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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发布时间:2023-06-12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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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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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

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

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释义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

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

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

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

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

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

《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

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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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

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

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

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

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

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

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2资质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

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

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

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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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

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

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

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3优势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

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

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

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

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

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

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4协议书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甲公司(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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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

丁公司(全称):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

成联合体,实施、完成合同内容。现就下列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1.(甲公司名称)为联合体主办人,(……公司名称)、(丁公司

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

2.2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按内

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

2.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

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划分的职责,各

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4联合体内部各自按下列分工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主办人(甲公司名称)承担本工程的,联合体成员(……公司名称)、

(丁公司名称)各承担本工程的、……、;

2.5联合体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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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主办人应将本协议书各送交发包人;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履行完勘察设计合同全部义

务后自行失效,并随勘察设计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5.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一份;

副本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章)丁公司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5现实根据

招标项目的复杂性是组成投标联合体的现实根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

活中,某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巨大,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范

围非常广泛。成功完成此种项目的建设,往往需要多个各有所长的实

力雄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密切合作、优势互补。现代的社会分工愈来

愈精细,虽然某些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但其往往也只在某

一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对大型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这些集团公司一

般也无法成功完成。因此,几个在不同领域各具竞争优势的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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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既是他们中标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的

必然选择,又是成功完成此类项目的现实需要。

在中国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参加投标的很多是投标联合体。如

投融资规模达数亿美元的广西来宾B电厂BOT项目,6家投标人中有

5家是投标联合体,它们分别是:中华电力联合体,由香港中华电力

公司和德国西门子公司组成;东棉联合体,由日本东棉株氏会社、新

加坡能源国际公司和泰国企业联盟能源公司联合组成;英国电力联合

体,由英国电力公司和日本三井物产商社组成;法国电力联合体,由

法国电力公司和GEC阿尔斯道公司联合组成;新世界联合体,由香港

新世界集团、ABB公司和美国电力公司组成。再如,我国黄河小浪底

水利枢纽主体土建工程项目,中Ⅰ、Ⅱ、Ⅲ、标的都是投标联合体。

其中,Ⅰ中标大坝标的是黄河承包商YRC,由意大利的

Impregilos.P.A、德国的HochtiefA.G和中国水电14局组成;

中Ⅱ标泄洪工程标的中德意联营体CGIC,由德国的I-Blin、Strabag、

Wagss&FreytagA.G、意大利的DelFaveroS.P.A、SaliniS.P.A

和中国水电7局与11局组成;中Ⅲ标引水发电系统标的是小浪底联

营体XJX,由法国的Dumez、德国的Holzmann和中国水电6局组成。

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投标联合体多方的数量是与大型项目的复杂程度、

所涉科技应用的广度成正相关关系的。

6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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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产生。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

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

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

竞争。

此条是中国对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活动的唯一的直接法律依据。它对

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中标项目承担

的责任、不得强制共同投标等做了非常原则和概括的规定,但是理论

和实践中遇到的关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牵头单位的选择与权利义务、

联合体内部对中标项目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作、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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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联合体各方对内对外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及其分担等等问题,我

国法律并未规定,作者将对这几个问题的思考阐述如下。

7性质

为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而成立的投标联合体,在存续上

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其成立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了解到有关大

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后,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的

优势、实力与其他有专长优势的法人或组织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依据

优势互补的原则,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经过谈判,明确各自的权利

义务,成立投标联合体。其目的非常明确,即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

补,争取对该项目的投标成功。

其次,投标联合体的存续时间与招标项目的完成具有相关性。一般情

况下,投标联合体因针对特定的招标项目而成立,在开标评标定标之

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

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

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联合体解散。再次,投标联合体

的存续以联合体内各方对招标项目某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为内在根据。

对于大型复杂的招标项目,没有各具专业优势的各方组成的投标联合

体是没有竞争力的,也是很难中标的。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是投标联

合体的最主要特征。最后,投标联合体的成立具有自主性。也就是说,

组成投标联合体的各方是自愿的,其加入或退出联合体,不受任何其

他单位或个人的强迫。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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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范围内不受侵犯的必然内容之一。中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

4款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

标……”。

关于投标联合体的法律性质,中国《招标投标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投标联合体的定性,对于认识投标联合体的法律地位、其整体及其

各组成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分配等等都是极其重要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投标联合体常常采用合伙型投标联合体的组织形

式,即投标联合体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各自出资比例及所占股

份,但并不登记为独立法人,在投标联合体内部据此协议事有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在违约责任方面,对外(主要是对招标方)承担连带责

任,对内则依据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各方的过错分担。

对以上合伙型投标联合体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具有

以下特征:首先是合伙性。这决定了投标联合体各方对招标方就招标

项目而言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投标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

感,既要依据招标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

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对于招标方而言。

这也是最理想的选择,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投标联合体承担

责任的问题,他可以选择投标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

部分或全部责任。其次是管理上的有效性。这主要通过投标联合体各

方之间缔结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来实现。根据招标的工程项目的

特点、要求、工程量大小等,一般在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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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工程项目而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以确保投标联合体

各方之间明确职责、互通信息、协调一致,为工程项目的局部合格、

整体优化提供管理上的保障。最后是充分享有投标联合体的经济管理

自主权,投标联合体成员的退伙、解散除受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和招标方的约束外,不须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制约,既极大地便利了市

场经济主体,又提高了经济的效益。

由此看来,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应成为中国《招标投标法》明确予以规

定的投标联合体类型。

8权利义务

成为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也称负责单位)的可能是:一、相对于投

标联合体其他各成员方面而言在财务实力、技术装备力量等方面具有

明显优势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此牵头单位承担招标工程

项目的主体部分或关键部分;二、在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方人力、物力

和财力相差不多的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是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较大部

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牵头单位为发起或召集单位。

不管成为牵头单位的是何种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才是

其之所以为牵头单位的关键。但是,牵头单位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

容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投标联合体各方的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

律统一规定,其内容的确定依赖于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在意思自治、

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招标工程项目而进行的协商和谈判。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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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一、主要的组织与

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牵头单位就招标的工

程项目对其他各成员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依据投标联

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规定而成立的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如项目领导

小组)而行使。二、沟通与协调权。这既包括与招标方的沟通与协调,

也包括与投标联合体内部各成员方的沟通与协调。三、收益权。这是

指牵头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成

员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的收益,比如完成招标的工

程项目后所得的利润的一定比例。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牵头单

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

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这既是牵头单位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其不要

推卸的义务。二、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三、就

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方承担主要责任。

做为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通常也和其他成员方一样,承担招标工

程项目的分工。在此意义上,包括牵头单位在内的投标联合体的各成

员方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合作。在联合体内部,各成员方一般有以下

的权利和义务。各成员方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

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

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

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牵头单位及其

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的文书

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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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服从牵头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排他

性义务(即投标联合体各方就招标工程项目不得与投标联合体以外的

其他任何第三方订立同类共同投标协议和建立同类合作关系的义务)、

保密义务(即各成员方在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维护等各阶

段,对其所了解到的相关的技术秘密、合作内容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一般情况下,此保密义务并不因投标联合体的解散而终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

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

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联合体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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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

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

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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