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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产权制度)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1.13
•【字号】浙财农字〔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市不发):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186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等产业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生
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
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附件: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生猪良种
补贴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等
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淅农计发〔2007〕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猪良种补贴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猪品
种改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市县
农业、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落实。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生猪良种补贴计划,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包括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申报以及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
理进行检查、监督等。
第四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遵循农民受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做
到“补贴政策、补贴区域、补贴对象和数量公开”。
第五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以县(市、区)为单位组
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补贴对象:列入中央和省定生猪良种补贴的县(市、区)范围内,计
划并自愿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
养殖场(户)。
第七条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
每份精液l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八条补贴方式:省财政厅按补贴标准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县(市、区)财
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夜不多于2份,每份精液不高
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生猪良种供精中心、供精点、种猪场等生产
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
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和农业鄙、财政
部确定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制定并下达《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品种、规模、金额、实拖范围和实施要求等。
第十条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的年度
《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县(市、区)生猪良种补贴实施
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对象(养殖场户)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供精
单位、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拟申请列入中
央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按中央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省农业厅负责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
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
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种猪场和供精中心的评定,供精点(站)由承担
项目的市级农业(畜牧)部门评定,供精种公猪由承担项目的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评
定,具体确定办法详见《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
办法》(浙农专发〔2007〕158号)。承担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种猪场、种公猪和供
精单位在省农业信息网(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上公布(更新),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县(市、区)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工授
精工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仲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
容及标准等。
第十四条供精单位在项目县(市、区)开展人工授精时,必须使用确认的良
种公猪,良种猪精液包装上须加施“生猪良种补贴”标识(见附表l),同时将母猪
人工授精情况登记造册(见附表2),连同母猪人工授精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
表3)于每月终了后l0天内报养殖者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认
可、供精单位盖章的明白卡(见附表4),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
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同
时,要积极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当地农业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
变相提高精液价格,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
格、以及违反收费规定的,取消其供精资格。
第十六条供精单位每月l0日前将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情况(本单位上月新发
生更替种公猪、开展母猪人工授精的供精与配种记录等),同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
形式(见附表5)报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汇总
后,每季度末报省农业厅,并建立文档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承担项目的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要建立生猪良种补贴公示
制度,适时在项目村张榜公示本村受益养殖者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见附表6),
并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指导督查,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
授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母猪人工授精情况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有关凭证,以及
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按季编制本县(市、区)母猪人工授精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表(见附表7),报同级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同级农业部门提供的有关凭证和母猪人工
授精情况进行审核,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
价格少于10元,按实际价格计算,每份精液价格l0元或l0元以上的,按l0元计
算;每胎配种使用l份精液的,按1份精液结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
液的,按2份精液结算。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生猪良种补贴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适
当安排工作经费,切实保证生猪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大对生猪耳标及其信
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方案要求使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专
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
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
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入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l个月内,将上年
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抄送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年度
生猪良种补贴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良种公猪的要求、供精单位和猪人工授精技;校服务点的条件
及相关操作指南由省农业厅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