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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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沟通函)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
为,加强农业银行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
益,促进农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农业银行各级行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分行及以上内设部门正、副总
经理,总行处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
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
益、农业银行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业银行又
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
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
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本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
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农业银行改制、兼并、重组、破
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
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集中采
购、出具保函、存款证实书、选聘中介机构等;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企业、个人融资,充当资
金掮客;
(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农业银行资产
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农业银行资产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
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
律、农业银行财务制度的活动;私存私放公款;
(七)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
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
项,或者虽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有权审批行批
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
有利用职权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审批、办理信贷业务,利用职权操纵、
干预、影响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有关正常
工作;
(二)向农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
人员及其近亲属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
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利用职权,在资产处置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减免债权、
转让资产、租赁资产、置换资产、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和权
益性投资、重组不良贷款、核销呆账;
(四)违反财务授权,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财务事项,
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财务事项,审批通过需财审会审
议而未经财审会审议的财务事项;
(五)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或授意、指使、纵容、
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六)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隐瞒经营管理中的重
大风险隐患;
(七)其他利用职权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不得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下列行
为:
(一)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
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
财物,或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
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
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
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
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以及农业银行的
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
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将本行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
金,以及因本行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
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旅游
以及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
(八)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骗取、侵占住
房补贴、用公款装修个人住房;
(九)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
他人;
(十)非法占有农业银行公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
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农业银行公物;调离原单位后,未经批准
继续占有原单位公物;
(十一)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为。
第七条农业银行领导人员要敬业奉献,严禁从事参
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
业;
(二)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
在本行的关联企业和与本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搭“干股”或接受赠股;
(三)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
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未经批准兼任农业银行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
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
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
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
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当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
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
习、培训、旅游等费用,或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
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
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或从事可能造成
不良影响的活动;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
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
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条件;
(七)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
营的企业与农业银行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
公共利益、农业银行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农业银
行的关联企业、与农业银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九)将农业银行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
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第九条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有权审批行控制预算标准进行职务消费;在
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违反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
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因公出国(境)
期间,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延长出访时
间;
(六)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八)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
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
品;
(九)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
车;
(十)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
原始凭证或相应的情况说明;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条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
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业绩,搞假数字、假报表;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
益;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
(四)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
租宾馆;
(五)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
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行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委
书记、行长为本行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各级行应当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级行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行党委要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
面的教育,将本规定列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行党委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
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
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
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
监督检查。
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
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
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各级行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
期限内将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
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上级行,将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行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
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行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
费制度,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行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
开。
第十七条各级行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如
实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
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
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
公开。
第十八条各级行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
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
关行为。
第十九条各级行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完
善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审计、合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
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
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内控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
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
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党委和上级行纪检监
察部门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
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列入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及任
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农业银行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加强
对农业银行有关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
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
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
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
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
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
年相应的考核性工资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
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
国家或者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
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农业银行的领导职
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
五年内不得担任农业银行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农业银行的领
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农业银
行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九条各级机构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及以
上人员、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银
行关于规范领导人员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党发〔2003〕
40号)、《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农
银党〔1998〕26号)同时废止。
农业银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