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dm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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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入职体检项目)CDM项目开发步骤与流程
一个CDM项目,其开发运行过程大体可分为以下8个步骤,每一个步骤中又有诸
多具体的工作:
一、CDM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
1、项目调研与识别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类型、规模、投资、实施计划等);
(2)项目进展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与产业政策?是否可以在没有CDM
先期投入下进行建设?
(3)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
(4)有无适用于项目的方法学?
(5)CDM开发是否经济可行?
(6)有何开发障碍与风险?排除的举措?
(7)搜集项目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批复等)。
2、同项目业主形成共识,达成合作开发CDM项目合作协议
(1)帮助业主了解CDM的意义、要求、开发流程、开发成本与收益;
(2)签定合作开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利益;
(3)制订开发计划,组成工作机构,确定负责人、联络人员。
3、协助业主向国家发改委气候司进行CDM项目开发备案。
4、编制项目设计文件要点(PIN),发布项目信息,寻找发达国家CDM合作方。
5、协调业主同发达国家合作方(碳资产公司)签署合作开发CDM项目协议(核
证减排量转让协议)。
二、研究项目,编制CDM项目设计文件(PDD)
1、协助业主进行利益相关方意见征询。
2、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提请业主在编修上述
文件时重视阐述与细化以下方面的内容:
(1)CDM在项目决策过程中作用;
(2)项目对减排温室气体、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3)能源价格、基准收益率等重要数据采用依据;
(4)CDM收益对项目经济可行的影响;
(5)建设内容中监测设备的安装。
3、编制CDM项目设计文件(PDD)。
三、双方政府审查并批准项目
1、协助项目业主准备CDM项目申请相关文件:
(1)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15份);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2份);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PDD)(中文15份、英文5份);
(5)项目概况与相关说明(15份):
(a)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b)减排量国外受让方概况;
(c)项目基本信息;
(d)项目总投资与筹资情况;
(e)项目工艺流程简述;
(f)项目预期减排量;
(g)项目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h)项目核准及环境评价批复情况;
(i)项目进展状况。
2、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相关文件,如经专家评审合格(约需1个月),会同项目
业主届时参加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会议。
3、按审核理事会要求修改PDD,若无需二次上会,督请气候变化司签发核准批
复(按规定应在评审后1个月内)。
4、督请CDM项目合作方取得该国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审定
1、协助项目业主邀请一个経营实体(DOE)进行项目审定,签署项目审定合同。
选择DOE要符合CDM执行理事会(EB)关于DOE业务范围的分工,并考虑其业绩,
任务量及既往合作情况。
2、向DOE提交项目审定文件:
(1)合作双方政府CDM项目核准文件;
(2)CDM项目设计文件(PDD)(中、英文);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
(5)重要经济数据及其证据;
(6)财务内部收益率及敏感性分析计算表。
3、协调DOE审定员进行现场考察。
4、对项目公示期(1个月)征询的公众意见、DOE审定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
澄清,并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
5、修改PDD。
6、督请DOE发布项目审定报告,并向EB提出项目登记注册请求。
这一步骤需时取决于项目CDM开发基础工作以及与DOE的协调,至少2个月。
五、CDM执行理事会(EB)批准项目
项目在UNFCCC网站进行公示(8周)。如果公示期间没有3名以上EB
成员反对或当事国中任一国家政府的反对,则项目可以被认为巳被批准与注册,
项目业主需要按照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规模支付项目注册费。否则,项
目可能获得有条件注册,或者进入复审,或者被拒绝。
六、CDM项目的执行与监测
1、协助业主加强温室气体(GHG)减排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系统,确保
GHG减排机制的实施与正常运行,以实现预期的减排目标。
2、依据项目使用的基准线方法学与监测方法学,已经登记的PDD监测计划,制
定更加周密、职责分明、可操作性强的监测方案(监测手册)。
3、落实岗位人员,开展以监测方案与相关知识以及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集中培
训。
4、依据相关规程与行业标准调校好监测设备,做好以注册日为起始的各项监测
初始数据的登记,收集第三方关于起始数据的证明。
5、组织实施监测活动。
(1)监测在监测负责人的组织下,按照监测岗位与职责,依据检测方案(监测
手册)进行;
(2)监测应包括所有对量化与报告GHG减排具有重要作用的,与项目与基准线
情景有关的GHG排放数据与信息;如方法学有要求,亦应包括由于项目活动引起
的,项目边界外的GHG排放数据与信息;
(3)监测必须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系统,确保GHG信息体系
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
(4)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校准应按相关规程与行业标准进行,并有可置信
的产品合格证书、校准资格以及校准记录等文件;
(5)监测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避免或减少数据、信息的
实质性偏差或不确定性。
6、定期编写GHG减排报告,接受核查/核证。
七、核查/核证
1、协助项目业主邀请另一家DOE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但
属EB列为小项目的则无需另找新的DOE),约定核查/核证间隔期,签定业务合
同。
2、协调DOE、项目业主进行初始核查
初始核查的目的是核查项目已按照计划实施,监测系统已有效运行,项目已经具
备了产生CER的条件
对于非小型CDM项目,由于邀请了另一家DOE进行项目核查/核证,所以初始核查
是完全必要的。这有利于:
(1)DOE了解熟悉项目,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活动、技术与过程;
(2)评估在项目实际设计建设中所出现的变更可能导致的GHG变化与监测计划
的变化与调整;
(3)评议监测方案,指导监测活动,为项目产生高质量的CER提供保证;
(4)为顺利进行定期的核查/核证事先沟通。
项目业主及CDM咨询服务机构应在事前与DOE联系,商定初始核查程序与活动安
排。事后督请DOE及时发布初始核查陈述。
3、核查/核证
核查/核证是DOE根据核查准则,对项目GHG减排声明(GHG减排报告)
进行系统的、独立的评价,并向EB出具为被核查项目GHG减排声明提供书面保
证文件的过程。
(1)联系DOE核查员,沟通商定核查的具体时间,核查计划、范围、程序、活
动及日程、核查要求等。
(2)起草并审议通过GHG减排报告(GHG减排声明)。GHG减排报告应包括下列内
容(格式与内容应以适合DOE的需要为准):
(a)项目业主及项目活动名称;
(b)项目注册时间及批准文号;
(c)报告所覆盖的时间段及报告日期;
(d)项目活动简述,包括规模、地点、持续时间与活动类型;
(e)项目使用的基准线方法学与监测方法学;项目边界、GHG源与类型、基准
线情景的说明;
(f)在相关时间段内,项目活动的GHG源所引起的GHG排放的累计,、以二氧
化碳当量的吨数表示;
(g)在相关时间段内,基准线情景下的GHG源所引起的GHG排放的累计,以二
氧化碳当量的吨数表示;
(h)对项目边界内排除(忽略)的GHG源作出解释;
(i)对GHG信息系统及其控制的说明:
。对GHG数据与信息的选择与管理;
。收集、处理、整合与报告GHG数据与信息的过程;
。保证GHG数据与信息的准确性的体系与过程;
。GHG信息系统的设计与保持;
。支持GHG信息系统的体系与过程;
(j)GHG排放及减排声明列表。
(3)准备与GHG减排报告相关的信息、数据与记录等档案资料,包括所选择的
历史基准年与基准年的GHG清单,以及所采用的GHG排放因子的文件或参考资料。
(4)进行内部审核。
(5)接受核查。核查员独立地对GHG信息系统及其控制,GHG数据与信息进行
评价,以评估责任方为保证GHG信息的质量而实施的运行与控制程序,责任方所
提供的GHG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与透明性是否能够支持GHG声明。
(6)根据核查员的要求,对GHG减排报告进行澄清与修正。
(7)督请DOE提交核查陈述,对项目所取得的GHG减排绩效进行认证。
八、CER签发、转让
(一)督请并协助DOE向EB申请签发项目活动在特定时段产生的CER。
(二)办理CER签发。
(三)按照CDM合作方合同转让CER,实现双赢。
介绍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
中引入的三
清洁发展机制(cdm)研讨及项目
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
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
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
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
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
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
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
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
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与技术,
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
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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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
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
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
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与领域
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
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
料,石油与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与六氟化硫的生产与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
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与再造林15.农业
三、CDM项目技术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与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
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
方面的技术与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
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
四、小型CDM项目类型
(1)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以内。包括风能、太阳能、
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
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项目: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500万千瓦时以内。这方面的例子
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项目: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
于1.5万吨CO2。例如,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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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历史背景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
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
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
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与减少排放的承诺。CDM
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此
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
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
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
划BAPA。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
规则、指南、操作程序与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
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
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
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通过系统的能
力建设活动而建立与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与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
发、设计与实施CDM项目的能力,是CDM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
CDM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
益的重要条件。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
与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
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
朗。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
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
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因此,围绕
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
程碑式的协议。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
年的减排义务。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
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
(全氟化碳)与S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1.在2008年至2012年,将
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2.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
的与额外的资金与技术援助;3.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都需要
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
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碳,
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
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
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这种巨
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
的发展。
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
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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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涵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
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温室气体减排量”
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
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
量”为计算单位。)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
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与项目,
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与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
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
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
与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与资金。
3、支持领域
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
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
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
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与批准,但是企业
CDM项目实施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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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估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项目类型
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CDM项目要求: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
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包括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高耗能工业设备与工艺流程节能改造,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
高效风机水泵,绿色照明,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电热炉改造等,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能源系统优化,免烧砖新型
建材
*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包括天然气燃料车,燃料电池车,高效车辆引擎
等,混合燃料电动车,生物乙醇与生物柴油应用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集中供热,供气与发电示范工程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
*城市垃圾焚烧与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二氧化碳的回收与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植树造林与再造林等
*其它高GWP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
Cs),六氟化硫(SF6)
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
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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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与流程
1、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
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
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
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与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与
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
国气象局、财政部与农业部。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与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
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项目运作流程
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
→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与过户转让→
收益提成。
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
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与外交部办
理批准手续。
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
经验。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项目概念表;2.项目认
可书;3.企业营业执照与代码证;4.公司3年财务报表;5.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
证明;6.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
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项目设计文件;2.核
准报告与结论;3.购买协议;4.提交时间安排;5.项目批准书。
CDM项目周期介绍:
•项目识别
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CDM项目。
•项目设计
当项目符合CDM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设计文件的格
式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确定。
•项目批准
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CDM
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
件。
•项目审定
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完成
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
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
•项目注册
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CDM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
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PDD
),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8周内,如果没有CDM执行理事会
的3个或3个以上的理事与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
过注册。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4的审定条件。最终决定由CDM
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
如果该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项目的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
划进行。
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
进行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CDM项
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与核证。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
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与
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与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
量。
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
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
通知利益相关者。
•CERs的签发
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CDM执行理事会
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
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CERs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C
ERs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
了审查要求,则CDM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
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CDM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
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
及其资质问题。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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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
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
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
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20万~25万美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项目搜寻
•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
•准备相关技术文件
•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与环境影响评价
•准备CER购买协定
•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
•注册费
•监测
•核查与核证费用
•适应性费用(总CERs的2%——国家收取,详情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
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
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与环境影响
评价、准备CER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而监测费用、
核查与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
发生的。当然,有些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如果东道国没有这方面的
额外要求,相关的费用也不会发生。例如,如果东道国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与
一般建设项目相比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则这个交易成本中就不会包括这部分费
用。
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
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随
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
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
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CER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
业参考,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
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晚进
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考虑到第
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与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
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
越重要。
五、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技术类问题(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写,如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识别文件P
IN)
CDM项目设计文件(英文简称PDD)是为CDM项目开发者提供编制CDM项目设
计书的内容指南与格式标准。项目设计文件是申请CDM项目以及项目合格性与减排
量核实、核准的必要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已经缔约方会议批准,并已在网上颁布。
项目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一般性说明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参与方、项目技术说明、项目地点、项目类别、
项目将采用的技术等。同时,还要简要说明所建议的CDM项目将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
排;估计年减排量以及说明减排的额外性;当项目使用了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时,应
证明资金来源的额外性,即使用该资金并没有影响使用正常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
(2)基准线方法
参照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基准线方法,说明本项目所选择的基准线方法与理
由及其具体应用。如果采用新的基准线方法,则要填写新基准线方法的申请表格。应
说明本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如何低于基准线的排放水平,说明该项目的边界是如何
定义的,从而解释为何本项目减排量是额外的。
(3)项目活动期限及项目减排额计入期
考虑到东道国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能源构成与政策等因素对基准线有重要影
响,具体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将随上述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使CDM项
目投资与减排效益带来种种不确定性与风险,事先也难以界定。为此,CDM执行理
事会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核算CDM项目活动期限与减排额计入期的方法:
A、可更新的计入期:可更新两次,每次最长7年;每次更新时需更新基准线;
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与计入期长度。
B、固定的计入期:只有一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不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
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与计入期长度。
(4)监测方法及其计划:
项目业主需要提供项目的监测方法与计划以及详细的监测计划报告,以便估算
或测量项目边界内产生的排放量,确定基准线与项目边界外的排放量的净变化。监测
计划还应提供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QC)与质量保障(QA)程序,经营实体将核实所提供
的信息以及数据质量的精确性、可比性、完整性与有效性。
(5)各种温室气体源排放量的计算:
估算该项目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E.1;
估算该项目边界之外由该项目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净变化(称之为泄漏)
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E.2;
计算该项目活动的排放量记为E.3:E.3=E.1+E.2;
计算基准线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E.4;
计算该项目活动的减排量记为E.5:E.5=E.4-E.3。
(6)环境影响: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说明;并提供结论与所有相关的参考资料。
(7)各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提供请项目所在地各利益相关方所作的评价的总结
报告以及说明如何考虑解决各方关注的问题。
2、其他问题
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
项目的合格性、投资模式、交易成本与风险。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对上述问题
的评价,但可行性研究还需要考虑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合格性、增量成本与预期通
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收益。
(1)合格性
在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
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性: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
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
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
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额外要
求体现在如下方面:
A、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
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B、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
与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
C、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计划的总体要求;
D、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与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在项目识别与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
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当然,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
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
(2)项目模式
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
•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
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CERs。
•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与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
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CERs
。
•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
的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型碳基金。目前,对于双边
与多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投资模式,国际社会没有异议,满足相关规则的项目都可
以得到东道国与执行理事会的批准。
但是,对于单边模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认识,国际上尚有争议。中国政府对
于单边项目也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项目开发者需要特别注意。
(3)交易成本
上一篇文章讨论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与实施中将会产生的交易成本。对此,
项目开发者应该给以足够的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项目参与者最终可以获得的净收
益。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适当降低自己承担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定,则应该尽量应用执行理事
会已经给出的简化的方法学与监测计划等,同时充分利用简化规则提供的各种便利,
如在项目的审定以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中应用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进行捆
绑等。
对于一般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项目开发者也应该尽可能应用执行理事会已
经批准的方法学;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交流,使
项目的设计符合政府的要求,加速审批过程;如果可能,在项目的审定中选择本国的
指定经营实体,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费用;尽可能应用比较标准的CER购买协议,以
节约成本、减少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例如,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各种碳基金一般
均有比较标准的CER购买协议;国际排放贸易联合组织(IETA)也已经开发了多个
版本的碳购买协议。这些都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
在项目的识别与谈判阶段,项目建议者可以考虑发展一个项目识别文件(PIN),
它相比项目设计文件(PDD)来说稍简单一些,但包括了所有的关键信息,可以供东
道国以及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讨论。项目识别文件一般包括一个简短的项目描述、
GHG减排量的大致估计(包括基准线的选择)、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与财务信息
(包括项目成本、融资渠道、cER的购买者与预计的CER价格)。项目识别文
件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合作谈判阶段的前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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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咨询机构:
目前来讲全国从事CDM咨询的公司有许多,但是能够成功注册项目的并不多。
这其中超腾环境是为数不多的能够在联合国EB成功项目的咨询机构之一。
清洁发展机制(CDM)概述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
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
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
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
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与先进技术。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与技术转
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与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与方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
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
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
国的可持续发展;(3)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
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
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入此外,工业
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
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
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符合的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1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2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3可再生能源;
4替代燃料;
5农业(甲烷与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6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
硫的项目);
7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与再造林项目)
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
(2008~2012年),只允许造林与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
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
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与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
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
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1.5万吨二氧
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
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与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2002年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员国大会(COP8)。
融资
禁止发达国家挪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用于CDM项目,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必须是官
方发展援助之外的资金。此外,对CDM项目产生的CER还将征收2%的收益税建立新的“适
应基金”,用于帮助对气候变化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另一项针对CER的征税用拼补CDM的管理成本。为了引导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
公正地分布,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将免征用于适崛金与管理费用的赋税。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CDM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由10个专家组
成,其中5个专家分别代表5个联合国官方区域(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
中东欧、OECD国
家),1个专家来自小岛国组织,2个专家来自附件I国家,2个专家来自非附件I国家。
执行理事会在2001年11月马拉喀什政治谈判期间召开了首次会议,这标志着CDM的正
式启动。
执行理事会授权一种称之为“经营实体”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核实
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执行理事会的另一
个关键任务就是维持CDM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
资金与管理费用的ER建立管理账户,为每一个CDM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I国家注册一个
CER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
项目识别与表述
CDM项目周期的第一步是对潜在CDM项目的识别与表述。一个CDM项目必须具有
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
排放量同一个合理的称之为基准线的参考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项目参与者应该采用经批
准的方法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基准线。这些确定基准线的方法是在《马拉喀什协定》
框架下的三个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现实的实际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
2经济上有投资吸引力的代表性技术的排放水平;
3过去5年来类似环境申排放性能最好的20%的类似项目的平均排放水平。
CDM项目还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以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监测计划构成了未来核实的
基础,它必须具有很高的置信度以保证CDM项目的减排量以及其他项目目标确实得以实
现。监测计划还应该有能力监控项目基准线及其排放量失败的风险。监测计划既可由项目
开发者也可由专门机构制定。排放基准线与监测计划必须根据经批准的方法来设计。如果
项目参与者偏好一种新的方法,则该方法必须经由执行理事会批准与登记。项目参与者可
以自行选择项目的CER获得时限:10年;或者7年,但可能延续两次并重新确认基准线
(最长21年)。
国家批准
所有希望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指定一个国家CDM主管机构负责评估与批准CDM项
目,并作为CDM活动的联络总站。尽管国际操作规程就基准线与额外性提出了通用的指
导原则,但每个发展中国家有责任确定本国的项目批准标准。项目东道国与投资者还必须
准备撰写如下格式的项目设计文件:
1项目的一段描述;
2阐述基准线确定方法;
3项目时间表与CER获得期限;
4监测方法与计划;
5分排放源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6环境影响评价;
7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必须签发的文件邮:政府自愿参与项目,并确信项目活动符合东
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CDM项目周期
项目描述;基准线方法;监测方法/计划;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
者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政府批准;政府确信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
CDM项目周期如图所示有7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与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
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与签发CER。前4个步骤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完成,后3个步
骤发生在项目的CER获得期间。
审查与登记
然后,指定的经营实体将考察项目设计文件,并经公众评议后,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作为CDM项目。这些经营实体中,有代表性的将是一些私人公司,如审计与会计事务所、
有能力独立可靠地评估减排量的咨询公司与法律事务所。如果项目得到批准,经营实体会
将项目设计文件上呈执行理事会以获得正式登记。
监测、核实与认证
一个碳减排项目如果没有经过指定的核实程序专门测量与审计其碳排放,就不可能在
国际碳排放市场上转让其碳量以获取价值。因此,一旦CDM项目进入运作阶段,项目参
与者就必须准备
一个监测报告估算项目产生的CER,并提交给一个经营实体申请核实。
核实是由经营实体独立完成的,它是对监测报告上的减排量进行事后鉴定。经营实体
必须查明产生的CER是否符合项目的原始批准书标明的原则与条件。通过详细的审查之
后,经营实体将提出一个核实报告并对孩CDM项目产生的CER的量予以确认。
认证是对一个项目产生的经核实的减排效果的书面保证书。认证报告还包括要求签发
CER的申请书。如果在15天之内,任何一个项目参与者或者三个以上执行理事会成员没
有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目,则执行理事会将指令CDM登记处签发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