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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3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折线统计图-小学教案

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京东企业文化)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

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

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

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

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

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

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

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

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

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

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

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

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

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

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

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

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

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

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

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

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给予教师处分应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人事、

监察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

办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

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

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

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

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

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

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处

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

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

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

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

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

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涉及乱收费以

及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教育监察部门进

行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

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

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

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

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主动查处,

又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拒不处分、拖

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

导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地

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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