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大学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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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海南大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海南大学在职在岗的高校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
法》规定的义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团
结协作,勇挑重担;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学风端正,关
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爱校爱岗,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
升职务职责,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一)涉嫌违法乱纪,被政法、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二)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三)连续病休一年以上;
(四)调进学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
(五)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职务发明或成果对外转让;
(六)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受处分期间和任期年限
期满不得申报外,并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相应年限:
(一)受警告处分的,延长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的,延长2年申报;受
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延长3年申报;
(二)申报职称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的,延长3年申报。
第六条 教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基本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
(含40周岁)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破格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或1
项的两次以上,可直接申报教授资格:
①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社科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的,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
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社科
奖一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2名,一等奖第1名);
②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特等奖排
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第1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单位
的,特等奖排名前3名,一等奖排名前2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
等奖(排名第1名);
③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项目、97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
家基金重点(大)项目及其二级子课题;或主持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
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
⑤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
《SSCI》《ISSHP》或《A&HCI》所收录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论文的
影响因子达到自然科学类5.0以上、社会科学类2.0以上。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
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和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具有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能够运用本学科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本学科教学、科研重大
的关键性问题、在省内本学科学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3.通过侧重了解其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答辩程序,答辩成绩达到“良
好”以上档次(外语学科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三)教学业绩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3条及第4、5条中的一条。
1.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为基础课或
专业基础课。任现职以来历年教学评估为“良”以上,其中评估为“优”的
次数达60%以上;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进修
教师成绩显著;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平均不少于200学时),其中每
学年平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为本科生授课时数不少于64学
时)。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兼任校级领导职
务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领导
职务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新开设专业的教
师,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双倍计算,须由学院提出并报学校教务处同意方
可执行。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作
为主要成员参加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明显
成效,得到学校教务处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教学研究杂志发表论文;
5.指导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设计、建设,符合有关标准;或革新实
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在促进学员对课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方面
有明显作用,得到学校教务处的认可。
(四)科研业绩条件
1.自然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①、②、③条及④-⑦条中的一
条: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
学科论文不少于6篇(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其中至少有3篇在国家级期
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被《SCI》、《EI》、《ISTP》收录;
②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
不少于8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
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主编国家部委
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主编(第一主编)1部被多所高
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③参与(排名前4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参与(排名前3名)国
家科技重大专项、863项目、97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基金重
点(大)项目及其二级子项目;或参与(排名前2名)其它国家级科研
项目;或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单项到校经费在30
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累计到校经费在80万元以上的横
向项目;
④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一等奖排名
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一等奖排名前3
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
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⑤参与(排名前2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
目(该项目不能重复使用);
⑥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创新能力,创建新的学科领域,获与本人研
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至少有1
项专利技术被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一发明人);
⑦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特等奖排
名前6名,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单
位的,特等奖排名前4名,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
获得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第1名)。
2.社会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①、②、③条及④-⑥条中的一
条: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本专业论文不少于7篇(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其中至少有4篇在国家级
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被《SSCI》、《ISSHP》、《CSSCI》
收录;
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
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
专业译著一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担任主编、副
主编,主编国家部委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第一
主编)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
字;
③参与(排名前4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大)项目;或参与(排
名前2名)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
持完成单项到校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累计到
校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④获得国家级社科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排名前
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一等奖排名前3
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社科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
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⑤参与(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参与(排名前2名)完成
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该项目不能重复使用);
⑥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特等奖排
名前6名,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单
位的,特等奖排名前4名,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
获得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艺术、体育。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①、②条及③-⑦条中的一
条: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
表;
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
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
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主编
国家部委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第一主编)一部
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③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在文化部门或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专业汇演、汇
展中获国家级大奖;或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
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2次以上;
④本人直接训练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体育比赛或参加全国体育比
赛且获个人、集体项目前5名以上成绩;
⑤参与(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参与(排名前2名)完成
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⑥获得国家级社科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排名前
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一等奖排名前3
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社科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
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⑦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特等奖排
名前6名,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单
位的,特等奖排名前4名,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
获得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第1名)。
第七条 副教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6年以上。
2.破格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或1项的两
次以上,可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①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社科奖三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的,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第1名;本校不是第
一完成单位的,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
奖或省部级社科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第1名);
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特等奖
排名前8名,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本校不是第一完成
单位的,特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
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第1名);
③参与(排名前2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项目、973项目、国家科
技支撑计划、国家基金重点(大)项目及其二级子课题;或主持其他国
家级科研项目;
④参与(排名前2名)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⑤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
《SSCI》、《ISSHP》或《A&HCI》所收录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论文
的影响因子达到自然科学类4.0以上、社会科学类1.5以上。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比较丰
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为本学科的教
学、科研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能够运用本学科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本学科教学科研的关
键性问题;
3.通过侧重了解其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答辩程序,答辩成绩达
到“良好”以上档次(外语学科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三)教学业绩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3条及条件第4、5条中的一条:
1.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
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历年教学评
估为“良”以上,其中评估为“优”的次数达50%以上或连续两年评估为
优;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进修教师成绩突
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
时),其中每学年平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为本科生授课时
数不少于80学时)。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兼
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
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新
开设专业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双倍计算,须由学院提出并报学校
教务处同意方可执行。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原始证明材
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作
为主要成员参加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良好
效果,得到学校教务处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杂志发表;
5.具体负责过实验室的设计、建设,符合有关标准;或革新实验手
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在促进学员对课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方面有较
好作用,得到学校教务处的认可。
(四)科研业绩条件
1.自然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①、②、③条及④-⑦条中的一
条: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
学科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
表;
②公开出版7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
不少于7万字);或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
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或参加编写国家部委规划教材1部,
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
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③参与(排名前4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项目、973项目、国家科
技支撑计划、国家基金重点(大)项目及其二级子课题;或参与(排名
前3名)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参与(排名前2名)省部级科研项目;
或主持完成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单项到校经费在15万元以上的横
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累计到校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④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3
名,三等奖第1名);
⑤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厅级科研项目
(该项目不能重复使用);
⑥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
名前3名,三等奖第1名);
⑦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及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等方
面取得较好成绩,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
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第一或第二发明人)。
2.社会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①、②、③条及④-⑦条中的一
条: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
刊上发表;
②公开出版9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
人撰写不少于9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
(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参加编写国家部委规划教材
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
科书,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③参与(排名前3名)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参与(排名前2名)省部级科
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单项到校经费在5万元
以上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累计到校经费在1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
目;
④参与(排名前2名)完成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该项目不能重复使
用);
⑤获得省部级社科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3
名,三等奖第1名);
⑥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
名前3名,三等奖第1名);
⑦在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
省级以上奖励。
3.艺术、体育。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①、②条及③-⑧条中的一
条: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在
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
②公开出版9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
不少于9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
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参加编写国家部委规划教材1部,
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
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③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市
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2
次以上;
④本人直接训练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体育比赛或参加全国体育比
赛且获个人、集体项目前6名;
⑤参与(排名前2名)完成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⑥获得省部级社科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3
名,三等奖第1名);
⑦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
名前3名,三等奖第1名);
⑧在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
省级以上奖励。
第八条 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知识、技能和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2.能够在教授、副教授的指导下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
决教学、科研中的一般性问题。
(三)教学业绩条件
1.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的大学课程。任现职以来历年的教学评估
为“良”以上;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
时),其中每学年平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以下情况可适当
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
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新开设专业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双倍
计算,须由学院提出并报学校教务处同意方可执行。工作量完成情况须
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3.担任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本人所在单位没有学
生,且未安排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的除外,由所在单位出具证
明)。
(四)科研业绩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不
包括非教育学专业人员撰写的教改论文);
2.参与完成(排名前3名)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以第一作者在省级
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完成(排名前3
名)一项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
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参加编写1部教材,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九条 助教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2.能够在教授、副教授及讲师的指导下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
际解决教学、科研中的一般性问题。
(三)教学业绩条件
1.能讲授一门以上的大学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
时),其中每学年平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少于100学时。工作量完成情况
须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3.具有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能力,担任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工作(本
人所在单位没有学生,且未安排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的除外,由所
在单位出具证明),能组织、指导学生参与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工
作。
(四)科研业绩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
1.撰写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题报告,得到本系(室)
两名同行中级职务以上认可(须附评价意见);
2.以第一作者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3.参加校级以上科研活动,获得校级奖励1次;
4.参加编写教材;
5.带队实习,协助教授、副教授、讲师指导过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
计等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条 同级转评
(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
技术职务系列,可在转岗一年后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
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其任职年限可以合
并计算;
(二)工作岗位未变更,或未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转岗手续的,原则上
不得转评;
(三)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申报教授、副教授的,符合以下多项条件者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
项,并须提供相关证书或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1.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国家
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论文总量要求不变,
不作收录要求),或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科研业绩条件中第③条不
作要求:
①申报教授,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20年以上者;或申报副教
授,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15年以上者;
②近三年来,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
一,且教学评估均为优秀(其中1次课堂质量测评为“A”等级)或获得校
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者;
③任现职期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学校“十佳教师”等
称号者。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
篇:
①学年平均课堂授课达300计划学时以上者;
②近三年来,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
一,且教学评估均为优秀(其中1次课堂质量测评为“A”等级)或获得校
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者;
③任现职期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而获得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
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学校“十佳教
师”等称号者。
3.副处级以上“双肩挑”人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2次达到“优秀”等次
的,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但须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工作相关的管理论文1篇。
(二)辅导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教学业绩和科研业绩条件作如下
调整,其他按本规定条件执行。
1.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校专任老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针对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
研,起草过重要的学校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
告(申报教授2项以上、申报副教授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并通过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可作为教学业绩选择条件之一条;
2.论文总量可减少1篇,其中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
文可减少1篇。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本人或本人所带
班集体获得奖励(申报教授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申报副教授获得省委
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上奖励),可作为科研业绩选择条件之一条。
(三)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
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文件执行。
(四)连续两次申报同一专业技术资格未获得通过的,须停一年后方能
再次申报。
(五)学校新引进的人才,在初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其科研业
绩可不受本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限制。
(六)“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一
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
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
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
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
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权威学术期刊”指《中文核
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
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七)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仅有录用通知或在增刊、
特刊等发表的不计算在内。
(八)科研项目泛指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省级科研项
目”指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部门以省政府名义组织评定、立项的项
目,“厅级科研项目”指由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立项的
项目。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出具由科研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
件或结题证明。
(九)“国家级科技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科技优秀成果
奖,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级社科奖”指等同于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如长江韬奋奖、全
国美术展览奖等。
“省部级科技奖”指以国家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研
究成果奖,如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
等)、农业部中华农业英才奖等。
“省部级社科奖”指以国家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研
究成果奖,如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专著奖、论文奖、编著奖、
研究报告奖、特别奖、荣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等。
(十)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编有2人或以上的,除特别说明外,仅
认同排名第1名。
(十一)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指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公共计算机基
础、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化学、公共体育以及思想政治类课程。
兼任其它课程教学的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师,所授上述课程的总学时
不低于其所授课程总学时的80%。
(十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三)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释。
(十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