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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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发(作者:张红春)城市道路桥梁与建筑物的设计规范
一、城市道路
(一)道路与桥梁
1.城市市区道路、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主要旅游景点道路等应实施无障碍建设。
2.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桥梁、隧道、立体
交叉等部位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主要道路的公交车站,必须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
在2m高度以下必须安装防护栅栏,必须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6m提示盲道。
(二)人行道路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及桥梁、隧道、立体交
叉等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必须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必须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3.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
的人行道必须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必须设提示盲道。
4.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必须设过街音响信号。
5.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必须设国
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三)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二、建筑物
(一)公共建筑
1.城市中的办公、科研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道和停车车位、
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会计室、报告厅、审判厅、公共厕所、服
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2.城市中商业、服务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
营业区、饮食厅、游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客房与公共部分、
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部位必须
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中文化、纪念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出纳、目录厅、
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公共厕所、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
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4.城市中观演、体育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家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地交通、前厅、休息厅、观众席、主席台、贵宾休息室、
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训练场地、比赛场地、厕所、浴室、售票处、公用电话、饮
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5.城市中交通、医疗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站前广场、人行通道、庭院停
车车位、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售票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登机桥、天
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放射、
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公共厕所、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
询台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6.城市中学校、园林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路和停车车位、入
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操场、游泳馆、观展区、
表演区、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7.残疾人集中使用的活动中心、工作场所、康复机构、残疾人特殊学校和福利工厂等建
筑物,必须按照其功能性质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居住建筑
1.城市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
候梯厅、电梯轿厢,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2.城市中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应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
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楼梯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中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应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
口平台、公共走道、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三、居住区
(一)道路
1.城市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路的人行道、组团路的人行道、宅间小路的人行道必须
实施无障碍建设。
2.城市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
轮椅坡道和扶手。
3.城市居住区内,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二)公共绿地
1.城市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活动场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
2.多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
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3.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
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三)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四、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1.政府机关、城市主要公共建筑和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
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
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图案详见《规范》。
2.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
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铺设盲道位置,
详见《规范》。
五、切实加强对执行《规范》的管理
1.在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必须作出无障碍设施的总体布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无障碍设施的总体布局,将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要求,列为规划设计
和建筑设计要求,并将是否执行《规范》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
2.各设计单位(含外地设计单位)对含有无障碍设施的工程,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设计,必须执行《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标准,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图,在工程概算
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对是否执行《规范》作为审批的一项必
要内容。
4、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以验收,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严格
处罚。待补建后才能验收。
5.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与省建设厅和省残疾
人联合会联系。