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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理赔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产险理赔

产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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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优美语段200字)

在财产险理赔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增值税的

问题,如货运险当中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火险当中

原料存货的灭失;货运险、火险、船舶险、船舶建造险

或机损险当中机器损坏的修理等,被保险人都

有可能向保险公司提出有关增值税的索赔。

一、有关增值税的知识

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与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以及进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与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

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

“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

过税的部分征税;对于产品来说,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

节税负之与。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

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

与生产环节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

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进

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主要是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

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乘以13%扣

除率计算的税额。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当期销

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定条例》

(以下简称“暂定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一般货物增值税

率为17%;销售粮食、食用油、饲料、化肥等特殊产品税率为13%;出货

物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理赔处理

在财产险理赔的实际工作中,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有

的时候会根据增值税发票,按照税后的价值进行索赔;有的时候被保

险人还会就损失的保险标的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索赔。在保险理

赔中,对于增值税的索赔大部分都是不赔偿的。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情

况有以下几种:

1.国内货运险

在国内货运险中,被保险人既有可能是卖方,也有可能是买方。对于

被保险人是卖方的情况,一般是指正常贸易中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就其

出售给买方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销售中包括增

值税,且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火灾、碰撞、盗

窃、水湿等,买方应按照损失后的货物价值(含增值税)与卖方核算。

按照上述“销项税额的确定”章节所讲的,由于卖方可不用承担损失

部分货物的销项税额,所以不管被保险人(卖方)是“一般纳税人”还

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

普通发票,对于其损失的货物都应该按照税前的价值赔偿,增值税部

分将不予赔偿。

按照上述“进项税额的抵扣”章节所讲的,由于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卖方(一般纳税人)要自

行承担因销售货物损失而导致的上一环节进项税额的损失。在实务中,

被保险人也可能就这部分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这部分损失,

如果保险金额是按照税后的价值确定的,则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已经

就增值税进行了投保,对这种增值税损失是可以赔偿的。但理赔人应

要求被保险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查阅

其是否已经在“税款计算”栏目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中进行了登记。

对于被保险人是买方,且买卖双方已经正式完成了交易(也即买方已对

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的情况,如果买方内部将货物由一个地方运往

另外的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失,按照“暂定条例”的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买方除了要承担损失货

物税前价值的损失外,还要承担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损失。对于这种情

况下的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但理赔人同样应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已经

对这部分增值税进行了“转出”。另外,在国内货运险中,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

12日财税字[1998]114号”与“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

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

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

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所以对于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情

况,如果被保险人索赔运费部分的损失,理赔人应按此规定,只按照

运费普通发票金额上的93%进行赔偿

2.进货运险

对于进货运险,如“进项税额的抵扣”所讲的,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于

报关前发生的损失会按照损失后的价值征收进项税额,所以对于报关

前发生损失的情况,被保险人不会索赔增值税。但对于报关后至收货

人仓库之间,或在保税仓库存储期间发生损失的,按照“暂定条例”

的规定,被保险人不能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损失,要自行承担。对

这部分增值税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应该赔偿的。因为即使被保险人

进行了加成投保,其加成部分也是针对预期利润的,与增值税无关,

除非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特意申明要投保增值税的损失。

3.机器设备的维修与更换

在火险、机损险、船舶建造险理赔实务中都会涉及机器设备因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要修理更换零配件的情况,而零配件的新购价

格中经常会包括增值税。“暂定条例”中只规定了:购进固定资产的

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没有规定更换零配件的进项税

额不能抵扣。在实务处理中,对于发生损失需要更换零配件的情况,

只要不属于对原有设备进行提高性能与改变用途的,其维修部分的增

值税是可以算在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也即如果被保险人是“一般

纳税人”,对于其机器设备维修部分的增值税是不应该赔偿的。

对于机器设备发生完全灭失,需要重新更换的情况,由于被保险人不

能抵扣,从重置赔偿方式的角度看,即使保险公司自行购买该设备,

其价格中也会包括增值税,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

但理赔时应注意,目前我国正在尝试进行增值税转型,即对于新购固

定资产的增值税,允许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并已经开始在个别省份进

行试点。所以理赔人应注意了解当地最新的税务政策情况,对需重新

更换机器设备的情况,如果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对增

值税部分将不予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非纳税单位或个人,其投保的机

器设备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维修或更换,由于其维修或更换的增值税不

能抵扣,从重置赔偿方式的角度看,也是可以赔偿的,当然同时还要

考虑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对船舶险、进货运险(报关后)、被保险人

是买方且买方内部运输的国内货运险中的机器设备,如果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维修,由于其不能抵扣,对这部分增值税也是

可以赔偿的。

4.火险当中的原料存货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记帐,不包括增值

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增值税不包含在销售额中,按照“暂定条例”

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与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也应是说,增值

税不属于存货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于存货的保险价值是按照帐面余额

确定的,而帐面余额中是不包括增值税的。也就是说对于存货不管承

保方式是估价承保还是按照帐面原值承保,增值税都是没有承保的,

所以火险当中受损的原料存货的增值税都是不应该赔偿的。

5.有关包装的增值税理赔

如果货物发票上的税前价值中包括包装费,则对于全部或部分灭失的

货物按原税前价格赔偿即可,不单独赔偿原包装的费用与增值税;对

只是包装破损的,应单独赔偿原包装的费用与增值税;对于既有全部

灭失,又有仅是包装破损的,则对全损部分按发票上的税前价值赔偿,

对仅是包装破损的部分只赔偿原包装的费用与增值税。对于损失的货

物,如果要重新包装才能运送到加工修理地进行处理,这部分包装的

费用与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赔偿费用应算入施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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