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发(作者:)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
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 ] 56 号)
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
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
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
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 特殊委托项目、 年
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
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
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
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
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 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
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
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
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
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
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
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
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 数据采集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设备费、 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
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采集、
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
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
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
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
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者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
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
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
后执行:重大项目、特殊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
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 由省(区、 市)社会
科学规划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 (区、 市 ) 社科规划办 或者在 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者租赁 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 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 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
时礼聘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
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普通不
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
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暂时聘用人员等的
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
额的 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
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
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
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 5000 元; 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
资助额的 3% ,其中, 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
3000 元,年度项目中的普通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
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 2000 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
取。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
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
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
另行拨付.重大项目、特殊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
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
的普通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
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者在京委托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 市)社科规划办或者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 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 300—1000
元。因 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 从尚未拨付的 项目经费中扣除.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艰难、学
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
出版津贴。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
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
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发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
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
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
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
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
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
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
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
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
执者,视为自动抛却资助,再也不办理拨款手续.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
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
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
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
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普通不能转拨其
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
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
拨付。重大项目、特殊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
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 30%,次
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
查表》为凭,拨付 50% ,其余 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年度项目中的普通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普通拨款二
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 80%,其余 20%
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 30—
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
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普通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 ,应当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
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
预算普通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
总额 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
算总额 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
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
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
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
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
利。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
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结项审批书》 中的项目决算表 ,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
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
写项目决算表。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浮现项目名称、 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
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 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者多次延期和 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提交书面 请示,经省 (区、 市) 社科规划办或者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 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
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
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住手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对因故中止研究者 (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 生病、死亡或者其 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住手拨款,并追回已 拨经费的剩余部份 ;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者其他原于是被 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 ,并退还全
国社科规划办。 如无正当理由, 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
追回 ,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 市)社科规划办或者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 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 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
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
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 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
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
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
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 住手拨款、撤销项目、 追回全部
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三个单列学科。
本办法合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
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颁发
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01 ]
142 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