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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码头

发布时间:2023-06-12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油码头

油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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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地面波天线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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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中所称成品油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系指利用

码头进行成品油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

等设施。

1.2码头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

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

1.3码头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

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应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2管理职责

公司成立以分管安全领导为组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

产运行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码头所在单位等部门单位负

责人参加的码头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2.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2.3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2.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

作业前,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

施装卸作业。

2.5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码头所在单位每月组

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预案主要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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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

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2.6每月组织1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整改;

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

划,督促限期整改。

2.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3一般规定

3.1进行装卸成品油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

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3.2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

等不得擅自更改。

3.3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成品油装卸管道上,

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3.4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

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2次,并符合下列规定:

3.4.1小于5000t级的装卸码头,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

雾水炮1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3.4.2停泊5000t级及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应设固定

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设置

2个固定式水-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

3.4.3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

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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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国家交通部或其

授权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

业。参加装卸作业人员应符合《水中人员救助的训练》

SY/T6343要求,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穿好救生衣、戴好

安全帽等劳保用品。

3.6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7切实重视码头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

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8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

通部10号令)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3.9码头特种设备(登船梯、脱缆钩等)应按要求通过地

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并登记,输油臂及缆绳的技术要求应

符合《港口装卸用输油臂》SY/T5298、《油船防静电缆绳技术

条件》JT/T407规定。

3.10码头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油码头安全技术基

本要求》GB16994及《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油(气)田容

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SY5984。

4防火防爆

4.1基本要求

4.1.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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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在码头区岸边方向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

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4.1.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

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1.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

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4.1.5码头上的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

检修、保养1次。

4.1.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成品油的压力、流量、温度等

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4.1.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

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4.1.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1.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

一切火源。

4.1.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时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

停靠码头。

4.1.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

测爆仪。

4.1.12油轮在装卸期间严禁打开舱盖,防止油气外泄。

4.1.13油轮在泊期间严禁就地排放油气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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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电气设备

4.2.1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

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

行》的规定。

4.2.2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

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4.2.3趸船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4.2.4趸船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4.2.5趸船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可燃液体防静

电安全规定》要求。

4.2.6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

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

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

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

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2.7趸船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2.8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

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4.3停靠码头

4.3.1油轮抵港前,调度及作业人员应掌握以下信息:

4.3.1.1油轮总长度、宽度、型深、载重吨。

4.3.1.2油轮抵港时或装卸完毕后的最大、最小吃水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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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油轮货油管汇的详细资料,包括可供使用的接头。

4.3.1.4油轮系缆的方式和缆绳的种类。

4.3.1.5油轮压载情况及是否需要洗舱作业。

4.3.2码头作业人员接到调度指令后,应掌握油轮相关信

息,并做好以下检查与准备工作。

4.3.2.1检查输油臂、登船梯及靠泊仪是否正常。

4.3.2.2检查快速脱缆钩、绞缆机及引缆绳是否正常。

4.3.2.3检查有关管线、阀门及各部分仪表是否正常。

4.3.2.4检查消防系统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及工具是否

完好、齐全。

4.3.2.5通知调度,准备接收油储罐,确认流程切换完毕。

4.3.3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

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4.3.4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不准停靠码头。

4.3.5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

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4.3.6成品油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

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经批准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

可进行。

4.3.7油轮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

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4.3.8当码头作业区域出现雷暴天气时,应停止油轮靠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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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装卸作业。

4.3.9油轮靠泊及装卸作业应有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及应急

预案,否则不应进行作业。

4.3.10码头方应与船方签订安全协议,开始作业前共同填

写船岸安全检查表。

4.3.11油轮靠离泊过程及在靠泊期间,船岸双方必须保持

良好的通讯联系,通讯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4.3.12油轮靠、离泊期间应启动靠泊仪。

4.3.13油轮停靠速度和靠船角度应符合《国际油船和油码

头安全指南》及《船舶靠泊平台作业规范》SY/T10046要求,

并通过测速仪监测。对超出允许范围的,码头对正员提前通知

引航员进行修正。

4.3.14油轮在靠泊作业期间应严密监视测力系统数据,发

现脱缆钩受力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4.3.15定期校验脱缆钩测力销及其二次仪表,确保其可靠

运行。

4.4装卸作业

4.4.1装卸作业应编写操作规程。

4.4.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严格控制输油

臂泄油流速、管线流速、油罐进油速度及罐位,正确使用设备,

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4.3装卸成品油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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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2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

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

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

置时间方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

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4.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4.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避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

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

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4.4.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

油轮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油品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

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4.4.7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

计规范》JTJ237规定。

4.4.8成品油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液体石油产品静

电安全规程》GB13348和国家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及其装配表规定。

4.4.9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

停止装卸作业。

4.4.10油轮、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按照应

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

安全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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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装卸油过程中,每小时巡查1次,检查内容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4.4.11.1输油臂、登船梯、脱缆钩等设备工作情况及靠泊

油轮缆绳松紧程度。

4.4.11.2相关阀门开关状态及系统静密封点是否有渗漏。

4.4.11.3管线及波纹管补偿器的变形情况。

4.4.11.4检查围油栏内水面在装卸过程中是否发生水上

溢油。

4.4.11.5码头作业是否有异常现象。

4.4.11.6检查内容应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有

关部门。

4.4.12当班人员加强与调度等相关人员的联系,确保装卸

油安全。

4.5检修作业

4.5.1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4.5.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4.5.3检修过程中必须加强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执

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

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5防污染

5.1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

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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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

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3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5.4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漏油事故发生。

6个体防护

6.1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

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6.2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

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

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

处于良好状态。

6.3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中国石化受限

空间作业许可证”。

6.4码头趸船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7防风要求

7.1当风力大于7级时输油臂应停止作业、收拢、关闭操

作电源。

7.2在阵风多发季节,当输油臂停止作业后,操作人员完

成收臂离机前,必须反复检查并确认以下部位:

7.2.1水平、内臂、外臂是否收拢到位。

7.2.2分站球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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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内外臂软绳是否捆绑牢固。

7.2.4操作电源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7.3当灾害性天气结束警报解除后,生产调度下达指令,

指示码头操作班解除输油臂锁定装置,恢复正常状态。

8监督、检查及考核

按照《销售华中分公司HSE管理长效机制实施细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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