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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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ppt合并形状)1/6
谢庆玉、邱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30
【案件字号】(2021)粤08民辖终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培球林伟娇王默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庆玉;邱四;邱盈;邱桩
【当事人】谢庆玉邱四邱盈邱桩
【当事人-个人】谢庆玉邱四邱盈邱桩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谢庆玉
【被告】邱四;邱盈;邱桩
【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
缺席判决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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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01:06:27
谢庆玉、邱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8民辖终130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庆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桩。
审理经过上诉人谢庆玉因与被上诉人邱四、邱盈、邱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21)粤0811民初4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谢庆玉上诉请求:撤销(2021)粤0811民初416号之一民
事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本案
应按合伙纠纷确定管辖权是错误的,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关系来确定管辖权。首先,2016
年7月29日,谢庆玉与邱四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养殖鱼类。后经协商,谢庆
玉与邱四同意邱盈、邱桩加入前述合伙事务。但在经营合伙事务过程中,邱四、邱盈、
邱桩均没有投入资金,而是请求谢庆玉帮忙垫付经营资金。后经结算,邱四、邱盈、邱
桩确认谢庆玉已为三人垫付了352015元,并于2018年6月30日向谢庆玉出具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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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据前所述,合伙协议签订在前,邱四、邱盈、邱桩出具《借据》在后。前述事实
足以证实,邱四、邱盈、邱桩出具借据中所涉及的款项系谢庆玉为三人垫付的合伙款
项。同时也证实谢庆玉已履行了垫付资金的义务,谢庆玉与邱四、邱盈、邱桩之间存在
着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关系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
条之规定,由于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履行还款义务的地点没有约
定,再加上谢庆玉的户籍所在地为湛江市麻章区,所以本案可以由原审法院管辖。其
次,前述事实足以证实谢庆玉与邱四、邱盈、邱桩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
非因合伙纠纷引发的诉争,不能因合伙过程中出现借贷关系就片面的认定双方之间属于
合伙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因前述合伙事务产生纠纷,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请求二
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邱四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邱盈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邱桩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谢庆玉的上诉理由,本案
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问题:
一、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合同纠纷来确定案件管辖。首先,谢庆玉主
张涉案款项是其为邱四等人垫付的投资款,属于借款,而并不是合伙过程中产生的款
项。有谢庆玉与邱四签订的涉案《协议书》第五条载明的“若甲方(邱四)投入设备资金
困难,乙方(谢庆玉)负责借出甲方的部分资金,但是甲方要给乙方写借条,否则,乙方
不负责甲方投入资金”内容,以及涉案借据等予以佐证。其次,谢庆玉向原审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邱四、邱盈、邱桩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从谢庆玉的该诉讼请求来看,谢
庆玉在本案中主张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故在本案未经开庭审理之前,不宜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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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案按照合伙合同纠纷来处理。因此,在本案已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可能是借款,且
谢庆玉主张的法律关系也是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来确定案
件管辖。原审法院按照合伙纠纷来确定案件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本案应否由原审法院管辖。如前所述,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来确定案件
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
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
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本案中,谢庆玉诉请法院判令邱四、邱盈、邱桩偿还借款及利息,其即为
接受货币一方,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点,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谢庆玉
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原
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雷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庆玉的上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
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21)粤0811民初416号之一
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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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培球
审判员林伟娇
审判员王默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丽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裁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
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
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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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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