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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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西班牙瓦)1/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吉地税流字[1998]21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8.06
【实施日期】1998.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8]219号)
各市、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出租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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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承租他人房屋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承租他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屋出租税收的代征义务人。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承租房屋时,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地方税务机
关确定其为代征义务人后,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井按规定发给<委托代征证
书}。代征义务人凭《委托代征证书》向出租方征收其应纳各税。
第五条个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登记。居民委员会
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屋出租税收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征义务人代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印
花税。各税种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算方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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