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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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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发(作者:耳石复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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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流程图

(20个工作日)

新建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1.符合燃气发展规

划。2.符合国标气源。3.符合国标燃气设施。4.有固定经营场所。

5.有完善制度和经营方案。6.企业人员培训合格,人员数量与规模

相符。7.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条件。

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交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

企业章程和资本结构说明。3.企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效期内合格

证书。4.固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5.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及备案文件。6.经营类别和区域,企业发展规划方案。7.气源证

明。8.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9.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退

辖区内政府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初审报送资料

资料

不符

或失

踏勘申请燃气企事业现场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的科室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并予以公开,公

众有权查询

不具备

许可条

件的退

回,现

场明确

将报送资料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科室审核

辖区内政府政服务中心窗口制作《燃气经营许可证》

辖区内政府政服务中心窗口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备案

制度,有效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仍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按有

关规定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满前90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换

发新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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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应具备条件须知

新建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

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

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

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

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

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

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

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

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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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

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

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

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

(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

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

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

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

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

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

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

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

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

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

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

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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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须知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

必须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负责,才能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

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

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

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

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书。如有新增燃气设施的,

需提供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

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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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

设施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备案的回执文件;

(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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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年度

报告内容须知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

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企

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

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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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须知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

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精神

办理。燃气从业人员包括: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

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

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

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

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

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

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其他人员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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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须知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

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

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执行。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

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

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

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

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

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

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事故风险情况的不同,

一般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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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含有

多级组织机构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

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

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

措施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

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

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小微企业,不涉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

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

定数量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等行业领域的,且事故类

型单一的,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但应明确应急救援责任

人、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向外救援的方式、程序。

三、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

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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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

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

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

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

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

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

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

术服务机构实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

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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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材料中的安全评价须知

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

理范围,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

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

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

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的规定。换发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材料时

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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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报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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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单位名称代码证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

注册资金自有流动资金万元

范围

方式批发零售

职工情况

职工总数有经济技术职称人数

管理人员人数持证上岗人员人数

用户数

(户)

居民:户;

公商业:户;工业:户

年销售量

(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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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主要

来源

设备总数(台)管网总长

主干管总长储存能力

设施或设备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使用证有效期限

设施或设备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配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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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

是否持证

上岗

受理人: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审查人:年月日

决定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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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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