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公告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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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发(作者:中交云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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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公告型号
【篇一:公告型号及vin编制】
公告型号、vin
编制规则与使用注意事项
一、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1、有关定义
1.1产品型号: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企业按照特定的规
则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表达该产品类型和结构特点的代
号。
1.2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
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乘用车分为普通乘用车、旅
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
(含救护车、殡仪车等)等。
1.3商用车辆: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
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4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
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
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客车分为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
途客车、旅游客车、专用客车等。
1.5挂车: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或特殊用途。就其设计和
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挂车按具体结构特点分为牵引杆挂车(含客车挂车、牵引杆货车
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专用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含客车半
挂车、通用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旅居半挂车)、中置轴
挂车(包括旅居挂车)。1.6客车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
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1.7客车半挂
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
1.8按机动车辆型式认证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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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至少
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
≤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12000kg的载货车辆.n3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的载货车辆o类:挂车
g类:满足一定条件的m类、n类的越野车。
①乘用汽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
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九
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②商用汽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
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2、汽车产品型号简介
主型号部分车辆技术特征部分
bj1043v8je6-2
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代号北京
车辆类别代号
主参数代号
产品序号车辆类型
总质量及载货质量
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
发动机类型
轴距、底盘型式及制动型式
技术状态区分号
bj-
〔1〕主型号部分
1)车辆类别代号(表明车辆所属的分类,按下表的规定。)
2)主参数代号
①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半挂牵引汽车、非专
门用途的专用汽车与挂车(不包括客车挂车及客车半挂车)用整
车的总质量(t)表示主参数代号。半挂牵引汽车的总质量为:
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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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静载荷、牵引车自身最大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当总
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②客车及客车挂车、客车半挂车用整车长度(m)(挂车长度按
挂车车身长度确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表示主参数代号。当车
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值(m)
的十倍数值表示。
③乘用车用发动机排量(l)表示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
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④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
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
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若
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大于10%,则应按
4.2.1.3a)的规定重新确定主参数代号。
⑤除挂车外的各类汽车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用于专门用
途的专用汽车底盘)的主参数代号,按其整车的主参数代号编制。
⑥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t8710的规定执行。⑦主参数不
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3)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于区别车辆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汽车在设
计开发、升级换代时的顺序。用一位0~9之间的阿拉伯数字表
示。
①已经具有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系列,其产品序号应按照产品
组合规划的产品平台编制;
②尚未具有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系列,其产品序号应按照以下
原则编制:——首次开发的车型一般用“0”表示,以后换代依
次用“1”、“2”、“3”、??“9”表示;
——车身全新换代时,一般应改变产品序号;
——当车辆设计主参数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车设计主参数的10%
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
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产品序号。
〔2〕技术特征部分
1)车辆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2)总质量及载货质量,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3)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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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动机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①n类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不含客车底盘)发动机类型代
码及含义按下表规定。
【篇二: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
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
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
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
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
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
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
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
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
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
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
(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
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
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
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
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
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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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
馈受理/不受理通知。主要是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包括提交
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有无明显错误等等。
第三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
和vin审查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都通过后,企业才能下载核准
的试验方案。如果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及
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如果企业申报的试验方案不合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会
重新出具试验方案并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
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
择)。
如果企业申报的vin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从
网上将初步结论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
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第四步: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应与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
(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联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后,应按照
《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车
辆技术服务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最后上传强检统计表和试验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
是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是否批准试验方案、试验方案是
否下达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
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等。
第六步:报告上传齐全后(包括统计表、实测报告、同期申报
报告、其他佐证材料),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
行技术审查,并报工信部对载货类产品进行公示。
第七步:如技术审查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
上报工信部,经工信部批准后予以公告。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
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并注明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产品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取得该申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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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资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主要技术参数》、
《备案参数表》、《检验方案表》,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即公
告参数,是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备案参数表》包括车辆主要
配置、灯具安装简图、防护装置安装简图等等,是用于同一型式
判定及一致性核查的依据;《检验项目表》是企业依据国家标准、
法规要求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对申报车辆进
行定型试验和强制性试验的检验方案。
2、申报类别:
汽车产品申报可分为新产品申报和变更扩展申报。
●新产品:是指申报的产品型号在原《公告》中不存在,即新
的型号。●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
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
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参
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
般为6个月。扩展产品不标注有效期。
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
件》的要求。《公告》中原参数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可以
申报扩展、变更,且扩展、变更后也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
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书面形式)
3、《公告》暂停与撤销
●“《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
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
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
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
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
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公告》产品被撤
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
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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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参数填报:《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公告参数部分不适用项目应为空,不得填报“不适用”或
“n/a”。备案参数部分,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
适用”或“n/a”;备案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
●关于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
在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
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900?货箱内部长度
(米)?货箱内部宽度(米)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
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
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
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关于轮胎规格: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
量,参照gb/t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
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
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
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
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
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关于质量利用系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65kg/人)。对于装有顶盖的自
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
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关于驾驶室准乘人数:按gb7258-2012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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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等于
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
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
4.5.4.2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
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650mm且
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时,每400mm核定1人。
4.5.4.3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5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6人。
●关于改装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
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
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
质量的90%。
●关于n1类
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100mm的发动机
(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结构图纸
●qi001~005:车辆照片(右45度、正后、正前、左45度、
俯视)●qi006:防护照片
●qi007: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
●qi008: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简图
●qi009:制动系统简图
●qi0010:防护装置简图
●qi0011:m类车辆座椅布置简图
●qi0012~0013:关于obd
●qi0014:前后保护装置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5: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qi0016:门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7:发动机罩盖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篇三:汽车公告】
汽车公告全部内容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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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
述.....................................................
...............................1
1通用要
求.....................................................
........................................................
................1
2各类车型特殊要
求.....................................................
........................................................
2
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
范.....................................................
...............................4
1公告需求评审要
点.....................................................
........................................................
4
2公告备案及试验材料准备流程、要求(见表
3)....................................................
......5
3备案参数审查要
点.....................................................
........................................................
7
4、试验报告审查要
点.....................................................
......................................................
14
第三章:公告常见问题举例分
析.....................................................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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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中规定的
警示标志......18
附录二:强检试验项目适用车型对应
表.....................................................
.........21
附录三:后视镜安装要
求.....................................................
.................................26
附录四:备案参数填写说
明.....................................................
.............................27
附录五:汽车产品备案照片和简图说
明.....................................................
.........40
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1通用要求
1.1禁止申报的汽车公告产品
1.1.1警备车、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浮动轴
汽车、四轴半挂车;
1.1.2装配自然吸气柴油机的汽车产品;
1.1.3使用三缸机及缸径80mm以下(含80mm)柴油机的汽
车;
1.1.4使用缸径100mm(含100mm)以上柴油机的n1类汽车
产品;
1.1.5采用具有农机特性的柴油机(如采用bq泵、s系列喷
油嘴、喷油压力600bar以下)的汽车产品。
1.2排放要求
1.2.1要求总质量3.5吨以上车用柴油机申报国Ⅲ必须采用机
内净化,不允许采用后处理装置,原则上必须采用共轨、电控单
体泵、电控泵喷嘴技术路线;
1.2.2总质量3.5吨以下增压非中冷柴油机产品,应进行八万
公里耐久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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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总质量3.5吨以下国三产品应进行耐久性试验及obd标
定。
1.3其他技术要求
1.3.1n类、o类车及低速载货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规格尺
寸的轮胎;
1.3.2n类、o类车不能选装片数不同的多片钢板弹簧;
1.3.3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
自卸车、仓栅车、蓬式车及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质量
应在底盘总质量的0.9(含)~1.0(含)倍之间;
1.3.4平头且车长大于6m的车辆应安装前下视镜。
1.4其他要求
1.4.1申报公告产品必需具有明确的费用来源
1.4.2申报公告产品必需提供完整的产品备案参数表
1.4.3符合现行公告执行标准的零部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含发
动机报告)
1.4.5与申报状态一致的公告样车
2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2.1n类车:
2.1.1多种整备质量的产品,最高整备质量应为最低整备质量
的1.1倍以下;
2.1.2一个公告产品只能有一种总质量;
2.1.3多种轴距产品,最大轴距应为最小轴距的1.1倍以下;
2.1.4多种发动机产品,发动机功率功率最大应为最小的1.2
倍以下;
2.1.5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后部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2.1.6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应在侧面安装车身反光标识;
2.1.7总质量大于16吨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吨的货车应安
装abs;
2.1.8n2、n3类产品应安装补盲后视镜,但不得装在不能保
证其离地高度大于1.8m的车上;
2.1.9要符合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见表1)
表1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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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
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含额定乘员质量(千克)计算方法:载质
量利用系数=整备质量
2.2m类车辆:
2.2.1额定载客禁止跨类;
2.2.2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
2.2.3总质量大于12吨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abs。
2.3自卸汽车
2.3.1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
板高度,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并且栏板上不允许设置插桩结
构。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900?货箱内部
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
2.3.2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2.4客厢式运输车产品
2.4.1人数不能超过6人。
2.4.2载货质量应小于乘员质量
2.4.3货仓部分应安装盲创,禁止安装玻璃窗。
2.4.4乘客区与货舱应安装符合强度要求的隔离装置
2.5半挂车
2.5.1总质量3.5吨的挂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侧
部);
2.5.2总质量大于10吨的挂车应安装abs。
2.5.3低平板半挂车
2.5.3.1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2.5.3.2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
结构。
2.5.3.3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2.5.4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2.5.4.1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
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
2.5.4.2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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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对于运输30ft及小于3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
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
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
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mm,
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
注: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
合面的距离。
2.5.4.4对于运输40ft及大于4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
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
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
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mm;
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
适应,要求见表2。
表2集装箱半挂车与所载集装箱的适应要求
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
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12.2m(40英尺)的
集装箱。
2.6牵引车
2.6.1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
1320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
外);
2.6.2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
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
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
2.6.3比功率应满足gb7258-2004标准规定,不能小于5.0
kw/t;
2.6.4集装箱半挂牵引汽车应在其他栏注明:鞍座承载面空载
离地高度。
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范
1公告需求评审要点
1.1需求提报材料完整,符合《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规定;
1.2需求提报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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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营销公司提报的产品必须由市场管理部统一提报,各品
牌单独提报的产品不能受理。
1.3费用来源要明确
提报的需求应为有明确的预算项目来源,且预计发生的费用不
得超过预算额。
1.4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政策
1.4.1判断提报的申报需求是否为政策规定禁止申报的产品
1.4.2判断是否符合基本的标准规定
例如:平板车整车长度8m以上的产品,总质量必须大于12吨。
(轴距4200m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