道路路及其邻近区域进展铁路建立工程施工,
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平安管理规定。铁路建立单位应当会同相
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平安施工方案,按照方
案进展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平
安。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立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
或者设计运输量到达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
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穿插的,应当设置立体穿插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
要与铁路穿插的,应当设置立体穿插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
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穿插的,应
当逐步改造为立体穿插。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
施穿插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穿插设施及其附属平安设施所
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穿插的,由铁路方承担建立费
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立标准建立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
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穿插的,由道路方承担建立费
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道路路建立标准建立所增加的费用,由铁
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立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穿插设施以及既有铁
路道口改造为立体穿插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那
么分担建立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穿插设施及其附属平安设施开工验
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立、运输的平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
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答应证、维修答应证或者进口答应
证,详细方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
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
辆符合平安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消费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
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消费设
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平安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平安的铁
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展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
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
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消费和检测、检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平安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
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
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
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
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
即停顿消费、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
取措施消除缺陷。详细方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铁道路路两侧应当设立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铁
道路路平安保护区的范围,从铁道路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
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间隔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间隔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平安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立
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视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的,由铁路监视管
理机构组织铁路建立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
地范围外划定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
据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组织有关铁路监视管理
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
设施保护区重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立
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
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立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
工程开工资料进展勘界,绘制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
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
全封闭管理。铁路建立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
行业监视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
志。
第二十九条制止在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烧荒、放养家畜、
种植影响铁道路路平安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制止向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
平安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
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
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平安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平安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平安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平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平安监视。
第三十一条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
及铁路运输平安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采取平安防护措
施后仍不能保证平安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撤除。
撤除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道路路
平安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别人在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已依法
获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撤除非法建立的建筑
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
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
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道路路两侧建造、设立消费、加工、储存或
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防护间隔。
第三十四条在铁道路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铁路平安保护要求。
在铁道路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
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
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
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前方可进展。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道路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
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制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道路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
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平安的,应当设置地下水制止开采区
或者限制开采区,详细范围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
气体的消费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平安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平安隐
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
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
他影响铁路桥梁平安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展围垦造田、拦河筑
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展平安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
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制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以下范围内
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
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缺乏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
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缺乏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
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
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
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
展疏浚作业,应当进展平安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
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平安或者采取平安技术措施后,
方可批准进展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展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
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
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平安
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
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
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分担。
第四十一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民武
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
并遵守航行规那么。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
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
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
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
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
路建立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
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
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道路路路堑上
的道路、跨越铁道路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
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道路路的平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
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平安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
运输提供效劳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
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
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铁路与道路穿插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
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挪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
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平安防护设施。
道口挪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平安防护设施由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
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
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
口停顿线以外或者铁道路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平安地点。无法
立即移至平安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
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
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
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早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
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在以下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穿线路等
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制止毁坏铁道路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
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道路路封闭网及其他
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制止施行以下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平安的行
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展钻探,堆放重
物、垃圾,燃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
展其他危及光(电)缆平安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制止施行以下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
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
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
企业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
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道路路、铁路防护设施和
警示标志进展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
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视管理机构。巡查和处
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平安管理制度,完善
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平安。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
业监视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详细方法由国务
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
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平安培训,进步从业人员的业
务技能和平安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平安防护,
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平安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
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
性能完好和平安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
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顶峰期或者恶
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应急管理措施,
加强铁路运输平安检查,确保运输平安。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
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平安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
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
部门的规定施行火车票实名购置、查验制度。
施行火车票实名购置、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
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
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回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
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
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
物品进展平安检查。
从事平安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平安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平
安检查职责,并有权回绝不承受平安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
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承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
施行的平安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
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制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
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
以下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制止
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展平安检查,
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承受平安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平安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平安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装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
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
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丧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
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
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
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
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丧失。
第七十三条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立和使用,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平安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平安应急保障体系,并装备
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平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制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
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
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平安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
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平安管理,
遵守有关食品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
平安。
第七十七条制止施行以下危害铁路平安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道路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挪动铁道路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
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挪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
标桩、防护设施和平安标志;
(七)在铁道路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
道路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道路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
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
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挪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
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回绝下车等方式侵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立、运输、设备
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施行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违背本
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背
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立、运输、设备制造维修
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顶峰期和恶劣
气象条件下运输平安的监视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
要设施设备的平安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
实情况的监视检查。
第八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
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平安消费协调机制。发现重大
平安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
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得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
路运输平安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
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平安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
立即排除。重大平安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顿作业;重大平安隐患排
除前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施行铁路平安监视检查的人员执行监视检查任务
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
平安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平安检查职责。
第八十三条铁路建立单位和铁路建立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违背本条例关于铁路建立质量平安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
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程建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处分。
第八十四条铁路建立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
路建立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道路路及其邻近区域
进展铁路建立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平安管理规定,影响
铁路运营平安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依法应当进展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
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
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撤消相应的答应
证件。
第八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平安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
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
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平
安防护设施;
(三)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铁路平安防护要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
塔进展维护和管理;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
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在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烧荒、放养家畜、种植
影响铁道路路平安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道路路平安
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平安的物质的,由铁路监
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
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平安协议,在
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
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背保证铁路平安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平安标准,影响铁路运输平安的,由铁路
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展平
安监视的,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九十条在铁道路路平安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
铁道路路两侧建造、设立消费、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
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定的平安防护间隔的,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九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
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铁道路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
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制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
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平安的设施;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制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
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
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
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
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展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
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
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
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
口平安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
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
铁路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
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
中夹带制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装备必要的应急
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
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装备必
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丧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
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
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承受平安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平安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平安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详细情节行使行
政处分权,详细方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
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铁路建立、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
背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
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指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背本条例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平安管理参照本条例
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
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
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12月27
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平安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