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法学体系

发布时间:2023-06-12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

-

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研发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

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

论的方法。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这意味着只有反

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

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

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

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0.法律的特征:是指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

21.制定:是指拥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方

式产生的法律,成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2.认可: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

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成为非制定法或不成文法。

23.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

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24.事实判断: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以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

25.指引作用: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

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26.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27.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者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

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的作用。

28.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培养和提高人

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作用。

29.强制作用:是指国家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作用。

30.法的经济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直接发生影响的能力。

31.法的政治作用:是指法对于政治事务和政治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效果。

32.法的社会公共事务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社会性或共同性,对社会公共事务所具有的管

理能力。

33.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34.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35.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

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36.习惯法:是指经国家机关认可其法律效力,却不具有条文化形式的习惯。

37.判例法:指法院先前对案件的判决中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为先例,对其后同类案件

具有约束力。

38.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

39.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40.根本法: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指宪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拥

有最高地位和效力。

41.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以根本法作为效力依据,制定

程序和修改程序也没有宪法那样复杂。

42.—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43.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44.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

内适用的法律;

45.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46.超国家法:主要用来指当今欧盟法这样既不同于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类型。

47.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

法律,即为公法;

48.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49.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

例法;

50.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1.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并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

52.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立法机关制定并在该成员地区内实行的法律。

53.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

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54.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55.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56.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57.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8.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59.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授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

的法律规则。这是法律最常见的形式。

60.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

则。

61.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

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62.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是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规则。

63.任意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法律规则。

6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从逻辑意义上分析,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

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65.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

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66.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67.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

结果的部分。

68.合法后果:又称肯定性后果,是指确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及有

效性,并予以保护甚至奖励。

69.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后果,是指否认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与有效

性,并不予保护,甚至对行为人施以制裁。

70.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

的原理和准则。

71.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

理。

72.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现实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

政治决策。

73.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而法律部门所适用的法律原

则。

74.具体原则是指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75.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76.程序性原则:是指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

法律原则。

77.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一个区域现行同类法律规范

的总和。

78.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区域内的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

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79.立法体系:是指拥有不同等级立法权限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

统一的整体。

80.法系:是指根据历史起源和相互借鉴而表成的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法律方法和立法技

术上的相似性,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归属于同一个系统。

81.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旅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与方式。

82.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面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3.立法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纸法律法规的创制

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84.审判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案

件争议所应遵循的程序。

85.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

动。

86.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87.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

可、变动法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88.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不同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的制度。

89.立法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90.广义的立法技术:是指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术的总和。

91.狭义的立法技术:专指立法表达技术,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势、立法预测、

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

9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又称适时性原则,要求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

观规律。

93.法的实效:即法的实际有效性。是指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

行为,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

94.法律关系: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95.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

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96.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系。

97.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98.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99.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

从关系。

100.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101.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02.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

系。

103.双向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享有相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

104.多向法律关系:又称复合的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相关法律

关系的复合体,其中包括单向的法律关系、双向的法律关系。

105.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承担者。

106.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

107.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08.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9.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110.法律权利: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表现或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获取自身利益的可能性。

11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体现或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

为或不作为方式来保障权利获得利益的一种责任。

112.法的执行:简称执法,就是执法主体执行法律的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的

执行,指一切有权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执行将司

法排除在执法之外,仅指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113.法的执行体系:是指与行使行政权有关的执法主体、执法手段、对执法的监督以及执法

行为产生违法行为进行补救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执法系统。由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立

法、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准司法、行政法制监督六大部分组成。

114.广义的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以解

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115.狭义的法的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作出判断

的专门活动,通常简称司法。【本章采狭义】

116.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

责)的活动。

117.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导致的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

不利后果。

118.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119.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以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

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和体现。

120.补偿:是指在法律保护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

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121.强制执行: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医务室,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

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122.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法律事件和法

律行为。

123.法律事件:是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一种事实,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124.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

合法性进行监督。

125.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

行的监督。本章说的是广义的。

126.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特定情况下还对

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127.法律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

的系统。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28.广义的法的效力: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认可的效力三种含义的

总称,既可以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可以指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各种法律行为的效

力。

129.狭义的法的效力:指的是法作为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本章讲狭义】

130.法的效力层次:也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

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制定主体、程序、实践、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

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131.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具有效

力。

132.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就是法的存在形式,即在法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

的规范。

133.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各种明确的法律文件的文本形式中得到确认的渊源。

134.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虽然未在各种明确的法律文件的文本形式中得到阐明或体现,但

却对法律实践具有一定影响的法源。

13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从

而形成规格严整、彼此协调的整体状态。有助于建立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改善立法

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13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专门的系统整理、分

类等各项活动。其主体并不只限于国家机关,一些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也可以进行这项活动。

137.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

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属于创制活动。

138.法律编纂: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某一类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

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139.法典编纂:法律编纂活动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

140.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得到授权的机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或有

关授权,按照一定程序或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

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141.广义的法律推理:从含有法律观点的一定论据中推导出法律意义上的主张或结论的思维

活动。

142.狭义的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有效的方法和规则推

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的一种方法。

143.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依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所进行的推理,其中包括

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144.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

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145.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146.类推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

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

147.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148.法律推定:是一种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则上的假定、推测。即从已知的事实可以直接推断

出另一个事实是否存在的那种情形。其中,已知事实是基础事实,推断出的事实是推定事实。

149.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150.行政解释:是指由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

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51.狭义的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全国人大以及其本身所制定的法律进行的

解释;

152.广义的立法解释:指的是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或

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

进行的解释。

153.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

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154.法律解释的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概括性的准则

或标准。

155.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156.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律的一种分类,凡

属于同一传统的就构成同一法系。

157.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

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158.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59.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160.法的现代化过程:就是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161.内发型现代化。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

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

162.外源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

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

163.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16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

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16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

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在我国需要形成哪些相应的法律观念。

166.法律漏洞:根据立法目的,需要对某一行为加以规定,但由于立法缺陷对其规定不当或

没有规定,影响到法律对其的调整,导致法律在适用上的困难。(这个书上没找到)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