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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子队

发布时间:2023-06-12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架子队

架子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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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基坑支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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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51号

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需要,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铁路建设,进一步规范铁路建

设项目施工用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铁路工程建

设项目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架子队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

模式已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采用新型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以适应建

设发展要求,架子队是一种经实践证明较好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

较为理想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能够充分

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

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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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在当前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全面推进的形势下,采用架

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

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是直接、有效的施工生产方式;有利于施工

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

证体系有效运行;有利于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

企业必须充分认识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的优越性和重要

性。

二、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1.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

伍,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

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

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

2.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铁路既有线扩能

改造(含铁路枢纽)、软土路基处理、桥隧工程及其他重要结构物、

铺轨架梁、四电工程以及应急工程等,原则上应实行架子队管理

模式施工。

3.铁路建设单位要引导施工企业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铁

路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架子队的相关内容。施工企

业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劳务用

工计划,载明所投标段架子队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

成人员名单,并承诺在中标后据此安排组织工程施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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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架子队组建及其管理

1.架子队应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

组建。架子队要设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配置技术、质量、

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各

岗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应由施工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

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领工员、

工班长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其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

监督的需要。

3.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应纳入架子队统一集中管理,

由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劳务作业任务。班组作业人员应

在领工员和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

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4.架子队应建立和实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负责人就工程作

业工序和环节向领工员、工班长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

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查。领工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

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交底。

5.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和完整,应

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进度,适时调整作业班组用工数量。

四、规范架子队用工行为的措施

1.施工企业接受劳务企业劳务人员时,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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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协议,并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

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2.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

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

育培训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

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3.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

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

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作业人员。

4.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开户

银行设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基金专户。

五、加强对架子队用工情况的检查与监管

1.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设置劳务管理机

构,配备与劳务用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优选劳务队伍,加

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劳务管理

人员。

2.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对劳务作业人员登记

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

绩和信用等情况,基本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3.建设、监理单位要建立对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等的

核查制度,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和管理架子队、

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人员、使用劳务作业人员等。对架子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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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架子队、劳务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劳务作业

人员或包工队时,必须及时向施工企业发出正式书面通知(通知

存档备查),要求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清退不合格劳务作业人员或

包工队。

4.建设单位要建立参建企业信用档案,将投标中人员与设备

承诺兑现核查情况、使用包工队现象和不合格劳务作业人员情况,

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相关信誉评价中,并将信用信息按有

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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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意见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中建总公司,中

交集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中煤三建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鉴定、审计、工管

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各单位。

铁道部办公厅2008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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