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安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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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分镜头设计)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全文)(2)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
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
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
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
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
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
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
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
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
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
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
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
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
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
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
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
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
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
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
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
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
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
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
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
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
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
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
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
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
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
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
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
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
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
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
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
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
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
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
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
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
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
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
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