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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2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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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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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

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

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

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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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

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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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

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

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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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

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

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

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

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

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

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

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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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

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

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

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

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

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

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

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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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

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

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

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

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

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

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

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

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

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

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

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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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

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

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

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

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

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

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

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

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

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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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

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

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

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

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

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

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

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

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

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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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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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

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

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

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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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

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

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

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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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

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

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

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

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

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

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

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

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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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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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

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

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

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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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

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

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对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

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书。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

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

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

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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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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