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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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脾围)1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建立
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国资委国资考核〔〕号《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
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根
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
素,按照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
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
活动。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效益相联系。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
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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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按照政府发布的
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所在市企业职工平
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三)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工资总额预算
要与公司资银预算和成本预算相结合,与资银支付能力和人
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
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四)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
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
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
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注重分配公平。合理调节所属子公司之间、公司
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合理确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
工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范围:纳入财务决算合并
范围的所有出资企业。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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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并对各出资企业工资
总额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出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内
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做好各
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等
各项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
管理体系。
第七条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
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
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
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
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一致。
第十条综合考虑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体制以及各出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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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差异等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分
为投资行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非投资行业企业工资总额
预算。投资行业企业基本上涵盖原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企
业;非投资行业企业为公司其他出资企业。
第十一条非投资行业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计增长(减
少)额两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是指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
额,扣除企业改革改制、减少人员等因素应减发的年度工资
数额。
工资总额预计增长(减少)额,按照政府发布的年度工
资指导线要求,以企业法人为单位,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指标
预算,参照同行业、所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力
市场价位,综合考虑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依据当年财务预算,持续盈利且较上年增长的,
预算利润总额每增长1%,按预算利润增长率的0.2-0.5%安
排工资总额增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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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
预算利润增长率的0.3-0.5%安排工资总额增长,职工平均工
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
出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且为3倍以下的,按预算利润增长率的0.2-0.3%安排工资
总额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发布的
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出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
倍的,按预算利润增长率的0.2%安排工资总额增长,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
线。
(二)当年预算实现扭亏为盈的,其工资总额适度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
线下线。
(三)当年预算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不
增长或适度增长,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政府发
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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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年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或当年
预算利润总额出现负增长但仍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原则上
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按预算利润减少率的0.3-0.5%视情确
定。
第十二条投资行业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投资行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照工资总额以不低于1/3
的部分与各出资企业的净利润指标及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
收益率等指标挂钩作为当年工资总额提取依据。工资总额与
上述指标挂钩的比重将逐年调整。
第十三条在预算年度内出资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等
情况增加职工的,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应增加年度工
资总额。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认真编制年度
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有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全员
劳动生产率、工资标准及职工人数等涉及的指标数据要据实
编报,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工资总额
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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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各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1
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各出资企业年度主要生产年度计划和经济效益预
算安排情况;
(三)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依据、标准及数额;
(五)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见附件)及编制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控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将经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
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要结合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推动公司分
配制度改革,制定薪酬分配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意见,建立
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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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价位协商确定关键性管理、特殊岗位职工的工资
待遇。
第十九条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和内部绩效考核
等情况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
切实加强对出资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
况偏差较大的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核定的年
度工资总额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以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
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
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二条年度结束,各出资企业结合编制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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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组织出资企业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
由负责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核意
见。
出资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公司核准确认后,作为编
制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依据。
对预算利润总额高于实际实现利润总额10%以上,且年
度中间未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按实际实现利润总额清算超发
部分;以及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超过预算3%的部分,
将相应核减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各出资企业因实施工资挂钩
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
重大调整或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前,继续作为负债进行专
项管理,具体使用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用于以下改革成本
的支出:
(一)补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内退职工基本生活
费、社会保险费部分;
(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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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于困难职工救助;
(四)支付离退休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外费用;
(五)用于企业年银等职工福利性项目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出资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中,
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公司将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
任人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