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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理论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地租理论

地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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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发(作者:工程物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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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当代应用

李斌

内容摘要: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地租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垄断地租和分离地租等,但其实质都

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地租理论对于当前土地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地租理论土地产权土地市场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土地市场的建

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一、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

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

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

租。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

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1、绝对地租及其实质

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地租。绝

对地租既不是农业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与其个别生产价格之差,也不

是各级土地与劣等土地之间社会生产价格之差,而是个别农业部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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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差。因此,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

有机构成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而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才是绝对地租

形成的根本原因。绝对地租的实质和来源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

值。

2、级差地租及其产生的条件与原因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

所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来源于农

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它不过是由农业资本家手中转

到地所有者手中了。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有三种:①土地肥沃程度的

差别;②土地位置的差别;③在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产生的劳动生产

率的差别。

马克思按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不同,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式:

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即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即级差地

租Ⅱ)。级差地租Ⅰ,是指农业工人因利用肥沃程度和位置较好的土

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而转化为地租(即由前两个条件产生)。级差地

租Ⅱ,是指对同一地块上的连续追加投资,由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

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虽各有不同

的产生条件,但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它们都是由产品的个别生产价

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级差地租Ⅰ

是级差地租Ⅱ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

3、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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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垄断地租不是来自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社会

其他部门工人创造的价值。

4、分离地租

关于非农业用地的地租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条

件下,不论租用农地或非农地都须支付地租。马克思论述的非农业用

地的地租,是指建筑地段和矿山地段的地租。建筑地段地租是指工商

业资本家为获得建筑多种建筑物所需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

租。建筑地段地租同农业地租的明显区别,在于农业中土地的肥沃程

度和位置对级差地租有决定作用,而对于建筑地租,则是位置起着决

定作用。同时,由于垄断价格对建筑地租起着很大作用。矿山地租指

工业资本家为取得采掘地下矿藏的权利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

由于矿山的数量有限,也存在着经营的垄断,使矿产品必须按劣等生

产条件决定的生产价格出售,因而优中等矿山可以取得超额利润而转

化为矿山地租。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深层分析

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是在批判和继承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的

基础上创立的,并赋予了地租理论崭新的科学内容。其理论特点在于

指出了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之一,地租是土地

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的。因

而,任何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

济上实现自己、增值自己的形式,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实

现。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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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马克思指出,

资本主义地租是以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是土地所有者凭借

土地所有权不劳而获的收入,其特点在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

离。资本主义地租就是农业资本家为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

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实际的

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

场所,作为把自己的资本投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来经营的资本家即农

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厂所

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额就是地租。

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土地价格的实质,马克思作了精彩的

讨论。马克思指出:“实际上,支付的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

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因而

没有任何价值,只是因为具有了使用价值,才可以被买卖,用货币支

付来表示它的价格。当然,土地价格并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而

是因为土地的稀缺性和垄断性,以及因此垄断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地租

收入,才有了所谓的“价格”。马克思对土地价格实质的分析不止于

此,他进一步指出:“土地价格和劳动价格一样,都是不合理的范畴,

土地不是劳动产物,没有价值。可是,在这个不合理的范畴之后,却

隐藏着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即一些人垄断土地而排斥他人的所有

权关系,这种所有权关系在经济上的实现,就产生了地租或地价。土

地价格,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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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租理论的当代应用

在某些场合下,西方经济学把地租定义为物主将其所有的土地、

房屋或任何财产租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并不一定专指出租土地

而获得的租金。按照这个定义,把地租分为契约地租和经济地租两类。

契约地租又称商业地租,是指物主将土地或其他财物出租给承租者,

承租者按租赁契约支付给物主之租金。经济地租又称理论地租,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经济地租是指人们使用任何生产要素所获

得的超额利润。狭义上讲,经济地租是指人们利用土地所获的超额利

润,即土地总收益扣除总成本的剩余部分。一般所谓地租,是针对狭

义地租而言的。

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地租,有着不同的性质、

内容和形式,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比如,在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

国有的条件下,国家出让给用地单位或个人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土

地使用者之间转让的也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

的分离,决定了土地使用权是交易的标的,土地市场交易的产权(如

房产)也是各种不同权利组合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我国城

市土地价格是作为让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一)正确认识不同社会形态中地租的联系和区别。

在各个社会形态中,不同的土地所有权都要在经济上得以体现。

地租就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这是不同社会形

态地租的共同点。同时,地租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地租理论

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以土地所有权的私人占有为前提的;而我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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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家(集体)所有,土地经营者只是在一定的存续期内具有对土地

的使用权,存续期内,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等

方式获取收益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实现了完

全分离。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土地也存在地租,只是

表现形式不同,资本主义地租是以少数人对土地的占有为前提的,而

我国的地租是在存续期内以多数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的,这也

进一步印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

济制度的优越性。

(二)充分认识积极发展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

既然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与资本主义地租不同,那么就把

土地所有权这一条件恒定,从已经分离出去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

开始分析和论证,作为考察的起点。比如,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供给方

式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经过十多年土地使用制

度的改革,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逐步确立并迅速推广,已经成为

一种重要的供给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内容较充分、相对独立

的权利。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但其内涵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

权中的使用权又有所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权能。与此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人未必是土地经营者,由此产

生的地租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

土地不仅是资源,也是资产,尤其是城市土地,它是由人类开发

和再开发形成的,已不是单纯的自然物。而是人类劳动形成的土地资

本。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是通过人类的利用活动来实现的,可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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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人类利用土地活动是对土地劳动投入的可能性和潜在性,即土

地资源还具有未来实现的潜在价值。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

方式、制度设计等原因,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不能或不能有效形成区域

性的交易市场,询价、竞价机制无法建立,就不能以市场的方式调节

土地的价格,土地作为稀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考虑

地租理论、土地价格理论、发现价格及其决定模型等因素,必须充分

认识积极发展和完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强化措施,设

计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三)级差地租是影响土地价格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土地的优、劣的差别是产生级差地租的自然条件或基础,不是产

生级差地租的原因。只有当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同时与土地经营的垄

断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级差地租才会形成。级差地租的形成成为影响

土地价格的先遣条件。对于具体地块而言,土地收益水平的高低主要

取决于该地块包含的物化劳动及地块的开发利用强度,如地块周边的

基础设施投入大,容积率、建筑密度大,则地价水平高,反之亦然。

如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与一般商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同。由于土地资

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其供给几乎没有弹性,所以,地

价多受需求的影响,并且对土地的需求是一种“引致性”需求,即由

对土地上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而引起的需求。土地价格基本上是由人

们对土地的需求状况决定的,这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供求关系,甚至没

有任何投入的“裸地”,也有可能因为这种需求而导致土地价格大幅

度波动。因此,级差地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土地价格,但不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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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作用。

(四)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严

格界定不同用地类型,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我国,由于农业地租(租金)的表现形式、收益水平与城

市建筑用地地租(租金)、土地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巨大的利

差,这扩大了农业用地变为建筑用地的倾向。一些非正常因素导致农

民的土地被侵占、房屋被强拆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而影响的人群扩

大或者说放大了地租,由原来的农业工人变为与需要住房的人群,其

影响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已经被泛化了。在我国土地制度框架下,

必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严格界定

不同用地类型,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才能逐步建

立合理规范、衔接有序、市场调节的土地资源配置格局。一要摸清现

状,了解区域土地利用总体情况;二要以科学发展的导向,编制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并广泛征询社会的意见,实施开放式管理;三要对已

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确定,增强规划的约束

指导作用;四要确定规划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包括用地类型划分、

用地审批、土地交易等具体环节,制度具体的操作流程。

参考资料:

1、《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

2、《〈资本论〉导读》,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2年

3、朱亚一,《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地租问题的分析》.《决策与

信息》,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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