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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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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重力坝)补助、补贴等是否计⼊⼯资总额?(最⾼法院观点)
问: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常需要⾯临的问题就是确定劳动者的⼯资总额。在计算劳动者⼯资总额时,由于⽬前各
⽤⼈单位发放的⼯资项⽬繁杂,当事⼈之间对⼀些补助、补贴是否应当计⼊⼯资总额往往容易产⽣争议。这些补助、补
贴究竟是否应当计⼊劳动者的⼯资总额中呢?
答:从理论上看,劳动者的⼯资应当是其基于向⽤⼈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对于劳动者⼯资的具体组成,由
于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在1990年1⽉1⽇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
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奖⾦、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资、特殊情况下
⽀付的⼯资。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了相应规定。
根据这⼀规定,计⼊劳动者⼯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
给职⼯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影响⽀付给职⼯的物价补贴。⼀般包括补偿职⼯特殊或额外劳动消
耗的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以及为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
⽀付的各种补贴。
国家统计局于同⽇发布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中,对于⼯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和
范围也进⾏了相应规定,根据这⼀解释规定,劳动保险和职⼯福利、劳动保护⽅⾯的各种收⼊待遇,均不应计⼊⼯资总
额,⽐如⽣活困难补贴、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等。
以上规定在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参照适⽤,从⽽较为合理地确定劳动者具体的⼯资组成和⼯资总额。
结合劳动者⼯资的性质和上述规定精神可以看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确定劳动者⼯资总额的时候,不能对⽤⼈单
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补助、补贴等⼀概⽽论,认为均应或者均不应计⼊劳动者的⼯资总额,⽽是应当具体分析这些补助、
补贴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房改政策不尽相同,所以⽤⼈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计⼊⼯资
总额,还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予以区分,对于那些专款专⽤,劳动者不能⾃由⽀配的住房补贴,⼀般不应作为⼯
资对待,⽽对于那些以现⾦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以⾃由⽀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资总额。
——载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