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护士法
-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PFEP)《管理杂志》的起草和颁布护士立法在本世纪初即在欧洲一些国
家开始实行。
英国于1919年率先公布了《英国护理法》,随后,荷兰于1921
年公布了护理法,芬兰、意大利、波兰等国也相继公布了护理法。
1948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
经大会决议,选定刘干卿、王泰元、聂毓禅、胡惇五、刘效曾为委员,
由聂毓禅为召集人的护士法小组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
商报告请公决案,但由于国内战事未付诸实施。
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士立法的研究报告。
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
《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为各国护士立法必须涉及的
内容提供了性的指导。
至1984年,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
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尚未形式颁布护士法
的国家已屈指可数。
我国卫生部自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工作,
通过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建国以来护士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对
我国护理队伍的现状做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护士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稿进行了
多次修改和完善。
为了配合将要施行的《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和护士资
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行制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颁布施行。
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对于我国借鉴世界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国护士质量
的根本保证。
我国护理教育比较薄弱,各地培训的护理专业毕业学生的理论水
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促进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保证临床用人的基本理
论水平和基本技能,从而保证护士质量。
其次,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遏制
安插未经正规专业培训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的有效手段。
据卫生部1985年调查,在当时全国63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
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30。
非专业人员大量进入护士队伍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就是没
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按照《管理办法》,统一全国护士上岗的基本资格,并由卫生行
政部门统一管理护士的执业许可,可以有效地阻止非专业人员从事护
士工作。
第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保证
医疗护理质量和保证公民就医安全的根本措施。
现行的护量管理制度一方面无法保证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
方面大量的护理员的顶替护士上岗,从而使护士质量难以保证,并造
成许多护理差错事故。
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可以从根本上
改变这种状况。
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精心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
国护士管理办法》于1993年3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
长陈敏章签发第31号部长令,向全国发布,并自1994年1月1日正
式施行。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
章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为了学习、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卫生部还随文附发了《护
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介绍了这份文件的背景情况,制定的必
要性和起草过程,还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护士执业水平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从
1994年起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每年举行一次,1994年进行试点,
1995年全面铺开。
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测量方法,即从试题
编制、考试实施、阅卷评分、分数转换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
初步确定考试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
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测试方法采用多选题书面考试形式。
考试工作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该中心将从全国各地聘任一批护理专家担任命题委员,承担考试
命题、审题和制定《考试大纲》等工作,并在考试前向考生提供《考
试大纲》及《考试复习资料》等考务信息。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试点于1994年6月在云南、河南、北京三
个省市进行,参加这次考试的考生全部为1993年毕业的普通中等卫
护校的毕业生,共1413名,考试历时4,分上、下午进行,试题共
240道,分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护理、儿科护理5
门课程。
题型包括1、2、型、型4种当代教育测量领域中应用较广泛地
题型。
这次试点考试为我国护理管理步入正轨迈出了第一步,是一次成
功的尝试,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正式启动打下了基础,对《护士管
理办法》的贯彻施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1995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在全
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举行。
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孙隆椿在北京卫生学校视察了考场,他说,护
士执业考试,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的安全,巩固护
理教育成果,使护士管理逐步科学化、法制化。
参加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考生共有96061名,平均成绩为
12914分总分200分,及格线105分。
这次考试的对象除应届中等卫护校护士专业毕业生外,还有未取
得护士职称或已取得职称未经过正规护理专业培训的人员。
浙江省以平均1639分的成绩名列全国第一,其后为江西、上海、
江苏、陕西、新疆等。
有超过20的考生考试成绩低于105分的及格线,其中大部分为
无专业学历者。
1996年全国护士考试于6月7日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同时进行,考生共81776名,平均及格率为7807。
1996年考生中1995年毕业生有38919人,占48,30岁以上考
试生占11,少数民族考生占75,卫生系统考生占80。
考试确定5门科目,共230道考题。
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年护士执业考试试题多
项指标达到考试测量学标准,难度适中,分布合理,中等难度试题占
62,易题占25;各科90以上试题为应考查的重点知识和技能,试卷
总体平均难度比1995年有所降低。
据透露,此次考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试题难度属中等偏易水
平,但考生及格率较低;非应届毕业生及格率明显低于应届毕业生;
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免考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决定,造成不平等竞争
等。
为此,卫生部医政司要求,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要进一步深化
护理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各级各类医院应重视护士特别是非正规卫、护校毕业护士的在职
培训,加强系统专业培训。
各省市要严格掌握免考标准,引进竞争机制,对全日制普通中等
卫、护校毕业生不能一概免考。
此外,各地对社会办学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正规卫护校现有师
资、办学条件等卫生资源、避免浪费。
1997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3000
多名考生参加了考试。
为配合当时我国护理界正在积极推行的整体护理,而在该年的试
题加入了整体护理内容。
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获得大
专以上护理专业文凭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
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文凭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可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必须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
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
后出台了《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开始着手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机关一般为护士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
的注册工作。
首次申请护士注册者,应填写卫生部统一式样的《护士注册申请
表》,向主管部门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缴验专业学历
证明、身份证明和《执业证书》,并缴纳注册费。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注册期满前60日可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除需缴
纳验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单位证明及《执业证书》外,许多省、自
治区、直辖市还规定了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再次注册的条件。
如《河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再次注册……
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包括一专业进修;二参加专业学习班、培训班、讲习班;
三参加学术会议;四参加学术讲座;五参加示范教学;六参加安例讨
论;七参加专业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
这些条件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护士的知识更新和水平的提高,起
到了护士注册对继续教育的促进作用。
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
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
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
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
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
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
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
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
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
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和综合医院
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
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
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
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
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
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
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
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
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
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
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
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
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
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
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
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
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
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
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
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
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
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资格证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护士资格考试课程!】
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
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电
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