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合同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13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

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我属马)

1/26

合同案例分析ppt

合同法案例课件

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

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

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

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

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

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

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

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

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

2/26

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

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

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10年3月,张某因严

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

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

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

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

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

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

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

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甲商贸公司是否

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

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

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

3/26

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

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

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3、2007年3月王某继承了一间临街铺面,装修后开了一家小

超市,超市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王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安达

商贸公司的经理多次向王提出购买其超市的想法,均遭到拒绝。

于是其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导致超市的

经营每况愈下,并威胁王某,只要超市不卖给他,就不得安宁。

正值此时,王某的妻子遭遇车祸住院,动手术急需10万元。王

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将超市卖给安达商贸公司。后者则借机将

市值为55万元的铺面压低到20万元。2007年6月,王某与安

达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20万元的价

格将超市所在的铺面卖给安达商贸公司。若日后出现纠纷,由合

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安达

商贸公司经理却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然

后,其将超市重新装饰,改成咖啡馆。王某在多次讨要房款都被

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由

安达商贸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法院如何判决?

(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

4/26

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

中,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提出购买意图被王某拒绝后,就指使

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并对王某进行威胁,属于胁

迫的情形。而后,又乘王急需用钱之机,压低房价,迫使王以低

于市值30万元的价格将铺面出卖。这种情况属于乘人之危。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拥有撤销权,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

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

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

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被撤销,后者就应当返

还其占有的铺面。并且还应赔偿王某因其重新装饰超市所受到的

损失。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本案中先是威胁后又乘人之危压低

房价,明显是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其还应承担王某因签订合同而

受到的其它方面的损失。

另外,本案中被告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也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

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王某追要房款后,只要

5/26

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被告就应当向王某支付房款,而不能以合同

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4、2007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

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办用

地和国土手续。西城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后西城公

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45万元

(恒湘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

可)。2008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吊销。谢某与另外二位股

东于2010年1月29日成立了三富公司。2010年6月4日晚,

刘某带领20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

协议书》,内容是: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45万

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45万元

债务。后刘某于2011年9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

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

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

种不同意见。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由于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因而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偿还45万元债务。

(2)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而不应支持

刘某的诉请。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月

6/26

向乙公司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账。合同订立

履行两个月以后,乙公司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

函称: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甲公司回信

称,同意增加供货。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衬衣

2000件。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公司坚持按原价计算,而乙公司

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此合同是按原价格还是按降价以后的价格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同意,因此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

成合意。但在变更的协议中,当事人仅明确规定了增加供货的数

量,而关于价格约定并不明确(一方提出降价,另一方未表示反

对,但就降价未达成明确的协议)。依照《合同法》第78条规

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

此,甲乙双方应按合同中原约定的价格计算

甲方卖给乙方价值10万元的电器,乙方收货后,发现该批货

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即以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

款,并准备退货,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在这种情况

下,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可以对丙方主张。甲公司卖给乙公

司1万双棉鞋,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将该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乙公司。后丙

公司向乙公司主张100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

销通知,书面通知指出:甲公司尚欠乙公司60万元煤炭货款,在

7/26

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万元。丙

公司表示反对,指出甲乙之间是另一纠纷,另一法律关系,与

己无关,不得抵销。

丙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依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乙

公司主张抵销的通知是发生效力的。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

返还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

画家。当100万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不发

生转移。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

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

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

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

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

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

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

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

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

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

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

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

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

8/26

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

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

至法院。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

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

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

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

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

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

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

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

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

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

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

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

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

9/26

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

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

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

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

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

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

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

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200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

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

工费100元,共计5万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

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

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

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

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

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

10/26

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

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

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

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

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

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

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

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

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

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

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

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

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

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

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

该保管费。

11/26

(1)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

效力。

(2)A欠B人民币10万元,C欠B人民币5万元。后A、B

合并,A吸收了B(吸收合并B不复存在),则C欠A人民币5万

元。

(3)A欠B货款10万元,B欠C加工费5万元,A、B合并为

D(新设合并,A、B不再存在),则D欠C加工费5万元。

(4)A、B以共同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所房屋(价值50万元人民

币)卖给了C,按照A与B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

50%的权益。在C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A与C合并,A吸收

了C,C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A与C的债务混同,A应支付B

人民币25万元。

篇二: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

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

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

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

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

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

12/26

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

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

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

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

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

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

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

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

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

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

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

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

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

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

13/26

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

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

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

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

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

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

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

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

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

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

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

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

14/26

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

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

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

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

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

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

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

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

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

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

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

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

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

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

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

15/26

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

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

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

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

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

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

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

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

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

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

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

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

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案情介绍

16/26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

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

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

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

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

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

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

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

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

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

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

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

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

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

17/26

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

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

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

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案情介绍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

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

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

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

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

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一.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

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18/26

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

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

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

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

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

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抵销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

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

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

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

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

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

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

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

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

19/26

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

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

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

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

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

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

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

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

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

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

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

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

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

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

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

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20/26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评析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

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

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

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篇三: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

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

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

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

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

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

21/26

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

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

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

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

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增加20

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

A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二

背景: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地坪范围

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

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

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

位无需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

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

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

了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由一部分

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

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

22/26

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

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

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

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案例

三:

背景: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

的地方没有遇见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

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

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来自:写论文

网:合同案例分析ppt),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

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

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得索赔证据有哪些?

4、通常施工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5、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审查索赔报告?

案例四

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

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

23/26

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

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

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

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

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

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

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

小计:4214元

24/26

b、窝工人工费:

扎筋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35人*20.15*4=2821.00元

小计:14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1500*10%*6‰/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4214+14508.00+517.81)*15%=2885.97元

e、利润损失:(4214+14508.00+517.81+2885.97)*5%=

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232.07元

问题: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

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

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

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

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案例五

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规

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人工窝工费和机

械的停工费可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60%结算支付。工程按照图

所示网络计划进行。

关键线路A-E-H-I-J。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影响下列工作

25/26

而暂时停工的情况(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

在同一时间):

(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

延误3天。

(2)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3)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4)因公网停电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

施工单位及时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

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

(1)工期顺延: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4天,H停工

3天,I停工1天,总计要求工期顺延17天。

(2)经济损失索赔。

①机械设备窝工费包括:

E工序吊车:(3+2)台班×240元/台班=1200(元)

J工序搅拌机:(3+1)台班×70台班=280(元)

G工序小机械:(2+2)台班×55元/台班=220(元)

H工序搅拌机:3台班×70元/台班=210(元)

合计机械类费用索赔1910元。

②人工窝工费包括:

E工序:5天×30人×28元/工日=4200(元)

F工序:4天×35人×28元/工日=3920(元)

G工序:4天×15人×258元/工日=1680(元)

26/26

H工序:3天×35人×28元/工日=2940(元)

I工序:1天×20人×28元/工日=560(元)

合计人工费索赔13300元。

③间接费增加:(1910+13300)×16%=2433.6(元)

④利润损失:(1910+13300+2433.6)×5%=882.18(元)

总计经济索赔额:1910+13300+2433.6+882.18=18525.78(元)

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和单

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

问题:

(1)审查施工单位所提工期索赔要求是否合理?造价工程师应

批准工期顺延多少天?为什么?

(2)审查施工单位所提费用索赔要求是否合理?造价工程师应

批准费用索赔额为多少?为什么?(请列出详细的计算过程)

案例六

某道路工程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地方材料的合同。承包商在某工

程投标中按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5公里的

资料投标中标。但开工后,经工程师检查该砂不符合要求,承包

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10公里供砂点采购,增加了6万元的费

用,承包商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