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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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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加强培训)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

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

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治是一种正

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

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

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

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

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民主法治与专制人治的区别

第一:民主法治不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政治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宪法不突出某一宗教

信仰或某一政党的思想观念,使各种宗教信仰和政党的思想观念处于政治平等的地位;专制

人治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使这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观念

高于其它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观念,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空话。

第二:民主法治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政体;专制人治实行政治与某一宗教合二为一的

政体或政治与某一政党的理论观念合二为一的政体。

第三:民主法治的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由公民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专制人治的国家领导人由某一宗教团体或政党团体内部决定产生,虽然专制人治往往也实行

选举,但这种选举由于不实行差额和竞选,选举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和不了解被选举人,因此

这种选举实质上是虚假的选举。

第四:民主法治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受制于宪法并无权无法改变宪法,宪法具有持久稳定性;

专制人治的宪法常常因最高领导人的意志变化或因最高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

第五:民主法治政体下的公民能通过媒体畅所欲言地对国家政体提出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

提出批评;专制人治政体下禁止公民对政体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政府将这类敢

于提出见解和批评的人视为敌人。

第六:民主法治政体下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思想、言论、信仰、出版、集会、

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并具有实施的细则,因此这些自由权利能使公民真正享有;专制人

治的政体虽然在法律方面往往也规定公民享有这些自由权利,但缺乏实施的细则,在现实中

往往受到限制和被剥夺。

第七:民主法治政体实施多数人决定并尊重少数人利益的平等原则;专制人治政体往往利用

权力胁迫多数人服从自己后,将少数人打入地狱。

第八:民主法治社会具有持续性的和谐稳定;专制人治社会充满了斗争和不

稳定的因素。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

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

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

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

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

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

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

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

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

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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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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