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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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川剧脸谱图片)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约束双方的内部文件。下文是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
同范本,仅供参考。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建立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
xx-0212)制定的。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效
劳
(一)工程名称(全称):
(二)建立地址(全称):
(三)工程咨询所涵盖的业务范围:
(A类)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工程经济
评价;
(B类)建立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
核;
(C类)建立工程进度申报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展监控和提供有
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F类)所有与该工程工程相关,包含计量计价等的所有子项。
第三条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
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咨询工作方案
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效劳包括正常效
劳、附加效劳和额外效劳。
(1)“正常效劳”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效劳”是指在“正常效劳”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
定的附加效劳;
(3)“额外效劳”是指不属于“正常效劳”和“附加效劳”。双
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效劳。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
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
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立施工方案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
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展。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
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那么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
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
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
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
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
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
系。
第四条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
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
的问题进展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详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
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
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
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
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
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
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
进展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计算,
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
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
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咨询费用。
4.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
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
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
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那么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
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
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3.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那么应当在14日前通
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
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
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
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方法
(一)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
(二)双方同意:该工程整体咨询费(该费用包含所有为该工程造
价咨询效劳所产生的一切开支)用为整体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计算。
工程预算整体完成并抽查无误后,一周内,委托人支付咨询人三万
元,按照工程进度,发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实际资金到达
工程部财务部门日期计算,一周内,委托人支付咨询人一万元,余
款在工程整体结(决)算完毕后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因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
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承受建
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有关的任何报
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
活动。
(五)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
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
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
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方法和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
(七)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
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附加协议条款:。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
施,至年月日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
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工程造价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详细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根底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重庆市----组团
构造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构造
第二条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工程提供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效劳:------
根底工程结算。
效劳类别:结算审核
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详细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
量计算、材料结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
等全部工程分别按甲方要求进展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
供经济指标分析表。
第三条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40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
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25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
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15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那么审核时间
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
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
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
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
密。除非经甲方同意,否那么,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
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
损失。
第六条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
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展,每次对
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
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
进展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
合理误差。
第七条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根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根
底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
差值作为计费根底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根本费用=送审金额×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
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
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假设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
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那么
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假设二审核减
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
定的合理误差范围,那么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
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
不超过咨询效劳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
本合同。
第九条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签约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