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币兑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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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投资可行性报告)1
城建支行财会部会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印章管理,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
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会计专
用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吉函【2004】139号文件下发)、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印章是指我行办理本币会计业
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
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
盖的印章,具体分为会计专用印章和其他会计印章。
第二条、会计印章是明确银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
据。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管理和使用
会计印章。
第三条、我行财务会计部是会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个人
金融业务部应按照本规定对储蓄所(柜)加强会计专用印章的管
理工作。办公室作为我行印章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印章的
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会计印章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会计专用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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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用章、办讫章、业务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
章;其他会计印章包括行长名章、假币章、假币鉴定专用章、货
币真伪鉴定专用章、残币兑换章、全额章、半额章、上门服务专
用章、资金专用章、政策性业务的转讫章、政策性业务的业务用
公章。
第六条、会计专用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汇票专用章
1、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2、用于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二)、财务专用章
用于向人民银行、同业其他银行存取(包括划转)款项的
印信。具体用于人民银行现金支票(包括购买支票的收费凭证)、
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人民银行签
发的对账单及其回执上的签章。
(三)、办讫章
用于确认已记账或已处理完毕的表内、表外转账票据、凭
证及通知、回单和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在现金交款单、现
金支票及作为现金收入、现金付出的其他凭证上的签章。
1、办讫章(1):用于2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付(转账
支票、汇兑)业务的记账凭证(包括汇兑手续费凭证)及其回单
上的签章,2万元以下选择小额支付系统的汇兑业务的记账凭证
及其回单上的签章;同城提入贷方票据、清分岗自制凭证以及出
具给客户的收账通知上的签章;资金、凭证调拨业务的相关凭证
上的签章;计提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等自制凭证上的签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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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岗位传递的需要在DCC系统中录入的凭证以及收付担保
物的表外业务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
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2、办讫章(7):用于在DCC系统中因个人贷款转存业务执
行“1122活期一本通续存”交易(不需复核)涉及到的存款凭条、
转账借方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
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3、办讫章(8):用于2万元(不含)以下的转账支付(转
账支票、汇兑)业务的记账凭证及其回单上的签章,但不包括选
择小额支付系统的2万元以下汇兑业务;出售现金支票、转账支
票等凭证的业务收费凭证上的签章;在DCC系统中因个人贷款转
存业务执行“5107内部账转卡”交易(需要复核)涉及到的转账
凭条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
证上的签章。
4、办讫章(9):用于1万元(不含)以下现金交款单、现
金支票等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凭证上的签章;1万元(不含)以
下个人现金电汇业务以及相关收费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
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5、办讫章(10):用于1万元(含)以上现金交款单、现
金支票等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凭证上的签章;1万元(含)以上
个人现金电汇业务以及相关收费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
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6、办讫章(11):用于1万元(不含)以下现金交款单、
现金支票等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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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7、办讫章(12):用于本级会计内部现金调拨业务和本级
会计与人民银行发行库、储蓄网点之间现金调缴、调拨业务相关
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
证上的签章。
(四)业务用公章
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债券收款单、往来报单等重要单
证;对账单、利息回单、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回单等各种业务回
单;转汇/退回通知、确认书、证实书、联系书、印鉴卡及相关
开户资料、会计业务查询查复书、挂失申请书等各种通知书、联
系书;系统内往来和内部往来账户存取款项的印信;其他需要加
盖业务用公章的通知、证明和内部报表等。
1、业务用公章(1):用于预留通化分行的预留印鉴;对账
单、利息回单、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转汇
/退回通知、确认书、证实书、联系书、印鉴卡及相关开户资料、
会计业务查询查复书、挂失申请书等各种通知书、联系书;银行
询证函、资金证明、贷款证明、资信证明等各种证明;因办理银
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银行询证函等上述证明,出具给本行业
务部门的各种回执;受理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相
关回执上的签章;同城行处往来代收凭证汇总表上的签章;2
万元(含)以上和选择小额支付系统的2万元以下电汇凭证第三
联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
上的签章。
2、业务用公章(7):用于在DCC系统中不需复核的个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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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贷款转入活期一本通的贷款)的“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以
及“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上签章。
3、业务用公章(8):用于在DCC系统中需要复核的个人贷
款(贷款转入储蓄卡的贷款)的“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担保
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上签章;“汇划途径”未选择小
额支付系统的2万元以下电汇凭证的第三联上签章;其他应由保
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4、业务用公章(9):用于1万元(不含)以下个人现金电
汇业务第三联电汇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
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5、业务用公章(10):1万元(含)以上个人现金电汇业务
第三联电汇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
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五)、结算专用章
1、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
2、用于发出、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3、用于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票据受理专用章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
凭证回单,该章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1、票据受理专用章(1):用于受理客户提交金额在2万元
(含)以上的银行汇票等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
种凭证回单。
2、票据受理专用章(2):用于受理客户提交金额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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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银行汇票等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
回单。
第七条、其他会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行长名章
用于预留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和建行通化分行的预留印
鉴;人民银行现金支票(包括购买支票的收费凭证)、同城票据
交换差额清算凭证、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人民银行签发的对账
单及其回执上的签章;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
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试算平衡表、结算报表、统计报表、决算报表等各种会计
报表的行长一栏签章等。
(二)、假币章
用于收缴假人民币纸币。应由两名以上现金柜员当面予以收
缴,并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章。
(三)、假币鉴定专用章
用于收缴假币后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
币收缴凭证》。
(四)、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
用于受理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而自收缴行为
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凭借《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
单位向我行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假币的,在没收假币的
同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
收据》时加盖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
(五)、残币兑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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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
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
规定,符合兑换条件的,在客户填写的兑换单上加盖残币兑换章。
(六)、全额章
用于全额兑换残损人民币。对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
三(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损、污损人民币,
按全额兑换,并在纸币上加盖全额章。
(七)、半额章
用于半额兑换残损人民币。对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
一(含)以上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
损、污损人民币和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均按原面额
的一半兑换,并在纸币上加盖半额章。
(八)、上门服务专用章
用于会计业务上门服务。上门收款采取清点式交接方式时,
用于在客户填写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和我行上门收款人员因发
现假币而开具的《假币收缴凭证》上签章。
(九)、资金专用章
用于资金调拨业务。在DCC系统打印出的《资金调度申请表》
上签章。
(十)、政策性业务转讫章
用于确认已记账或已处理完毕的凭证及回单等。存取个人住
房公积金业务及其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上签章。
(十一)、政策性业务的业务用公章
用于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之间的业务联系书、通知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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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销户/使用通知单)等。
第三章使用及保管
第八条、会计印章作为重要物品管理。保管、使用会计印章
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以下
简称“登记簿”)上加盖印章印模,凡印章启用、交接、停用、
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记录和保管。
第九条、会计印章实行逐级领用,向上级行领用会计印章时,
必须派双人持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会计印章保管、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
(一)、会计印章启用前,由会计主管负责入库或保险柜保
管,并登记登记簿。启用时由会计主管向保管、使用人办理启用、
交接手续。
(二)、营业时间,会计印章使用必须做到“专匣上锁保管,
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分人用章,严禁个人之
间私自授受会计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会计印章。
(三)、非营业时间,会计印章必须由保管、使用人专匣上
锁后统一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十一条、各种会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
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会计专用印章一律不得携带出本
单位、本部门使用,其他会计印章除上门服务业务涉及到的相关
印章外不得携带出本单位、本部门使用。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
报表、空白公文纸上预先加盖各类会计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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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会计印章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
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确保“印、押(压)、证”三分管,不
相容岗位相分离。
一、会计专用印章
(一)、汇票专用章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2)人员保管
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由接柜岗人员保管、使用。
(三)、办讫章(1)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2)人员保管
使用;办讫章(7)由个人贷款管理岗人员保管、使用;办讫章
(8)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1)人员保管使用;办讫章(9)、
(10)、(11)分别由指定的现金柜员岗位人员保管、使用;办讫
章(12)由现金区的“龙头柜员”保管、使用。
(四)、业务用公章(1)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2)人员
保管使用;业务用公章(7)由个人贷款管理岗人员保管、使用;
业务用公章(8)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1)人员保管使用;
业务用公章(9)、(10)分别由指定的现金柜员岗位人员保管使
用。
(五)、结算专用章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2)人员保管使
用。
(六)、票据受理专用章(1)由接柜岗人员保管、使用;票据
受理专用章(2)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1)人员保管使用。
二、其他会计印章
(一)、行长名章由副主管保管、使用。
(二)、假币章、假币鉴定专用章、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由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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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区的“龙头柜员”保管、使用。
(三)、残币兑换章、全额章、半额章由指定的现金区兑换人
民币窗口人员保管、使用。
(四)、上门服务专用章应由上门服务负责人保管、使用,但
在停止办理上门服务时,应由会计主管及时封存,妥善保管。
(五)、资金专用章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2)人员保管使
用。
(六)、政策性业务的转讫章、业务用公章由政策性业务的复
核岗位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和班间交接等
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印章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有关登
记簿。
(一)属于岗位调整的,应登记“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
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二)属于临时离岗或班间交接的,应登记“中国建设银行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
(三)印章交接必须由会计主管监交,办妥交接手续,以明
确责任。
(四)会计主管保管的会计专用印章交接由主管行长或上级
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章作废及销毁
第十四条、会计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在
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及原因,并由会计主管封存保管。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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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章应按规定及时上缴,上缴时应在登记簿上注明上缴人、接
收人。
(一)、汇票专用章停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列清单,连同印
章逐级上缴省分行会计结算部,由省分行组织销毁。
(二)、其他会计印章停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列清单,连同
印章逐级上缴二级分行会计、个人银行部门。
第十五条、会计印章损坏需要重新更换时,须由会计主管收
存保管,汇票专用章必须逐级上缴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其他会计
印章逐级上缴二级分行。
第十六条、会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公告作
废,做出补救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管辖行,补制新的印章,以
保证业务正常进行。丢失印章属于预留印鉴的,应及时通报相关
行办理协防及更换印模。汇票专用章丢失,必须经总行重新审批
汇票机构后再行刻制新的汇票专用章。
第十七条、因印章损坏、丢失等需补制印章的序号应重新编
列,不得与损坏或丢失印章的号码相同,损坏或丢失印章的号码
作废,不得再用。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会计主管应对本机构会计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个人金融业务部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对储蓄所会计
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必须按规定刻制、保管、使用、销毁会计专用印
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由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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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当致使会计专用印章发生遗失或被盗、违规使用印章造成
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
为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办公室应将会计印章作为全行印章管理的重要内
容,加强对会计印章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梅河口支行财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与上级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行
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